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商標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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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英國商標法</b></p><p><b>  目 錄</b></p><p><b>  第一部分 注冊商標</b></p><p><b>  導言</b></p><p>  1.商標 2.注冊商標 </p&g

2、t;<p><b>  駁回注冊的理由</b></p><p>  3.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 </p><p><b>  4.特殊保護標志 </b></p><p>  5.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 </p><p>  6.“在先商標”的含義 </p><p>  

3、6A. 未使用案件的異議程序中提出相對理由</p><p>  7.誠實的同時使用情況下提出相對理由 </p><p>  8.要求在異議程序中提出相對理由的權力 </p><p><b>  注冊商標的效力</b></p><p>  9. 通過注冊商標獲得的權利 </p><p>  10.注

4、冊商標的侵權</p><p>  11.注冊商標效力的限制 12.注冊商標所賦予權利的窮盡 </p><p>  13.以放棄或受限制為條件的注冊 </p><p><b>  侵權訴訟</b></p><p>  14.侵權訴訟 15.去除侵權標記的命令 </p><p>  16.移交侵權

5、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17.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含義 18.不可獲得移交救濟的時效 </p><p>  19.關于處置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p><p>  20.郡法院或北愛爾蘭縣法院的司法 </p><p>  21.對無根據的侵權訴訟威脅的救濟 </p><p>  作為財產對象的注冊商標</p>&

6、lt;p>  22.注冊商標的特點 </p><p>  23.注冊商標的共有 </p><p>  24.注冊商標的轉讓等 </p><p>  25.影響注冊商標的交易的登記 </p><p>  26.信托與權益 27.作為財產對象的商標注冊申請 </p><p><b>  許可</b&

7、gt;</p><p>  28. 注冊商標的許可 </p><p>  29.獨占許可 30.侵權情況下被許可人權利的一般規(guī)定 31.有受讓人權利和救濟的獨占被許可人 </p><p><b>  注冊商標的申請</b></p><p>  32.注冊申請 33.申請日期 34.商標的分類 </p>

8、<p><b>  優(yōu)先權</b></p><p>  35.聲明要求適用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 </p><p>  36.從其他有關的海外申請中要求優(yōu)先權 </p><p><b>  注冊程序</b></p><p>  37.申請的審查 38.公告、異議程序和意見 39. 撤回、

9、限定或修改申請 40.注冊 </p><p>  41.注冊:補充規(guī)定 </p><p>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續(xù)展和變更</p><p>  42.注冊期限 43.注冊的續(xù)展 44.注冊商標的變更 </p><p><b>  放棄、撤銷和無效</b></p><p>  45.注冊商標

10、的放棄 46.注冊的撤銷 </p><p>  47.注冊無效的理由 </p><p>  48. 默許的效力 </p><p><b>  集體商標</b></p><p>  49.集體商標      </p><p><b>  證明商

11、標</b></p><p>  50. 證明商標 </p><p>  第二部分 歐共體商標和國際事務</p><p><b>  歐共體商標</b></p><p>  51.“歐共體商標”的含義 </p><p>  52.制定與《歐共體商標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權力  &

12、#160;  </p><p>  馬德里議定書:國際注冊</p><p>  53.馬德里議定書 </p><p>  54.制定賦予馬德里議定書效力的規(guī)定的權力 </p><p><b>  巴黎公約:補充規(guī)定</b></p><p><b>  55.巴黎公約

13、 </b></p><p>  56.馳名商標的保護:第六條之二 57.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徽等:第六條之三 </p><p>  58.某一國際組織的徽章等:第六條之三 </p><p>  59.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所作的通知 </p><p>  60. 代理人或代表人法:第六條之七 </p><p&g

14、t;<b>  雜 項</b></p><p><b>  61. 印花稅 </b></p><p>  第三部分 行政和其他補充規(guī)定</p><p><b>  注冊局長</b></p><p><b>  62. 注冊局長 </b></p>

15、<p><b>  注冊簿</b></p><p><b>  63. 注冊簿 </b></p><p>  64. 注冊簿的更正或變更</p><p>  65. 根據新的分類調整條目</p><p>  注冊局長的權力和義務</p><p>  66. 要求

16、使用書式的權力 67. 關于商標申請和注冊的信息 68. 費用和費用擔保 69. 向注冊局長提供證據 </p><p>  70. 官方行為的責任免除 71. 注冊局長的年度報告 </p><p><b>  法律訴訟和上訴</b></p><p>  72. 作為有效性初步證據的注冊 73. 被爭議注冊的有效性證書 74. 注冊局

17、長在涉及商標的訴訟中的出庭 75. 法院 76. 注冊局長的上訴 </p><p>  77. 被指定聽證和裁決上訴者 </p><p>  規(guī)則、費用、營業(yè)時間等</p><p>  78. 國務大臣制定規(guī)則的權力 </p><p>  79. 費用 80. 工作時間和工作日 81. 商標公告 </p><p&

18、gt;<b>  商標代理</b></p><p>  82. 代理的認可 83. 商標代理人登記簿 84. 未注冊者不得被稱為注冊商標代理人 </p><p>  85. 對混合合伙制企業(yè)和法人團體規(guī)定條件的權力 87. 與注冊商標代理人聯系的權利 88. 注冊局長拒絕與某些代理人來往的權力 </p><p>  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

19、的進口</p><p>  89. 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可以作為被禁止商品對待 90. 國產稅務局制定規(guī)則的權力 91. 國產稅務局透露信息的權力 </p><p><b>  違法行為</b></p><p>  92. 與商品有關的未經授權的商標使用 </p><p><b>  92A. 搜查許可&l

20、t;/b></p><p>  93. 地方計量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職能 94. 注冊簿的弄虛作假等 </p><p>  95. 虛假地聲稱某一商標是注冊商標 </p><p>  96. 關于蘇格蘭簡易訴訟的補充規(guī)定 </p><p><b>  假冒商品的沒收等</b></p><p> 

21、 97. 沒收:英格蘭和威爾士或北愛爾蘭 </p><p>  98. 沒收:蘇格蘭 </p><p>  第四部分 雜項和一般性規(guī)定</p><p><b>  雜 項</b></p><p>  99. 未經授權使用皇家紋章等 </p><p>  100. 證明商標被使用的責任 101.

