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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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沒有受到足夠重視,造成理論上、立法上和實踐中的混亂?,F有理論通說認為債權申報期限是除斥期間、公司注銷后股東不再承擔責任。在此學說基礎之上設計的通知制度產生了諸多弊端,理由不足以至于紕漏叢生,造成自身陷入矛盾之中。隨著社會不斷的發(fā)展,大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產生與公司非破產注銷的簡便并存,必將造成更多的現實困境。
   本文從保障公司、股東與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角度出發(fā),認為債權申報期間屬于最短期限,公司注銷后發(fā)現的責

2、任股東應當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在取得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并在此基礎上,明確通知與公告的關系,規(guī)范通知的次數與種類、內容、方式,關聯公司合并清算公告、撤銷清算公告等,構建我國公司法嶄新的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
   第一部分,對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存在的問題做了簡要的說明,并用語義分析法分析了通知的定義和通知制度包括的種類與方式,并進而確定了本文要研究通知制度的范圍邊界。最后討論了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的法理價值。
 

3、  第二部分,通過對國外公司立法現狀的探討,引出比較法考察的必要性。從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的立法模式、具體規(guī)則以及相關制度的考察,分別予以評析,間接的指出了我國現有相關制度的不足。
   第三部分,首先指出我國立法與實踐的不足主要由于對理論上的兩個問題的認識偏差所致。用理論分析的方法,借鑒民法理論、公司法理論等,分別比較分析了公司非破產清算中債權申報期限的性質、公司注銷后責任承擔的兩個問題。指出公司非破產清算債權申報期限應當

4、是最短期限,不應具有除權效力,公司法對補充申報不應限制時間條件;公司消滅的標志是公司沒有資產,即使經過非破產清算,在訴訟時效范圍內,股東也可能在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考察了我國公司非破產清算通知制度的立法現狀,并用實證研究的方法以公告為視角對清算公告的實踐現狀做了分析,綜合指出兩者的不足與漏洞。
   第四部分,在比較法考察與立法現狀討論的基礎上,分析了通知與公告的關系、立法模式的改進,并具體對通知制度的種類與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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