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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353章古物及古跡條例二古物及古跡條例二摘要:本條例旨在就保存具有歷史、考古及古生物學(xué)價值的物體,以及為附帶引起的事宜或相關(guān)事宜,訂定條文。第53章第2C條反對位于私人土地范圍的暫定古跡的宣布附注:具追溯力的適應(yīng)化修訂─見2000年第59號第3條(1)如經(jīng)宣布的暫定古跡位于私人土地范圍,該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或任何合法占用人可隨時向主管當局申請撤回該項宣布。(2)主管當局須于收到申請的一個月內(nèi)─(a)撤回該項宣布或(b)拒絕上述申請,并
2、須隨即將其決定通知該擁有人或占用人。(3)該擁有人或占用人可于獲通知主管當局的決定的一個月內(nèi),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反對該項宣布。(4)行政長官考慮根據(jù)第(3)款提出的反對后,可指示─(a)撤回該項宣布或(2)根據(jù)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包括該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gòu)筑物的任何鄰接土地,作為古跡的一部分,但該土地須是用作設(shè)欄圍繞、遮蓋或保護古跡,或用作提供通道或利便前往古跡的。(3)根據(jù)第(1)款發(fā)出的公告,須包括對根據(jù)第(4)款存放的適當圖
3、則的提述。(4)在根據(jù)第(1)款作出的宣布刊登前─(a)主管當局須在清楚顯示其擬宣布為古跡的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gòu)筑物的位置的圖則上簽署,并將該圖則存放于適當?shù)耐恋刈蕴幖?由1982年第38號第4條修訂)(b)如該項宣布與位于私人土地范圍的古跡有關(guān),主管當局須將該項宣布在土地注冊處注冊。(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5)主管當局須─(a)在其辦事處備存根據(jù)第(4)款存放的每份圖則的副本,以供公眾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b)應(yīng)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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