22、合伙企業(yè)和法人團體的違法行為 </p><p><b>  解 釋</b></p><p>  102. 蘇格蘭表述方式的使用 103. 次重要定義 104. 解釋術語的索引 </p><p><b>  其他一般性規(guī)定</b></p><p>  105. 過渡條款 106. 隨之而來的修

23、正和廢除 107. 領海和大陸架 108. 有效區(qū)域 109. 開始實行 110. 簡短標題 </p><p><b>  附 則</b></p><p>  附則1 集體商標</p><p><b>  總則</b></p><p>  集體商標可包含的標識</p>&

24、lt;p><b>  原產地標志</b></p><p>  商標不得在特點和意義上產生誤導</p><p>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章程</p><p><b>  注冊局長核準章程</b></p><p><b>  章程應公開</b></p><p

25、><b>  章程的修訂</b></p><p>  侵權:被授權使用者的權利</p><p><b>  撤銷注冊的理由</b></p><p><b>  注冊無效的理由</b></p><p>  附則2 證明商標</p><p><

26、;b>  總則</b></p><p>  證明商標可包含的標識</p><p><b>  原產地標志</b></p><p><b>  所有人業(yè)務的性質</b></p><p>  商標不得在特點和意義上產生誤導</p><p>  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

27、章程</p><p><b>  章程的核準等</b></p><p><b>  章程應公開</b></p><p><b>  章程的修訂</b></p><p>  同意注冊證明商標的轉讓</p><p>  侵權:被授權使用者的權利</p&

28、gt;<p><b>  撤銷注冊的理由</b></p><p><b>  注冊無效的理由</b></p><p>  附則3 過渡性條款</p><p><b>  導言</b></p><p><b>  已有注冊商標</b><

29、;/p><p><b>  注冊的效力:侵權</b></p><p>  侵權商品、材料和物品</p><p><b>  注冊商標的共同所有</b></p><p><b>  注冊商標的轉讓等</b></p><p><b>  注冊商標的許可

30、</b></p><p><b>  未決的注冊申請</b></p><p><b>  未決申請的轉換</b></p><p>  根據舊的分類注冊的商標</p><p>  根據海外申請要求優(yōu)先權</p><p><b>  注冊的有效期和續(xù)展<

31、;/b></p><p>  未決的注冊商標變更申請</p><p><b>  因未使用而撤銷</b></p><p><b>  申請更正等</b></p><p><b>  證明商標的使用規(guī)則</b></p><p><b>  

32、謝菲爾德商標</b></p><p>  有爭議注冊的有效性證明</p><p><b>  商標代理</b></p><p>  附則4 隨之產生的修訂</p><p>  已有參考文獻的一般性調整</p><p>  1907年《專利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法》(c.29)</p

33、><p>  1939年《專利、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版權和商標(緊急狀態(tài))法》(c.107)</p><p>  1968年《商品描述法案》(c.29)</p><p>  1974年《律師法》(c.47)</p><p>  1975年《眾議院無資格法案》(c.34)</p><p>  1976年《限制性商業(yè)實踐法案》(c

34、.34)</p><p>  1988年《版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和專利法》(C.48)</p><p>  1992年《法庭及調查法案》(C.53)</p><p>  附則5 撤銷和廢除</p><p><b>  英國商標法</b></p><p>  本法在1994年《商標法》基礎上依據下

35、列法案作出了相應的修訂:</p><p>  1995年《商標(歐共體有關假冒商品的規(guī)定)條例》(SI1995/1444)(1995年7月1日),1995年《奧林匹克標志等(保護)法》第13條(1995年9月21日),1999年《專利和商標(世界貿易組織)條例》第四部分(SI1999/1899)(1999年7月29日),2002年《版權等和商標(違法行為和執(zhí)法)法》第六部分(2002年11月20日),2004年《

36、商標(使用證明等)條例》(SI2004/946)(2004年5月5日),2004年《商標(指定歐共體等的國際注冊)條例》(SI2004/2332)(2004年10月1日),2005年《嚴重有組織犯罪和警察法》(2005年4月19日),2006年《知識產權(執(zhí)法等)條例》(SI2006/1028)(2006年4月29日),2008年《商標(在先商標)條例》(SI2008/1067)(2008年5月10日)。</p><

37、p><b>  第一部分 注冊商標</b></p><p><b>  導言</b></p><p><b>  1.商標 </b></p><p>  (1)在本法中,商標指任何能夠以圖示表示的、能夠將某一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分開來的標記。   

38、60;  商標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圖形、字母、數字或商品形狀或商品包裝構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標包括集體商標(見第49條)或證明商標(見第50條)。 2.注冊商標 </p><p> ?。?)注冊商標是依據本法通過商標注冊獲得的一種財產權,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本法所提供的權利和救濟。 (2)本法不包含對未注冊商標侵權作出制止或賠償的程序規(guī)定

