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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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4號《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8年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長2018年4月12日3第五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確定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單位所處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qū)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huán)境等條件;(三)單位的重要性、生產(chǎn)特性;(四)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第六條

2、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一)學校(含幼兒園)、醫(yī)院以及火車站、民用機場、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chǎn)、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銷售單位;(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業(yè)主單位;(四)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yè)單位;(五)旅游景區(qū)、主題公園、風景區(qū)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六)漁業(yè)捕撈、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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