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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項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條款單項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第二條凡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三條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建設工程項目因被保險
2、人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fā)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二)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第四條第四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
3、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責任免除第五條第五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委托人提供的賬冊、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一)委托人提供的賬冊、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丟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的名義設計的(二)他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的名義設計的工程;工程;(三)被保險人將工程設計任務
4、轉讓、委托給其他設計單位或個人完成;(三)被保險人將工程設計任務轉讓、委托給其他設計單位或個人完成;(四)被保險人承接超越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工程設計業(yè)務;(四)被保險人承接超越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工程設計業(yè)務;(五)被保險人的注冊人員超越國家規(guī)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執(zhí)行業(yè)務;(五)被保險人的注冊人員超越國家規(guī)定的執(zhí)業(yè)范圍執(zhí)行業(yè)務;(六)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程序進行工程設計,但不包括國家、市建設行(六)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程序進行工程
5、設計,但不包括國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特許的重點建設項目;政主管部門特許的重點建設項目;(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測量圖、地質勘察等資料存在錯誤。(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測量圖、地質勘察等資料存在錯誤。第六條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二)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
6、騷亂、暴動、盜竊、(二)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搶劫;(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或執(zhí)法行為;(四)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或執(zhí)法行為;(五)超過國家建筑設計防范等級標準的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五)超過國家建筑設計防范等級標準的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災害;(六)超過國家建筑設計防范等級標準的火災
7、、爆炸。(六)超過國家建筑設計防范等級標準的火災、爆炸。第七條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停產、減產等間接經濟損失;(一)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停產、減產等間接經濟損失;(二)因被保險人延誤交付設計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損失;(二)因被保險人延誤交付設計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損失;(三)因施工質量不合格或未經設計部門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圖紙造成的損(三)因施工質量不合格或
8、未經設計部門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圖紙造成的損失;失;(四)未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簽名出具的施工圖紙引起的任何(四)未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簽名出具的施工圖紙引起的任何索賠;索賠;(五)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五)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六)被保險人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精神損害;(六)被保險人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精神損害;(七)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七)罰款
9、、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賠;(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賠;(九)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無協議存在時仍然應由(九)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無協議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十)保險責任范圍內,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低于或等于(十)保險責任范圍內,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低于或等于免賠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
10、任;免賠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十一)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十一)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免賠額。第八條第八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賠償。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第九條第九條本保險合同以建設工程項目的預算金額為準確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和
11、累計賠償限額,且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相等。第十條第十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保險期間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人所設計的工程項目在工地動工或用于被保險人所設計的工程項目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期滿三年之日終止。但在任何情況下,本保險期間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期間不得超過八年
12、,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第十二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保險合
13、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保險人依據第十八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保險人
14、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
15、并說明理由。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八條第十八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提供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工稆設計人員名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
16、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
17、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還保險費。第十九條第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未按約定足額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已交保險費與本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未按約定
18、足額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減少建設工程設計事故和建設工程設計差錯的發(fā)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
19、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
20、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
21、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收到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
22、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應賠償限額的,保險
23、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對因未
24、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將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設計文件副本遞交保險人。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被保險人應將《工程驗收合格證書》提供給保險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正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設計文件正本、發(fā)圖單,工程設計人員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索賠報告、事故證明或鑒定書、損失清單,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
25、、裁決或調解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證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賠償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
26、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委托人或第三方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
27、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基礎,但該賠償金額與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或仲裁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合同期間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賠償,賠償金額在每次事故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28、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
29、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方請求賠償
30、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發(fā)生損失后,應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
31、事故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做出鑒定結果。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其他事項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
32、付相應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xù)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fā)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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