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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實施《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發(fā)揮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的引領和激勵作用,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教師、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基礎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以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與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的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yè)教育包括中等職業(yè)
2、教育和高等職業(yè)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yè)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的教學成果獎。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條(行政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并確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個獎勵等級的數量、獎金數額、評審期限等。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每類特等獎不得超過1項、一等獎不得超過20項、二等獎不得超
3、過50項,評審結果可以空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第四條(基本條件)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應當符合《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其中,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時間應當達到4年以上。第七條(評審組織)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委員會下設基礎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
4、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該領域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向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獲獎成果、獎勵等級的建議。基礎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本領域不同層次教學成果特點和學科專業(yè),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yè)工作小組,負責申請材料的初評。第八條(申請)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軍隊院校或者軍人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向軍隊有關
5、教育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九條(成果申報人)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主持并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取得實際效果。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該成果體現(xiàn)單位意志,由單位派人主持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以單位為主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保障。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聯(lián)合申請。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向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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