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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提請減刑建議書(2016)黔女一監(jiān)減字第671號罪犯莫蓉,女,1972年08月17日生,漢族,貴州省貴陽市人,無業(yè)。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23號刑事判決,認定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000元,繼續(xù)追繳贓款、贓物。于2014年09月17日投入貴州省第一女子監(jiān)獄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刑止:2017年12月24日;減刑起始時間:一年零
2、十一個月。截止至分監(jiān)區(qū)合議時間2016年7月7日,該犯已實際服刑三年零十一個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一個月。1.罰金10000元(已繳納,附收據原件)。2.繼續(xù)追繳贓款、贓物未履行(與李厚玉、宋邦祥、宋邦瓊共同作案1次,涉案金額104226元,未履行。)從嚴依據:有一定財產責任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該犯從2014年11月26日調入一監(jiān)區(qū)后一直從事包夾工作,該犯自投入我監(jiān)服刑改造以來,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
3、規(guī),服從管理,“三課”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完成生產任務。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一、三課學習: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分;技術教育95分。二、立功或獎勵:改造積極分子一次:2014年12月至2016年03月。綜合記功:無。監(jiān)獄表揚:無。提請減刑建議書(2016)黔女一監(jiān)減字第672號罪犯吳明英,女,1987年12月24日生,苗族,貴州省黃平縣人,無業(yè)。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作出(2014)黃刑初字第40
4、號刑事判決,認定該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000元。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2014)黔東刑終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于2014年09月10日投入貴州省第一女子監(jiān)獄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刑止:2020年10月21日;減刑起始時間:一年零九個月。截止至分監(jiān)區(qū)合議時間2016年7月7日,該犯已實際服刑三年零一個月,剩余
5、刑期三年零十一個月。罰金4000元(已繳納,附收據)。從寬依據:積極履行財產刑。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該犯從2014年11月26日調入一監(jiān)區(qū)后一直從事包夾工作,該犯自投入我監(jiān)服刑改造以來,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服從管理,“三課”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完成生產任務。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一、三課學習: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分;技術教育95分。二、立功或獎勵:改造積極分子一次:2014年12月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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