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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鄭大[2013]18號關于下發(fā)《大平煤礦計量器具管理制度》關于下發(fā)《大平煤礦計量器具管理制度》的通的通知礦屬各科、隊:為了進一步加強大平煤礦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礦井計量器具準確可靠,更好地服務安全生產,特下發(fā)《大平煤礦計量器具管理辦法》,望各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附:大平煤礦計量器具管理制度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綜合辦公室2013年1月20日印六、各部門收到計劃經營部的計量器具周檢通知單后,按照通知單上限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校檢
2、計量器具。嚴禁使用超檢定周期和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否則,對使用部門進行以下處罰:1、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每臺(件)罰款100元。2、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每臺(件)罰款50元。七、送檢計量器具時,必須索要檢定機構的資質證明。否則,罰該部門50元。八、各部門使用的有證標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超期使用罰使用部門100元。九、在計量器具使用過程中,發(fā)現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計劃經營部,由計劃經營部貼上停用標識后,隔離存放。否則,罰使用部門
3、50元。十、計量檢定(校準)、檢測記錄填寫必須清晰、齊全,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涂改時應按照規(guī)范涂改。否則,罰該部門50元。十一、資料應妥善保管,校檢證按計量器具名稱分類存放。否則,罰該部門50元。十二、計量器具的封印和彩色標識必須完好,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和涂改。對于破壞封印的部門或個人,按每處對其罰款50元。使用部門發(fā)現彩色標識脫落,應及時通知計劃經營部處理,若彩色標識脫落繼續(xù)使用,按每處對使用部門罰款50元。十三、不合格計量器具經檢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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