39、,但本法并不妨礙有關假冒的法律。 </p><p><b>  駁回注冊的理由</b></p><p>  3.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 </p><p> ?。?)下列商標不得注冊:      (a)不符合第1條(1)款要求的標記,      (b)缺乏顯著性的

40、商標,      (c)僅僅由在貿易中可以用來表示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 產地、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記或說明構成的商標。      (d)僅僅由已成為當代語言或行業(yè)中的善意慣例和通常表述的標記或說明構成的商標。      如果在申請注冊之日以前,某一商標已經事

41、實上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則不得依據上述(b)、(c)、(d)項駁回該商標的注冊。 (2)一個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若其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      (b)為獲得技術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c)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p>

42、<p>  (3)一個商標應不予注冊,若其:      (a)不符合公眾政策,或有違于道德準則,或      (b)具有欺騙性(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p><p> ?。?)如果英國的任何法令、法則或歐共體法律的任何條款禁止或在某種程度上禁止某一商標的使用,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p>

43、<p> ?。?)第4條(特殊保護標記)所規(guī)定或所涉及的商標不得注冊。 </p><p>  (6)出于惡意或在某種程度上出于惡意提出申請的商標不得注冊。 4.特殊保護標志 (1)商標如果由下列各項構成或包含有下列各項:      (a)皇家軍隊,或皇家軍隊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與皇家軍隊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極易引起誤認的徽章或圖案,  

44、;    (b)皇家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幟的圖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員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們認為申請人已經或最近已獲得皇家的恩賜或授權的文字、字母或圖形,      應不予注冊,除非在注冊局長看來,上述各項已得到女王陛下或

45、其代表的同意或視情況得到有關皇室成員的同意。 (2)商標如果由下列圖案構成或包含有下列圖案:      (a)聯合王國的國旗,或      (b)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或馬恩島的旗幟,      如果在注冊局長看來該商標的使用會引起誤認或產生嚴重的冒犯性,應不予注冊。  &#

46、160;   可以根據(b)項有關旗幟的規(guī)定來制定條款。</p><p>  (3)在第57條(巴黎公約成員國家的國徽等),或第58條(一些國際組織的徽章等)規(guī)定的情形下,商標應不予注冊。 (4)如果商標由下列各有關項構成或包含有有關項,禁止此類商標注冊的條款可以根據在這些情況下可以規(guī)定的規(guī)則制定。      (a)由王權授予的某人有權享

47、有的紋章,或      (b)與此紋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誤認的徽章      除非在注冊局長看來已經得到當事人或其代表的同意。      對已注冊的此類商標,本法中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解釋為授權其任何與紋章法規(guī)相沖突的使用。 </p><p> ?。?)若某商標由1995年《奧林匹克標志

48、保護法》所保護的標記組成或包含有上述標記,則其不應予以注冊,除非注冊局長認為</p><p>  (a)該申請人為當時依1995年《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法》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定的(申請人為國務大臣所指定的奧林匹克協(xié)會權利所有人),或</p><p> ?。╞)該申請已得到前項所述權利人或其代表的同意。5.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 (1)如果一個商標與另一個在先商標相同,并且所申請的商品或服

49、務與該在先商標被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則該商標不予注冊。 (2)某商標將不予注冊,如果因為      (a)它與某一在先商標相同,并且將要注冊在與該在先商標被保護的商品或服務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或      (b)它與某一在先商標近似,并將要注冊在與該在先商標被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因而存在混淆公眾的可能性,包括與在先商

50、標相聯系的可能性。 (3)一個商標 (a)與某一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p><p>  則若在先商標在英國(或歐共體的某一商標在歐共體內)享有或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聲譽,而且后一個商標無正當理由的使用將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或對該顯著性或聲譽產生有害的影響,或在某種程度上產生影響,該商標不應予以注冊。 (4)一個商標應不予注冊,若該商標在英國的使用因下列原因有可能被禁止,或在一定程度

51、上被禁止:      (a)在貿易過程中保護未注冊商標或其他標記的任何法規(guī)(尤其是仿冒法),或      (b)除第(1)至(3)款或(a)中所涉及的權利之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尤其是依據著作權、設計權或注冊設計而獲得的權利。</p><p>  本法中有權禁止某一商標使用的人指與該商標有關的“在先權利”所有人。 </p

52、><p> ?。?)本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禁止經在先商標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權利所有人同意的某一商標的注冊。 6.“在先商標”的含義 (1)本法中,“在先商標”指      (a)申請注冊的日期比有爭議的商標的申請日期早的已注冊商標、國際商標(英國)、歐共體商標或國際商標(歐共體),包括這些商標要求的優(yōu)先權(如適用);     

53、; (b)具有依據在先注冊商標或國際商標(英國)產生的有效先有權的歐共體商標或國際商標(歐共體),或</p><p> ?。╞a)滿足下列條件的注冊商標或國際商標(英國):</p><p> ?。╥) 由依在先商標在前項所述范圍內享有有效先有權的歐共體商標或國際商標(歐共體)轉化而來,且</p><p> ?。╥i)相應的享有同樣的先有權  

54、   (c)在某一有爭議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申請日或(如適用)所要求的優(yōu)先權日,已有權依《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議享有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 (2)本法中所指的在先商標包括已提出有關注冊申請的商標,而且,如果已注冊,可依據第(1)款(a)或(b)而成為在先注冊商標,但須以其注冊滿足上述條款要求為條件。 (3)在決定在后商標能否注冊時,對第(1)款(a)或(b)項中的有效期滿的商標在期滿一年內仍應加以考慮

