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妙音慈善義診協(xié)會協(xié)會章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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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臺灣妙音慈善義診協(xié)會」協(xié)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臺灣妙音慈善義診協(xié)會」(以下簡稱本會)。(核準立案證書及字號: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20064120號)。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慈善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成立宗旨、目的與任務一、宗旨:稟持佛菩薩「無緣大慈,同體大悲」胸懷,以無私無我之精神,實際關懷與照顧弱勢族群,為本會成立之宗旨二、目的:鑒於現(xiàn)行牙齒醫(yī)療保健,無法有效普

2、及於殘障、弱智及行動無法自主且缺乏照顧等對象之弱勢團體或個人,因而在一群發(fā)心為弱勢族群服務之醫(yī)生及有志一同之志工,共同組織本會,以巡迴義診方式,以彌補現(xiàn)行牙齒醫(yī)療保健及一般牙醫(yī)診所無法照顧相關對象之缺憾。三、任務:辦理偏遠地區(qū)牙齒醫(yī)療保健服務,協(xié)力照顧無力就醫(yī)員應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第八條:除贊助會員外,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

3、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對危害團體情節(jié)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不得要求退還所繳納之會費。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核準得以按日計算退還已繳之年度會費(贊助會員不適用本條款)。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年度應繳納之會費金額,詳如第五章。第三章組織與職責第十四條:本會於理事會下設會長(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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