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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共有的記憶與文脈的傳承。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在祖國大地的不同生態(tài)環(huán)境中生存開發(fā),繁衍生息的同時,也天才地創(chuàng)造了本民族絢麗多姿的民間文學藝術。然而,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文化全球化的浪潮,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了強勢的西方現(xiàn)代工業(yè)文明和信息社會文化價值觀念的嚴重沖擊,面臨著異常嚴峻的局勢。為此,國際社會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和重視。自上世紀60年代開始,許多國際組織、國家、傳
2、統(tǒng)部族及有關的專家、學者就開始致力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研究,在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上發(fā)出各自的聲音,提出各種保護模式,一些國際組織和發(fā)展中國家也率先進行了立法嘗試。但民間文學藝術通常年代久遠,具體的創(chuàng)造者往往已不可考證;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的創(chuàng)造者和保有人通常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所不具有的群體性特征。這些原因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要件內容并不符合現(xiàn)行知識產權法規(guī)則,導致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問題成為理論和實踐中各種保護模
3、式所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本文正是以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為研究對象,分析現(xiàn)行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制度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創(chuàng)造者和保有人利益方面的缺漏,指出建立集體權利主體模式的合理性,并根據(jù)我國具體國情,提出建構集體權利主體制度的具體建議。本研究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民間文學藝術概述”。首先,討論的是民間文學藝術的術語使用和概念的精確化問題?!懊耖g文學藝術”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qū)的群體創(chuàng)作的,反映該群體共同意愿、生活歷史、風
4、俗習慣及心理特征,代代相傳并至今仍處于不斷發(fā)展之中的文學和藝術。其次,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特征進行討論。本文著重從主體角度對其特征進行分析和把握,論述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創(chuàng)造性和個體傳承性兩大特征。再次,在分析特征的基礎上劃分民間文學藝術的類型。以主體研究為視角,以群體的智力成果和個體的智力成果為劃分標準,將民間文學藝術分為母型與子型。體現(xiàn)特定群體文化品質或文化遺產特性的基本范式或程式,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母型;這些程式化或范式的東西經過群
5、體成員一代一代的個人的口傳身授,并通過個人以具體的形態(tài)加以展現(xiàn),這些具體表現(xiàn)形式就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子型。依據(jù)民間文學藝術的母型進行再現(xiàn)、模仿、表演、匯編或演繹的群體成員即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將傳承人區(qū)別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創(chuàng)造者和保有人,對于明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尤為必要。
第二部分為“現(xiàn)行知識產權主體制度的利用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困惑”。本部分首先以著作權為例,考察了知識產權主體結構制度的歷史演進和變遷過程。從“工匠”到
6、“浪漫主義作者觀”的出現(xiàn)再到“集體作者觀”的勃興,知識產權主體制度經歷了由群體性主體到個體性主體再到二元主體共生并存的發(fā)展歷程。然而,盡管如此,為西方發(fā)達國家技術進步和產業(yè)發(fā)展作出巨大貢獻的現(xiàn)行知識產權制度仍將個人主義主體觀置于其核心地位,這種個體性的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促進西方國家知識產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發(fā)展的同時,也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發(fā)展帶來難題。在對知識產權主體結構制度演變過程進行考察的基礎上,討論了現(xiàn)行知識產權主體制度與民間文學藝術
7、的沖突。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問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障礙就在于,由西方發(fā)達國家制定和主導的現(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所堅持的以個人為中心的主體制度與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創(chuàng)造性特征是相沖突的,使得現(xiàn)行知識產權法制度不可能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積極知識產權利益提供保護,并導致難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其次,民間文學藝術的具體創(chuàng)作者無法考證,這又與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上關于作者身份的可確定性要求不相符合,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上關于作者身份的定義是無法用來調整民間文學
8、藝術這一集體創(chuàng)作成果的。民間文學藝術對個人主義的作者身份觀提出了挑戰(zhàn)。
第三部分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模式的探索與實踐”。針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問題,各國學者提出了諸種建議模式,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也進行了相應的立法嘗試,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即個人權利主體模式、集體(群體)權利主體模式和國家權利主體模式。個體權利主體模式是將民間文學藝術等同于普通個人作品,認為其在流傳變異過程不清楚的情況下,應當推定最近的傳承人為
9、口頭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有記錄整理者的介入,則可以確認整理后的作品為整理者的演繹作品或者為傳承人與整理者的合作作品。但目前尚沒有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在立法中采取這種模式。集體(群體)權利主體模式是將傳統(tǒng)部族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F(xiàn)今,國際上已有不少關于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及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作出了關于“集體權利”的規(guī)定。國家權利主體模式是將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同時授權具體的國家機構來行使權利。在對上述三種模式進行簡要介紹的
10、基礎上,分別對幾種模式做出了評介,并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模式的合理選擇引出思路,指出更為切合實際的做法是讓民間文學藝術歸于創(chuàng)造并保有它的部族,即采取集體權利主體模式。
第四部分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模式選擇與制度設計”。首先闡述了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權利主體模式的合理性。而在實踐層面,目前已有不少發(fā)展中國家率先做出了集體權利模式的立法和司法嘗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集體權利主體模式具體制度的建構框架。首先以《烏蘇里船歌》案為例
11、,分析了制度設計應考量的因素,即在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具體制度的構建中,應當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加以區(qū)別,分別確定各自的法律地位。結合傳統(tǒng)部族的情況,一是要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二是要確定主體權益代表機構。我們應當將民間文學藝術歸為創(chuàng)造并保有它的傳統(tǒng)部族;對于在多個地域或部族中流傳、保有,難以判斷各自具體產生時間的民間文學藝術,可以由多個部族共同所有;對于那些已經遍傳全國而又無法考證其來源群體的民間文學藝術,可以
12、視國家為權利主體。確立民間文學藝術主體代表機構,則需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于流傳地相對集中、分布于某一特定區(qū)域或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允許民間自發(fā)成立相關機構,管理成員的相關權利。對于那些流傳地相對分散、跨區(qū)域或民族的以及全國性的民間文學藝術,則應建立起專門的主體代表機構代表傳統(tǒng)部族行使和維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相關權利。此外,根據(jù)民間文學藝術領域中的傳承、改編、搜集、記錄、整理等幾種行為的性質及其在實踐中實施主體的不同,將民間文學藝術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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