55、,除非注冊局長認為在有效期滿前的兩年內,該商標未真實地使用。 </p><p>  6A. 未使用案件的異議程序中提出相對理由</p><p>  (1)本條適用于以下情形:</p><p>  某商標注冊申請已經公告,</p><p>  該申請商標存在第5條第(1)、(2)、(3)款所述的滿足第6條第1款(a)、(b)或(ba)項的在先商

56、標</p><p>  在先商標注冊流程在該申請公告之日5年前就已完成。</p><p>  (2)在異議程序中,若在先商標未滿足使用條件,注冊局長不得以其為理由駁回在后申請。</p><p> ?。?)下列情況滿足使用條件:</p><p>  在在后申請公告之日前5年內,在先商標在其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由其所有人或經其所有人同意,在英國真

57、實使用,或</p><p>  在先商標雖未使用,但卻是出于正當理由。</p><p> ?。?) 就使用條件而言,</p><p>  商標的使用包括在不改變其注冊時的顯著部分的情況下對其組成要素以其他形式使用,以及</p><p>  在英國使用包括在英國將商標粘貼到僅供出口的商品或其包裝上。</p><p>  

58、(5) 對于歐共體商標和國際商標(歐共體),第(3)、(4)項所述“英國”應相應的解讀為歐共體。</p><p> ?。?)若在先商標僅在其注冊的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滿足使用條件,則其在本條所述的情況下應視為僅在這部分商品和服務上獲得注冊。</p><p> ?。?)本條任何內容均不影響</p><p>  基于第3條所述(駁回的絕對理由)或第5條第4款所述(基于在先權

59、利的相對駁回理由)的駁回</p><p>  根據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未經允許注冊情況下的相對理由申請)提出無效聲明的申請。</p><p>  7.誠實的同時使用情況下提出相對理由 (1)本條適用于申請商標注冊時,在注冊局長看來有下列情形的: </p><p> ?。╝)存在一個第5條第(l)、(2)或(3)款中所述的在先商標或   

60、60;  (b)存在一個符合第5條第(4)款有關條件的在先權利,      但申請人要向注冊局長出示證據,使其滿意地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已被誠實地同時使用過。 (2)在上述情況下,注冊局長不應以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駁回該商標的申請,除非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所有人在異議程序中提出反對。 (3)本條所述的“誠實地同時使用”指由申請人或經其同意的其他人在英國的這種使

61、用,即1938年《商標法》第12條第(2)款所述的誠實地同時使用。 (4)本條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      (a)第3條(駁回的絕對理由)所述的駁回注冊的理由,或      (b)根據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未經允許注冊情況下的相對理由申請)提出無效聲明的申請。 (5)當下述第8條所述命令生效時,本條不適用。 8.要求在異議程序

62、中提出相對理由的權力 (1)國務大臣可以以命令形式規(guī)定無論如何某商標都不應以第5條(駁回的相對理由)中的理由被駁回注冊,除非由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所有人在異議程序中基于上</p><p><b>  注冊商標的效力</b></p><p>  9.通過注冊商標獲得的權利      (1)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未經其同意

63、在英國侵權使用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構成侵權的,在第10條中做了規(guī)定。      (2)本法中的對注冊商標的侵權,指對注冊商標所有人權利的任何此種侵犯。</p><p> ?。?)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自注冊之日(根據第40條第(3)款,應是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起生效,條件是:  &

64、#160;   (a)在商標實際被注冊之日前,不得開始侵權訴訟;并且      (b)在注冊公告日之前,第92條(與商品有關的未授權商標使用)中的侵權均不成立。 10.注冊商標的侵權 (1)如果一個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一個與某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記,并且其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則此人對該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2)一個人侵犯了某注冊商標

65、,如果他在貿易過程中使用了一個標記,且 </p><p> ?。╝)這一標記與該注冊商標相同,并且使用的相關商品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似,或      (b)這一標記與該注冊商標近似,并且使用的相關商品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      因而存在引起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與該商標相聯系的可能性。

66、 (3)一個人侵犯了某注冊商標,如果他在貿易過程中在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一個標記,該標記      (a)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而且,該商標在英國享有一定聲譽,如沒有正當理由,該標記的使用會不公平地利用該商標的顯著性或聲譽,或對該顯著性或聲譽產生有害的影響。 (4)本條所述的標記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  

67、60;   (a)把它粘貼在商品或其包裝上;      (b)提供或陳列供銷售的帶有標記的商品,將其投放市場或為此目的將其儲存,或用此標記提供服務;      (c)進口或出口帶有此標記的商品;或      (d)在商務文書中或在廣告中使用此標記。 (5)若一個人將某注冊商標

68、用于供商品標簽或商品包裝用的材料上,用于作商業(yè)文書用的材料上,或用于為商品或服務做廣告</p><p> ?。?)對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法律依據不同意進一步處理這些商品的(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場后,商品的條件已發(fā)生變化或發(fā)生損害),本條(1)款不適用。 13.以放棄或受限制為條件的注冊 (1)商標注冊申請人或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 (a)放棄該商標任何指定部分的任何專用權;   

69、   (b)同意由注冊獲得的權利應受指定的領土或其他條件的限制;      商標注冊有放棄權利或受限制的,依據第9條(通過注冊商標獲得的權利)獲得的權利也相應地受到限制。 (2)放棄或者限制事項在注冊簿的公告及登載由細則規(guī)定。 </p><p><b>  侵權訴訟</b></p><p>&

