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7月日起執(zhí)行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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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發(fā)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

2、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yè)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一)按期納稅

3、的,為月營業(yè)額500020000元;(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yè)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3—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

4、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

5、商戶在內。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

6、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第十一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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