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第三種模式——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及其權利保障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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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主體。然而,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卻在近現(xiàn)代逐漸衰落,以至于在20世紀中期的歐美社會,被害人僅承擔了控方證人的角色,其權利往往受到忽視。這種現(xiàn)象引起了歐美刑事司法學界和社會公眾的反思,從而開啟了一場從理論上和立法上“重新發(fā)現(xiàn)被害人”的運動。在北美,比魯夫(Beloof)和洛奇(Roach)兩位教授分別提出了各自的有別于帕卡(Packer)的“刑事訴訟的兩種模式”理論的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模式理論,使這場反思運動

2、達到了理論上的新高度。 作為訴訟主體的被害人理應得到尊重,現(xiàn)代法治理念不允許把被害人當作客體看待。作為訴訟主體,被害人就不能再是國家追訴犯罪的工具,其個體利益就必須得到尊重,這是被害人參與模式的基石。 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都是建立在國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對立的基礎上,或者偏向于國家,或者偏向于被追訴方,這兩種模式都沒有看到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而比魯夫和洛奇兩位教授分別提出的包含被害人

3、參與的“三種模式”和“四種模式”的理論,看到了被害人的地位和權利,是國際上刑事訴訟理論的新發(fā)展,體現(xiàn)了歷史的趨勢。兩者之間的具體內容雖然有所區(qū)別,但是仍然可以歸結為刑事訴訟的第三種模式——被害人參與模式。被害人參與模式建立在帕卡“兩種模式”的基礎上而又有所創(chuàng)新,糾正了只看到國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模式理論,使原來始終搖擺于國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模式加入了新的元素,更加有利于被害人權利的保護。 被害人參與模式有其立法上的基

4、礎,是在反思過去的同時對當代主要法治國家的立法和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總結。不僅主要法治國家保護被害人權利的法律各有特點,而且,歐洲和聯(lián)合國也制定了若干關于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在美國,甚至出現(xiàn)了推動制定“聯(lián)邦被害人權利法案”的憲法性立法的努力,而推動被害人權利進入州憲法的努力在一半以上的州取得了成功。 被害人參與模式理論及其立法實踐正好為我們重新思考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及其權利保障問題提供了理論上和立法上的借鑒。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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