70、lt;b>  14.侵權訴訟 </b></p><p>  (1)對注冊商標的侵權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起訴訟。 </p><p> ?。?)在侵權訴訟中,所有在其他財產權受侵犯時可以獲得的救濟手段,如損害賠償、禁令、補償或其他類似救濟,均可主張。 15.去除侵權標記的命令 (1)對已被發(fā)現侵犯某一注冊商標者,法院可令其    &#

71、160; (a)去除侵權標記,去掉或消除侵權商品、材料或其所擁有、保管或控制的物品上的侵權標記,或      (b)若去除、去掉或消除侵權標記不可行,應保證銷毀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 </p><p>  (2)若第(1)款中的命令未被執(zhí)行,或在法院看來很可能不會被執(zhí)行,法院視情況可命令將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法院指定方以去除、去掉、消除該標記或銷毀上述商品。 1

72、6.移交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1)注冊商標所有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把他人在商業(yè)活動中擁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移交給他或法院準許的其他人。 (2)在第18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之后(在此期限之后,不可得到移交救濟)不得提出申請;并不得作出相關命令,除非法院已作出了命令,或在法院看來有理由根據第19條(處置侵權物的命令)作出命令。 (3)如果法院未依第19條作出命令,則依據本條規(guī)定接收任何

73、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被移交者應在作出命令的過程中,或做出不作命令的決定之前,保留這些商品、材料或物品。 (4)本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法院的其他權力。 17.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含義 (1)本法中,“侵權商品”、“侵權材料”和“侵權物品”的含義應如下述: (2)與一個注冊商標有關的商品是“侵權商品”,如果這些商品或其包裝上帶有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而且 </p><p> 

74、?。╞)就侵權材料而言,商標用于材料上的日期;或      (c)就侵權物品而言,其制造的日期。      但下列規(guī)定中提到的除外。 (2)如果在上述全部或部分期限中,注冊商標所有人      (a)無行為能力,或      (b)由于欺騙或隱瞞,使其

75、不能發(fā)現侵權事實,從而不能申請禁止令,      那么該注冊商標所有人可在自其無行為能力結束之日起,或視情況自其在適當努力下可以發(fā)現侵權事實之日起6年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時候申請相應的禁令。</p><p> ?。?)第(2)款中所指的“無行為能力”,      (a)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與1980年《限制法》中的含義相同; &

76、#160;    (b)在蘇格蘭,指1973年《規(guī)定與限制法》(蘇格蘭)意義下的無法律行為能力;      (c)在北愛爾蘭,與1989年《限制令》(北愛爾蘭)中的含義相同。 19.關于處置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從此處開始繼續(xù)審查) (1)依據第16條的命令,已經移交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下列申請: </p>&l

77、t;p> ?。╝)要求將其銷毀或交法院認為適合者沒收的命令,或</p><p> ?。╞)要求法院決定不作出上述命令。 (2)在考慮作出何種命令(若需要)時,法院應考慮在注冊商標侵權訴訟案中其他可獲得的救濟措施是否足夠賠償注冊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并保護他們的利益。 (3)對與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關系者,將以法院規(guī)則的形式作出有關通知事宜的規(guī)定,并且上述利益關系者有權;  

78、;    (a)根據本條內容要求出席作出命令的訴訟,無論其是否被通知,      (b)對已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訴,無論是否出席訴訟;      并且,一項命令只有在上訴期限到期之后才可生效,或,若在此期限之前,已正式收到上訴書,則該命令應等到上訴的最終裁決作出之后或撤訴之后才可生效。 (4)對不止一人與侵權商品

79、、材料或物品有利益關系的,法院應作出其認為合理的命令。 (5)如果法院決定根據本條規(guī)定,不應作出任何命令,商品、材料或物品的擁有者、保管者或控制者在這些標的被移交之前,有權要求返還。 (6)本條中提到的與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有利益關系的人包括可根據</p><p> ?。╝)本條(包括2006年《《歐共體商標條例》》(SI2006/1027)第4條所述);</p><p&g

80、t;  (b)1949年《注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法》第24D條;</p><p> ?。╟)1988年《版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和專利法》第114條、第204條或第231條;或</p><p>  (d)2005年《歐共體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條例》(SI2005/2339)第1C條</p><p>  作出有利于某人決定的任何人。 20.郡法院或北愛爾蘭縣法院的司法 

81、0;    根據第16條(移交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或第18條(關于處置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作出一項命令的訴訟可以在以下地方提起: </p><p> ?。╝)蘇格蘭的郡法院,或      (b)北愛爾蘭的縣法院 這并不影響最高民事法院或北愛爾蘭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 21.對無根據的侵權訴訟威脅的救濟

82、(l)一個人以提起注冊商標侵權訴訟威脅另一人的,除下列各項外,任何受害者均可依據本條提起救濟訴訟。      (a)把該注冊商標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裝上,      (b)進口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帶有該商標包裝物的商品,或      (c)用該商標提供服務。 (2)所適用的救濟可以是下列任何一項:

83、     (a)聲明該威脅是不正當的,      (b)停止威脅的禁止令,      (c)由于威脅所受到的任何損失的損害賠償金;      除非被告能證明,被威脅起訴的原告的行為構成(如發(fā)生將構成)對有關注冊商標的侵權,否則,原告有權享有這樣的救濟。

84、(3)即使被告能證明是侵權,原告仍可以享有救濟,條件是原告能證明該商標的注冊無效或在某一方面是可以撤銷的。 (4)單純地通知某一商標是注冊商標或某一商標的注冊申請已經提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威脅起訴。 </p><p>  作為財產對象的注冊商標</p><p>  22.注冊商標的特點 </p><p>  注冊商標是個人財產(在蘇格蘭屬無形動產)。 2

