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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律學法律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助法律人成長!助法律人成長!1合同法易混淆知識點合同法易混淆知識點注意:此材料收集自網(wǎng)絡或由網(wǎng)友提供,僅供學法網(wǎng)會員內部學習交流之用,版權仍然歸注意:此材料收集自網(wǎng)絡或由網(wǎng)友提供,僅供學法網(wǎng)會員內部學習交流之用,版權仍然歸原作者或網(wǎng)站所有,不得將此材料用于商業(yè)用途,否則后果自負!原作者或網(wǎng)站所有,不得將此材料用于商業(yè)用途,否則后果自負!1、對第36、37條(第35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
2、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的適用,應掌握以下幾點:(1)強調一方已經(jīng)履行了“主要義務”。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義務,并不能成立合同。(2)強調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雙方”均為履行。(3)此時的“合同”成立,是指口頭約定的內容成立,而不僅僅是“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成立。2、
3、對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積極或消極的法律意義,應予牢記,不可混淆?!逗贤ā返?7、48條規(guī)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認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独^承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在知受贈后兩個月內未作表示接受或放棄受遣贈的,視為放棄。《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就接受或放棄繼承作出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如《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沉默行為的法律意義。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認的交易習慣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課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義。3、關于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法學界爭論很大,主要有單方法律行為說和要約說兩大主張,合同法對此未予規(guī)定。一般認為,懸賞廣告是單方法律行為。4、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拍賣(出價)的意思表示是要約,拍定是承諾。在招標過程中,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決標)是承諾
5、。5、特別注意第31條非實質性變更僅是原則上產(chǎn)生承諾效力,有兩種情形導致承諾無效而為新要約:(1)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2)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6、交叉要約問題。交叉要約是指訂約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fā)出了內容相同的要約。對于交叉要約可否成立合同,存有爭議,一般認為不能當然成立合同,因為交叉要約當事人缺乏承諾的意思表示。7、同時表示問題。同時表示是指訂約當事人采用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不約而
6、同地向對方發(fā)出了內容相同的要約。同時表示與交叉相約本質相同,僅是雙方對話方式不同。其效力應同于交叉要約。8、意思實現(xiàn)。意思實現(xiàn)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依據(jù)交易的習慣或交易的性質,不需要作出承諾的通知,或者要約人已經(jīng)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的,要約人從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表示的客觀事實中,推斷受要約人作出了承諾。意思實現(xiàn)產(chǎn)生承諾效力,合同成立。9、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適用:(1)合同不成立;(2)合同被確認無效(參見《擔保法》第5條第2款
7、);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律學法律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學法網(wǎng)—助法律人成長!助法律人成長!3附條件的合同均可表述為下列公式:“如果……,就……”。這一公式的前半句“如果……”就是條件本身,后半句“就……”是條件成就的效果。解除條件與延緩條件的區(qū)分是依條件的效果不同而劃分的,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是從條件本身為肯定事實還是否定事實劃分的。上述公式可變換以下四種情形表述,其條件分類如下:(1)“如果……,就……”(肯定條件,延緩條件);(2)“如果…
8、…,就不……”(肯定條件,解除條件);(3)“如果不……,就……”(否定條件,延緩條件);(4)“如果不……,就不……”(否定條件,解除條件)。17、利益第三人合同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嚴格區(qū)別于債權債務移轉制度。在債權債務移轉時,第三人受讓債權或承擔債務而成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原債權人或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因此,第三人受讓債權后,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承擔債務后,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如此看來,利益第三人合同與第三人代為
9、履行制度和債權債務移轉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僅為受領履行人或履行義務人。18、不安抗辯權人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1)無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喪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2)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19、第71、72條的立法政策取向是不鼓勵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所以原則上賦予債權人拒絕受領權而非受領義務。當然,合同法也有例外規(guī)定,如第208條即體現(xiàn)了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立法政策。20、注意
10、代位權訴訟與撤銷權訴訟的兩大區(qū)別:(1)當事人訴訟地位;(2)費用承擔。21、雖然同名為“撤銷權”,但《合同法》第75條的“1年”同第55條的“1年”的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訴訟時效,后者是除斥期間。而第75條的“5年”則是除斥期間(《合同法解釋(一)》第8條)。22、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應為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新債務人不得援用抵銷權,這是與債權
11、轉讓合同的區(qū)別。23、《民法通則》第91條關于合同轉讓不得牟利的規(guī)定,于今日已不再適用。24、合同解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一刀切的規(guī)定:即對于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換而言之:①從合同性質看,一般認為繼續(xù)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繼續(xù)性合同指一方或雙方履行行為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的合同,如雇傭合同、導游合同等。②對于廣大的非繼續(xù)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有無溯及力,亦未作一刀切規(guī)定:是否有溯及力取決于當事人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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