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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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頁共22頁《勞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條例》釋義釋義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條文注釋]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guī)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guī)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

2、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guī),兩者應當作為一個有機體、密不可分,絕不能將兩者割裂開來進行理解。比如:實施條例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規(guī)定。全面理解是指應當理解按照實施條例和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規(guī)定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3、同。即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這些情形不僅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能僅依據這些情形就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等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條【有關方面的貫徹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參見]《勞動合同

4、法》第5、6條第三條【新增的適用范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條文注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適用范圍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同時對其他組織適用勞動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規(guī)定,即“等組織”也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等組織”具體指哪些組織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對于是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適用勞動合同法,存在著兩種

5、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自然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并未明確適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實踐中,這些組織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些組織工作的人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針對上述理解上的分歧,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可以適用勞動

6、合同法的范圍。同時,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各類合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于個人第3頁共22頁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本條并沒有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拒絕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既可以以口頭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書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必須在勞動者一方。(3)程序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這主要是為了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具

7、體,并可以作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4)結果之一是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后,為維護勞動者在失業(yè)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本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致使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5)結果之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參見]《勞動合同法》第10、14、82條第六條【超過一月不滿

8、一年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條文注

9、釋]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第二款是關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起止時間的規(guī)定。1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本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即使支付了兩倍工資,仍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且訂

10、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算。實踐中,除了用人單位的原因外,還存在因勞動者原因導致遲遲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書面提出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補訂,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但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兩倍工資支付的起止時間。(1)起算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后時間。超過一個月仍然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承擔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的

11、法律責任。因此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2)截止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起不滿一年內,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法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則可自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的截止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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