85、3.注冊商標的共有 (1)注冊商標由兩人或多人共有的,他們中的每一人均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平等的不可分的份額,除非另有與此相反的協(xié)議。 (2)下列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第(1)款或其他條款規(guī)定的兩人或多人是某一注冊商標的共同所有人的情況。 (3)除非另有與此相反的協(xié)議,每一個共同注冊商標所有人自己或其代理人有權為自己利益,不經其他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或不必要向其他注冊商標所有人說明,采取任何非商標所有人采取則構成侵犯該注

86、冊商標的行動。 (4)一個共同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可以未經另一個或其他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      (a)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或      (b)轉讓他在該注冊商標中的份額或收取份額費(或在蘇格蘭,使該商標或允許該商標作擔保)。 (5)侵權訴訟可以由任何一個共同所有人提出。但是,未經法院同意,不得繼續(xù)其訴訟行為,除非另一共同所有人

87、或其他所有共同所有人或作為原告或作為被告加入該訴訟。      除非參與訴訟程序,否則依上款被增加為被告的共同所有人在這一訴訟中不應有負擔任何費用的</p><p>  (6)本條中的任何內容不影響受托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共同權利和義務,或他們的類似權利和義務。 24.注冊商標的轉讓等 (1)如同其他個人財產或動產,一個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可以通過轉讓、遺囑安排或法

88、律執(zhí)行的方式發(fā)生轉移。      商標可以與商業(yè)信譽一起轉移,也可以獨立地轉移。 (2)注冊商標的轉讓或其他形式的轉移可以是部分的,即有限的,以便適用于      (a)與該注冊商標有關的部分但非全部的商品或服務,或      (b)在特定地點,以特定方式使用該商標。 (3)除非有轉讓人

89、或代表轉讓人的書面簽字,或視情況其代理人簽字,否則注冊商標的轉讓或注冊商標的同意無效。</p><p>  除蘇格蘭外,當轉讓人或代理人是法人團體時,可以以加蓋其公章的方式滿足這一要求。 (4)上述條款與任何其他轉讓一樣適用于以擔保方式進行的轉讓。 (5)注冊商標如同其他個人財產和不動產一樣,可以成為某一收費(在蘇格蘭,擔保)對象。 (6)本法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影響未注冊商標作為商業(yè)

90、信譽一部分而進行的轉讓。 25.影響注冊商標的交易的登記 (1)當下列人員向注冊局長提出申請時:      (a)某人聲稱自己由于可登記的交易有權享有某一注冊商標中的利益或根據該商標可獲得利益,或      (b)任何聲稱受到這樣的交易影響的其他人,      該交易的詳細情況應登記在注冊簿上。

91、 (2)下列屬于可登記的交易:      (a)某注冊商標或其中任何權利的轉讓;      (b)使用某注冊商標的許可;      (c)對注冊商標或其中派生的任何權利的擔保收益(無論是固定的還是浮動的)的授權;      (d)由代理人作出的有關注冊商

92、標或其中任何權利或其派生權利的同意;      (e)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轉移某注冊商標或</p><p> ?。?)下列情況直到提出申請,要求將交易所規(guī)定的詳細情況進行登記為止,      (a)如在該商標中享有沖突利益者不知該交易存在,則該交易無效,且      (b)自稱是該交易

93、的被許可人者,不受第30條或31條(與侵權有關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和救濟)的保護。 (4)如果因可登記的交易而成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人的,那么除非      (a)要求登記該交易規(guī)定細節(jié)的申請是自侵權起始日起6個月期限之前提出的,或      (b)在此期限之前提出申請不可行,并且在那之后已盡早提出了申請,法院對此表示滿意,  

94、    否則在交易規(guī)定的細節(jié)被登記之前所發(fā)生的有關注冊商標的侵權,其無權享有損害賠償金或收益交代。 (5)以下情況由細則規(guī)定:      (a)與使用許可有關的詳細情況的登記的修改,以反映該許可條款的任何變動,以及      (b)從注冊簿中注銷下列詳細情況:    

95、60; (i)從登記的詳細情況看來,該許可有一定期限,而該期限已屆滿,或者      (ii)未指明此種期限,且在可能規(guī)定的期限后,注冊局長已通知各方其從注冊簿中注銷這</p><p><b>  26.信托與權益 </b></p><p>  (1)未通知的任何信托(明確的、隱含的或推定的)應在注冊簿上登記;注冊局長

96、不應受任何這樣的通知的影響。 (2)根據本法條款,注冊商標權益(在蘇格蘭稱為權利)的執(zhí)行可以比照其他個人財產或動產權利執(zhí)行的方式。 27.作為財產對象的商標注冊申請 (1)第22至26條的規(guī)定(涉及注冊商標作為財產對象)經必要的修改后與適用于注冊商標一樣適用于商標注冊申請。 (2)在適用于注冊商標申請時,第23條(注冊商標的共同所有)第(1)款中有關注冊核準的規(guī)定應被認為適用于提出申請。 (3)

97、在適用于有關影響商標注冊申請的交易時,第25條(影響注冊商標的交易的登記)中的在商標注冊簿中登記詳細情況和提出登記詳細情況的申請應被解釋為把那些詳細情況的通知書送達注冊局長。</p><p><b>  許可</b></p><p>  28. 注冊商標的許可 </p><p>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可以是普通的,也可以是有限的。 有限許

