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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妖言”罪是中國封建法律中特有的罪名,由秦始皇首創(chuàng),其后經(jīng)不斷的發(fā)展演變,愈加完善成熟,至明代,國家從立法層面對“妖言”罪進行了一系列強化,使“妖言”罪立法呈現(xiàn)出新的趨勢與特點。
本文由引論,正文及結語三大部份組成。正文是文章的主干部分。
正文第一大點:明代“妖言”罪的立法動因。由秦至元,“妖言”的內(nèi)容形式的變化發(fā)展以及“妖言”罪從“誹謗”罪中的不斷抽離獨立是明代強化“妖言”罪立法并創(chuàng)新其形態(tài)的歷史動因;明代專制皇權
2、的極端強化,以嚴刑峻法制裁帶有“言論犯罪”標簽的“妖言”罪維護君主政治權威、打擊邪教的現(xiàn)實需要是“妖言”罪立法強化的現(xiàn)實推動因素。
正文第二大點:明代“妖言”罪的主要內(nèi)容。首先,明代“妖言”罪法律淵源包括《大明律》的規(guī)定,“例”的指導以及君主的令旨。通過對明代“妖言”罪法律淵源的考察,可以明確明代關于“妖言”罪的立法是多層次的。其次,從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對明代“妖言”罪進行立法分析。就犯罪主體而言,
3、明代“妖言”罪一般條款中所規(guī)定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有兩條特別條款針對的是特殊主體;就犯罪客體而言,明代“妖言”罪侵犯的主要客體包括統(tǒng)治階級壟斷性話語權及社會秩序。就主觀方面而言,明代“妖言”罪的以故意為要件。就客觀方面而言,明律明確了“讖緯”、“妖言”、“妖書”三種犯罪工具;同時對“妖言”罪的行為方式即制造、傳播、私藏作了詳細規(guī)定。最后,探析作為明代“妖言”罪定罪標準的“不祥”和“惑眾”兩個屬性的嬗變,尤其是闡述“不祥”屬性在明律中的淡
4、化,“妖言”的表現(xiàn)形式作為明代法律的新的重點受到立法上的廣泛控制,使“妖言”罪立法呈現(xiàn)出層次鮮明,并相互配合的狀態(tài)。
本文第三部分:對明代“妖言”罪的立法特點及社會影響。通過分析可知,明代“妖言”罪立法比前代具有概念清晰、法網(wǎng)嚴密、刑罰嚴苛的立法特點。而明代“妖言”罪的社會影響則表現(xiàn)為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
作為具有“言語犯罪”標簽的“妖言”罪,其對思想、言論自由的壓制為人所詬病,尤其是封建專制的時代。但我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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