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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訴-案例指導1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CASE CASE ——楊明涉嫌盜竊二審宣告無罪案 楊明涉嫌盜竊二審宣告無罪案|案例指引 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實案例,材料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案情內容經(jīng)過作者改編。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實案例,材料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案情內容經(jīng)過作者改編。就本案事實來說,并不復雜,之所以成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義在于,它改變了刑 就本案事實來說,并不復雜,之所以成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
2、義在于,它改變了刑事訴訟中 事訴訟中“一旦檢察機關抗訴,法院一般都會改判 一旦檢察機關抗訴,法院一般都會改判“的陳舊印象,彰顯了 的陳舊印象,彰顯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價值,維護了 的價值,維護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原則,體現(xiàn)了近年來黨 的原則,體現(xiàn)了近年來黨和國家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和國家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案情 案情
3、|楊明,男,1988 年 1 月 21 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 2013年 11 月 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1 日被取保候審。2012 年 12 月 1 日,四川東風速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與廣州永昌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永昌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 ,約定永昌公司向東風公司派遣勞務人員。2013 年 8 月 23 日,被告人楊明與永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楊明由
4、永昌公司派往東風公司工作,派遣時間從 2013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該時間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楊明在東風公司提供的《員工保密承諾書》 《派遣崗位錄用條件告知書》 《保證書》上簽字,后東風公司向楊明發(fā)出《員工入職通知書》 ,通知楊明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到東風公司位于四川省雙流縣公興鎮(zhèn)的“成都中轉場“上班,擔任運作員。2013 年 11 月 15 日凌晨,楊明在東風公司的“成都中轉
5、場“上夜班,負責快遞包裹的分揀工作。凌晨 3 時許,楊明在分揀快遞包裹的過程中,將自己經(jīng)手分揀的一個外有“M“標志、內有一部小米 3TD 手機的快遞包裹秘密竊走。東風公司發(fā)現(xiàn)托運的包裹丟失,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當日下午,楊明被抓獲,公安人員從楊明身上搜出被盜的手機,從楊明住處查獲被盜手機的充電器和發(fā)票。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 1999 元。楊明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在分揀工作時竊取手機包裹的事實,并賠償東風公司 1999 元。本案由四川省雙流
6、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明涉嫌盜竊罪向雙流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雙流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明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 3000 元。一審判決后,雙流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是: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賈某福盜竊案(已經(jīng)生效并執(zhí)行完畢)中,賈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被盜車輛追回并發(fā)還失主,盜竊金額為1850 元。該案判決結果為:拘役 5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 元。被告楊明盜竊案,楊明系初犯、當
7、庭自愿認罪、被盜手機追回并發(fā)還失主,盜竊金額為 1999 元。該案判決結果為:單處罰金人民幣 3000 元。兩案盜竊金額和量刑情節(jié)相當,判處刑罰差別懸殊,第一審法院對楊明的量刑畸輕。第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作出改判:撤銷一刑訴-案例指導3二、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二、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CASE CASE ——高波故意殺人案 高波故意殺人案|案例指引 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
8、真實案例,材料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案情內容經(jīng)過作者改編。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實案例,材料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案情內容經(jīng)過作者改編。本案例是一起嚴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單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詐騙 本案例是一起嚴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單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詐騙罪、故意殺人罪和包庇罪。歸納起來,本案重點考查刑事訴訟法以下知識要點 罪、故意殺人罪和包庇罪。歸納起來,本案重點考查刑事訴訟法以下知識要點:一是專門機 一是專門
9、機關與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訴訟權利和義務 關與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訴訟權利和義務;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轄間題 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轄間題;三是辯 三是辯護與代理問題 護與代理問題;四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四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五是二審審理的原則 五是二審審理的原則;六是死刑復核程序。 六是死刑復核程序。|案情 案情|被告人高波,男,1971 年生,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2016 年 2 月 13 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殺人罪,
10、被北京市海淀區(qū)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 年生,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2016 年 2 月 13 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區(qū)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關系。被告人高波、王霞經(jīng)預謀,由高波偽造王霞前夫邱朝暉的身份證,冒充邱朝暉,于2016 年 1 月 3 日將王霞和邱朝暉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區(qū)某小區(qū) 21 號樓 3 層 1 號房屋出售給北京一家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房屋售價 500 萬元。被告人高波將該款項用于購
11、買毒品、賭博等,被抓獲時該款項被其揮霍殆盡。2016 年 1 月 14 日 13 時許,高波假借鑰匙丟失,請開鎖公司人員打開屬于邱朝暉所有的房屋門鎖。當高波進入邱朝暉的房間翻找物品時,與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輝房間的張明麗(女,歿年 27 周歲,邱朝暉的表妹)相遇并發(fā)生爭吵。高波即持隨身攜帶的斧子猛砍張明麗的頭部,致張明麗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張明麗未婚,其父現(xiàn)年 60 周歲,其母現(xiàn)年 61周歲。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幫助高波清洗血衣
12、,藏匿作案工具斧子。本案由海淀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在偵查過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親找到某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讓其代為申請取保候審。雙方約定,如果申請取保候審成功,支付代理費 2 萬元。后張律師給高波的父親打電話聲稱,自己在辦案機關有關系,可以把人“撈出來“,高波的父親邀委托張律師作為高波的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被害人張明麗的父親委托某律師事務所王律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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