98、可尤其可以適用于:      (a)注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而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或者 </p><p> ?。╞)以某種特定方式或在某一特定地點使用該商標。 </p><p>  (2)除非由授權人或代表授權人的書面簽字,否則,許可無效。      除蘇格蘭外,法人團體可以以蓋章方式滿足

99、這一要求。 (3)除非許可中另有協(xié)議,許可對有權享有授權人利益的繼承者有約束力。      本法中與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或未經其同意有關的任何規(guī)定,應相應地作出解釋。 (4)如果許可中有相應協(xié)議,被許可人可以授權再許可;本法中的許可或被許可人包括再許可或再被許可人。 29.獨占許可 (1)本法中,“獨占許可”(無論是普通的還是有限的)指授權被許可人排除所有其他人

100、,包括授權許可人在內,按許可所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      “獨占被許可人”一詞也應相應地作出解釋。 (2)如同被許可人對許可人享有的權利一樣,獨占許可被許可人的授權繼承人享有同樣的權利。 30.侵權情況下被許可人權利的一般規(guī)定 (1)本條對注冊商標侵權中的被許可人權利有效。      因下述第31條第(1)款(獨占被許可

101、人享有受讓人的權利和救濟),如果被許可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本條規(guī)定不適用或在一定程度上不適用。 (2)除非被</p><p><b>  注冊商標的申請</b></p><p><b>  32.注冊申請 </b></p><p> ?。?)商標注冊的申請須向注冊局長提出。 </p><

102、;p> ?。?)申請應包括:      (a)商標注冊請求,      (b)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c)與尋求注冊的商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和      (d)該商標的圖樣 (3)申請須說明,該商標由申請人或經申請人同意正在使用于有關的商

103、品或服務上,或該申請人有使用該商標的真實意圖。 (4)申請須交納申請費和適當的類別費。 33.申請日期 (1)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是申請人向注冊局長提交符合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的各種文件的日期。      如果文件是在不同的日期提交給注冊局長的,則申請日應為這些日期中的最晚日期。 (2)本法中所提及的注冊申請日期指該申請的申請日。 34.商標的分類

104、 (1)為商標注冊之目的,商品和服務應根據規(guī)定的分類體系進行分類。 (2)因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類別劃分而產生的問題均須由注冊局長決定,其決定應是終局的。</p><p><b>  優(yōu)先權</b></p><p>  35.聲明要求適用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 </p><p>  (1)已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商標保護申請(巴黎公約申請)的申請

105、人或其繼承者,在依據本法注冊使用在部分或全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同一商標時,享有自首次提出此種申請之日起6個月的優(yōu)先權。 (2)如果依據本法,注冊申請是在上述6個月內提出的,      (a)確定哪個權利優(yōu)先的相關日期應為在巴黎公約成員國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且     (b)在優(yōu)先權日期和依據本法提出申請的日期之間,該商標在英國的任何使用均不

106、影響該商標的可注冊性。 (3)任何在巴黎公約成員國依據其國內法或某國際條約提出的注冊申請,與正式的國內申請等同的,應被認為可產生優(yōu)先權。      “正式的國內申請”指可以確定在該國申請日的申請,無論該申請的結果。 (4)一件與第一次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內容相同的后續(xù)申請,如果在同一個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則如果在后續(xù)申請時滿足下列情況,該后續(xù)申請應被視為是前一巴黎公約成員國

107、申請(其申請日是優(yōu)先權期限的開始日),</p><p> ?。╝)前一申請在未向公眾公開且未授予任何權利之前,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且      (b)前一申請還未成為要求優(yōu)先權的根據。      此時前一申請不得成為要求優(yōu)先權的根據。 (5)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基礎上要求優(yōu)先權的方式可由細則規(guī)定。 (6

108、)由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而產生的優(yōu)先權可以與申請一起轉讓或轉移,也可以單獨轉讓或轉移。      對第(1)款中提及的申請人的“繼承者”也應相應地解釋。 36.從其他有關的海外申請中要求優(yōu)先權 (1)女王可以以樞密院令的形式規(guī)定,對在下列地點正式提出保護某商標的申請且根據本法,自該申請的申請日起算的規(guī)定期限內,就部分或全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在英國注冊同一商標的申請者給予優(yōu)先權: &l

109、t;/p><p> ?。╝)海峽群島或殖民地,或      (b)為商標保護之目的,與女王的英國政府簽有條約、公約、商定或約定的任何國家或地區(qū)。 (2) 本條所述的樞密院令形成的規(guī)定應與第35條中有關巴黎公約成員國或女王認為合適的此類其他規(guī)定相一致。 (3)本法所述的含有樞密院令的法定法律文件只有在國會上院或下院的決定時才可廢除。 </p>

110、<p><b>  注冊程序</b></p><p><b>  37.申請的審查 </b></p><p> ?。?)注冊局長應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包括細則所作的要求)。 (2)為此目的,注冊局長應以其認為必要的程度對在先商標進行檢索。 (3)如果注冊局長認為申請不符合注冊要求,應通知申請人,并應

111、給申請人一個機會,令其在注冊局長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陳述或修改申請。 (4)如果申請人未能滿足注冊局長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請,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陳述,注冊局長應駁回該申請。 (5)如果注冊局長認為申請符合注冊要求,則應接受該申請。 38.公告、異議程序和意見 (1)注冊局長在接受注冊申請后,應以規(guī)定的方式公告該申請。 (2)在自申請被公告之日起的規(guī)定期限內,任何人可以向注冊局長對該商標的注冊提

