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浮動抵押制度若干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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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浮動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fā)展,逐漸變成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我國物權法首次對浮動抵押進行了規(guī)定,被視為我國物權法發(fā)展過程中一次創(chuàng)舉,彰顯了我國物權立法的重大進步。我國物權法運用三個條文對浮動抵押進行了構建,包括浮動抵押的設立主體、客體范圍、抵押財產確定等內容。但是通過對比其他擔保制度以及比較國外先進立法不難看出,我國浮動抵押制度的規(guī)定還很不健全。浮動抵押制度規(guī)定的不完善,致使其在實踐中的運用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我國浮動

2、抵押制度的主體范圍過寬,客體范圍過窄,實現程序缺失等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浮動抵押的優(yōu)越性,阻礙了浮動抵押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浮動抵押制度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問題。
   本研究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側重于浮動抵押與其他擔保方式的比較,肯定浮動抵押在我國確立的意義與價值,浮動抵押較之于其他擔保方式而言所具有的優(yōu)越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在第一部分的研究基礎上對我國浮動抵押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主要研究浮動抵押

3、設立主體方面的問題,通過實證分析以及比較法上的研究,得出我國浮動抵押的設立主體應當限定為公司,而將個體工商戶和農業(yè)生產經營者排除出設立主體的范圍之外。第三部分是關于浮動抵押客體范圍的問題。這一部分在分析我國浮動抵押客體范圍的立法現狀以及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客體范圍的構建,指出我國浮動抵押制度的客體范圍過窄,應當適應發(fā)展的潮流對其進行適當的擴大,包括特殊動產以及應收賬款等財產應當成為我國浮動抵押客體。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浮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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