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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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附件貴州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貴州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

2、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第三條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系統(tǒng)”),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tǒng)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四條第四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學籍管3學生學籍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審核和

3、監(jiān)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學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匯總、校驗、上報、信息更新和學籍檔案管理等業(yè)務工作;學校各有關部門和班主任協(xié)助提供和核實學生學籍信息。各級直屬學校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所屬市(州)、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業(yè)務管理。高中學校屬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初中及以下學段學校屬縣(市、區(qū)、特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到并入的學校;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到縣級教

4、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第八條第八條各級學籍管理員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登陸“系統(tǒng)”,保持“在線”,及時處理學籍相關業(yè)務,并保持聯(lián)系暢通。第三章新生入學與學籍建立第九條第九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具有唯一性,生成規(guī)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第十條第十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的,由學校負責按教育部下發(fā)的“學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學生的公安戶籍信息,核準無誤后,將錄入的學生學籍信息上傳“系統(tǒng)”,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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