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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遺產(chǎn)突現(xiàn)欠條遺產(chǎn)突現(xiàn)欠條兩次筆跡鑒定獲欠款兩次筆跡鑒定獲欠款廣西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拖欠勞務(wù)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藍電富、盧振豐向韋啟新、覃云相、覃愛亮、韋劍蘭、韋名宇等五原告清償其拖欠五原告的被繼承人韋華江的勞務(wù)費20000元及利息。韋華江,系原告韋啟新、覃云相之子,覃愛亮之夫,韋劍蘭、韋名宇之父。韋華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韋啟新、覃云相,覃愛亮、韋劍蘭、韋名宇為韋華江的法定繼承人。韋華江死后,原告方發(fā)現(xiàn)死者尚
2、遺有一份由被告藍電富、盧振豐于2004年8月23日給韋華江立下的欠條,欠條的內(nèi)容是:“現(xiàn)欠大紅莊韋華江打進尺款貳萬元正(20000元),此條注:(1)(20000元)按銀行定期利息計付。(2)因乙方虧本貳萬元正,煤籠生產(chǎn)有利潤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給乙方貳萬元正。此條立條人:藍電富、盧振豐?!表f華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方向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向上林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萬元勞務(wù)費及相應(yīng)利息。本
3、案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認為其以前曾向韋華江寫過欠條是事實,但認為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條”上簽名為“藍電富、盧振豐”不是二被告所簽,因此二被告申請對“欠條”上簽名為“藍電富、盧振豐”的筆跡進行鑒定,并在庭審中提出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yīng)被告的申請,委托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二被告的筆跡進行了鑒定,鑒定結(jié)論是:欠條上立條人“蘭電富、盧振峰”名字的字跡均不是蘭電富、盧振豐所寫。原告以法院在委托進行筆跡鑒定時要求檢驗的對象是“藍電富、盧振豐
4、”的筆跡,而并非是“蘭電富、盧振峰”的筆跡,遂申請第二次筆跡鑒定。該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請,另委2托了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對藍電富、盧振豐的筆跡進行重新鑒定。此次鑒定結(jié)論表明檢材上立條人“藍電富、盧振豐”的名字為藍電富、盧振豐所寫。該院認為,被告藍電富、盧振豐欠韋華江勞務(wù)費2萬元,立有欠條為據(jù)。雖兩被告不認為欠條上的簽名系其所簽,但經(jīng)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對兩被告的簽名筆跡進行了檢驗,認定欠條上的簽名均系兩被告所簽,故對兩被告欠韋華江勞務(wù)費2
5、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兩被告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兩被告書寫的欠條上載明:2006年6月甲方再付給乙方貳萬元正。故本案時效應(yīng)從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8年7月1日止屆滿,而原告于2008年4月已向法院起訴,故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韋華江系原告韋啟新、覃云相之子,覃愛亮之夫,韋劍蘭、韋名宇之父,韋華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遺產(chǎn)依法應(yīng)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即應(yīng)由本案原告繼承,遂做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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