112、出異議。      異議書應為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并應包括異議理由。 (3)對已公告的申請,在該商標被注冊之前,任何人可以就該商標是否應該注冊向注冊局長提出書面意見;注冊局長應把這樣的意見通知申請人。      提出意見者并不因此而成為該申請訴訟中的一方。 39. 撤回、限定或修改申請 (1)申請人可在任何時候</p>

113、<p>  并且,只有在實質上不影響該商標或不擴大該商標所及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修改。 (3)如果申請的修改會影響商標圖樣或影響申請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務,則有關這種修改公告的規(guī)則由細則規(guī)定,并且,任何人如果聲稱其受到這種修改的影響要提出異議的相關規(guī)則,也由細則規(guī)定。 40.注冊 </p><p>  (1)如果申請已被接受,并且     

114、 (a)在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對公告的申請?zhí)岢霎愖h的,或      (b)所有異議程序均已撤回,或異議的裁定對申請人有利, </p><p>  注冊局長應將該商標予以注冊,除非注冊局長自接受該申請以來注意到有關事宜,認為當時錯誤地接受了該申請。 (2)除非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注冊規(guī)費,否則商標應不予注冊。    

115、;  如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納規(guī)費,該申請應視為已撤回。 (3)商標一旦注冊,該注冊商標注冊日為申請日;在本法中該日期即為注冊日。 (4)在商標注冊時,注冊局長應以規(guī)定方式公告該注冊,并發(fā)給申請人注冊證。</p><p>  41.注冊:補充規(guī)定 </p><p> ?。?)細則應對下列各項做出規(guī)定: (a)把一份注冊申請分割為幾份申請, (b

116、)多件申請的合并或多件注冊的合并, (c)系列商標的注冊。 (2)系列商標系指在實質性特點方面相近似,僅在不明顯影響該商標特性的非顯著性特點方面不同的數個商標。 (3)根據本條制定的細則可以包括下列有關規(guī)定: (a)允許商標分割、合并或系列商標注冊的情況以及須符合的條件,且 (b)適用該規(guī)則的某申請被作為單一申請對待,或作為數個獨立申請對待的目的。 </p><p>  注

117、冊商標的有效期、續(xù)展和變更</p><p><b>  42.注冊期限 </b></p><p> ?。?)商標的注冊有效期為自注冊之日起10年。 </p><p> ?。?)注冊可根據第43條規(guī)定以10年為期續(xù)展。 43.注冊的續(xù)展 (1)商標的注冊可以應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要求進行續(xù)展,但須交納續(xù)展費用。 (2)細則應規(guī)定

118、,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之前,注冊局長應將屆滿日期和注冊可被續(xù)展的方式通知注冊商標所有人。 (3)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之前,注冊商標所有人必須提出續(xù)展請求,并交納續(xù)展費。      如果未能這樣做,所有人可在規(guī)定的寬展期限(不少于6個月)內提出續(xù)展請求,交付費用。這種情況下,該所有人必須在該期限內交納寬展費。 (4)續(xù)展將從前一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生效。 (5)如注冊未根據以上

119、規(guī)定進行續(xù)展,注冊局長將從注冊簿中注銷該商標。      細則可以規(guī)定,在某些規(guī)定的情況下,已經注銷的商標注冊可以恢復注冊。 (6)商標注冊的續(xù)展或恢復應以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44.注冊商標的變更 (1)在注冊或續(xù)展期間,注冊簿中的注冊商標不得更改。 (2)但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要求對含有注冊商標所有人名稱或地址的商標予以變更,而該變更僅限于上述名稱或地址,且未在實質

120、上影響該商標特性的,注冊</p><p><b>  放棄、撤銷和無效</b></p><p>  45.注冊商標的放棄 </p><p> ?。?)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注冊商標所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上放棄該注冊商標。 (2)細則可以規(guī)定:      (a)放棄的方式和效力,和 &#

121、160;    (b)保護在該注冊商標中擁有權利的其他人的利益。 46.注冊的撤銷 (1)撤銷商標注冊可以基于下列任何原因:      (a)自注冊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內,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者未在英國在其注冊商標所及的商品或服務上真正使用,并且該未使用缺乏正當理由;      (b)這種使用已在連續(xù)5年

122、期內中止,并且該未使用缺乏正當理由;      (c)由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該商標已成為貿易中它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d)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其同意在注冊的有關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可能會誤導公眾,尤其是在這些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誤導公眾。 (2)第(1)款所指的商標使用,包括以一種只改變商標的

123、一些部分而不改變商標注冊顯著特點的形式使用該商標,商標在英國的使用包括在英國僅為出口目的而將商標粘貼在商品或其包裝上。 (3)如果第(1)款第(a)</p><p>  (b)如果在任何別的情況下,撤銷申請是向注冊局長提出的,他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把申請?zhí)峤唤o法院。 (5)如果撤銷理由僅及于注冊商標所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應僅限于這些商品或服務。 (6)注冊商標撤銷到何種程度,所有

124、人權利從下列日期起視為已停止到該程度,      (a)申請撤銷的日期,或      (b)如注冊局長或法院認為撤銷的理由在更早些的日期就存在,則應從那一日期起。 47.注冊無效的理由 (1)如果商標注冊違反第3條或該條所提及的任何規(guī)定(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可以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125、對違反第3條第(1)款第(a),(c)或(d)項進行注冊的商標,如果由于商標使用使得其在注冊后在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了顯著性,則不得宣布商標無效。 (2)可以基于下列理由宣布商標注冊無效:      (a)與第5條第(1),(2)或(3)款所列條件相符合的在先商標的存在,或      (b)有符合第5條第(4)款所列有關條件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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