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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前言本標準是根據(jù)國際電工委員會IEC59823《燈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3章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制定的,技術內(nèi)容和編寫格式與IEC59823:1993《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等同。本標準引用GB700O.11996《燈具一般要求與試驗》其等同于IEC5981:1992《燈具一般要求與試驗》。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總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燈具標準化中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照明燈具研究所。本標準主要承辦人:姚志尚、楊士釗。IEC前言1
2、)IEC(國際電工委員會)是由各國電工委員會組成的全世界的標準化組織、IEC的目的是推進在電子和電氣領域內(nèi)涉及到標準化的所有可能性的國際合作,為此,除了別的活動外,IEC還出版國際標準,對技術委員會來說,它們的準備工作是可信賴的,對涉及到的課題感興趣的任何IEC國家委員會可以參加準備工作,國際上與IEC有聯(lián)系的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也可參加這個準備工作,IEC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按照由二個組織間的協(xié)議決定的情況緊密地合作。2)對提交的內(nèi)
3、容有特別興趣的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的IEC技術文件的正式?jīng)Q定或協(xié)議盡可能接近地表達涉及到這個內(nèi)容的國際上的一致意見。3)它們以標準,技術報告或協(xié)議的形式出版并以推薦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在這個意義上,它們已被各國家委員會所認可。4)為了促進國際統(tǒng)一,IEC國家委員會有責任在他們的國家和區(qū)域標準中盡量使用IEC國際標準,當IEC標準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區(qū)域標準之間有任何差異時,應盡可能在國家標準或區(qū)域標準中注明。5)IEC并未提
4、供任何關于表示認可的標志的手續(xù),IEC不對任何聲稱符合IEC某項標準的設備負責。本標準由IEC第34技術委員會(燈泡及其設備)的和第34D分技術委員會(燈具)制定。本標準的第二版取消和替代了1979出版的第一版和1983年的第一次修訂及1987年的第二次修訂。本標準的文本以下列文件為基礎。國際標準草案表決報告燈具應按GB7O00.1—1996中第2章的條文來分類。注: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適宜于下列一種或多種安裝形式。1)托架式或類似形式;
5、2)高挑式;3)直桿式;4)跨接或懸掛纜繩式;5)吸壁式。5標記應用GB70O0.1—1996第3章條文,另外,與燈具一起提供的說明書中應有以下說明:1)設計位置(正常工作位置)。2)包括控制裝置在內(nèi)的重量。3)外形尺寸。4)若擬安裝在高于地面8m以上的,承受風的最大投影面積,見6.3.1條。5)如果需要的話,適用于該燈具的懸掛纜繩的橫截面積范圍。6結構應用GB7000.1—1996第4章和6.1~6.5條的要求。6.1道路與街路照明燈
6、具的防水等級應至少為IPX3。6.2懸掛在跨接纜繩上的燈具應用緊固裝置固定,與該緊固裝置適用的跨接纜繩的尺寸范圍應在與燈具一起提供的說明書中加以說明。該裝置應夾緊跨接纜繩以防止燈具相對于跨接纜繩發(fā)生位移。在燈具安裝和正常使用期間,懸掛裝置不得損傷跨接纜繩。合格性檢驗用將燈具緊固在燈具制造廠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最細和最粗的跨接纜繩上后,由目視來檢驗。注:要注意避免在緊固裝置和跨接纜繩間的電解腐蝕。6.3燈具安裝于支承物上的方式應與燈具的重量相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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