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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檔號:保存年限: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函(稿)地址:262宜蘭縣礁溪鄉(xiāng)林美村林尾路160號傳真:(03)9874802承辦人:李坤灶聯(lián)絡電話:(03)9871000轉11211(32碼郵遞區(qū)號)(地址)受文者:本校各系所發(fā)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4月21日發(fā)文字號:佛光學字第950421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檢送本校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減免學雜費公告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說明:請轉知所屬學生符合減免學雜費資格
2、者,於申請時間內(95.05.01至95.05.15)檢具指定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生輔組李先生辦理申請事宜。正本:本校各系所副本:本校學務處校長趙○會辦單位:承辦單位會辦單位批示擬:除函請各系所轉知所屬學生外,附件公佈於網(wǎng)站及公告欄二、凡符合上項類別者,均可檢附證件親自申請,每學期均需重新申請,若有多重身份者,請自行擇一辦理。重覆請領者,責任自負。三、原年級重讀者或學分重修之學分費不能減免,學生減免各費所持證件,限有效機關所核發(fā)之有效證明(
3、低收入戶有效期間必須當年度,第二學期可先持前年度証明申請於註冊時補繳該年度之証明),不符規(guī)定者,不予受理減免。四、申請日期:(逾時依教育部規(guī)定不予受理)(一)第一學期:新生(含復學、轉學及新符合條件或補申請者)於8月25日前親自辦理,在學生於前學期05月01日至05月15日止親自辦理(核準後先減免學雜費若於開學前減免資格喪失,需補繳減免之各項費用)。(二)第二學期:在學生於前學期12月01日至12月15日止親自辦理(核準後先減免學雜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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