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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合同法律基礎--合同概念與原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狹義概念:債權合同--合同法指此概念廣義概念:債權合同、物權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守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則,2合同法律基礎--要約,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是承諾要約到達受約人
2、時生效要約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約生效后,可以撤銷,但應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失效:拒絕要約;要約撤銷;期滿未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3合同法律基礎--承諾,承諾必須是完全同意要約的條款;否則,屬于新要約承諾的條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約;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的方式:通知承諾的期限: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承諾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撤回:承諾生效前承諾超期:受要約人
3、遲發(fā)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有效,但必須通知受要約人承諾延誤:外部干擾而延誤到達,要約人可以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4合同法律基礎--合同一般條款,1)當事人名稱、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5合同法律基礎--締約過失責任,1)概念:訂約過程中,一方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給對方造成損失,過失方承擔的民事責任2)構成要件:4個 訂立過程中
4、 一方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 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 一方過錯與另一方損失有因果關系3)法律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6合同法律基礎--有效合同成立要件,※主體合格: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締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合法:內容和目的合法
5、 ※形式要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同形式上的要求,7合同法律基礎--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下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8合同法律基礎--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采用書面形式,9合同法律基礎
6、--可撤銷合同,合同撤銷: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 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變更或撤銷條件: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 2)訂立時顯失公平 3)一方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9.1合同法律基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條件: ※除斥期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 ※明示或默示放棄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 ※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無效
7、; ※部分無效/被撤銷,合同其他部分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終止時,解決爭議的條款仍然有效,10合同法律基礎--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但是 經(jīng)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獲純利益的合同;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有效2)無權代理行為人代訂的合同 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
8、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合同有效,10.1合同法律基礎--效力待定合同,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越權時合同無效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 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訂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11合同法律基礎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失效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期限屆止時生效
9、 附終止期限:期限屆滿時失效,12合同法律基礎--合同履行原則,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原則,對比: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守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則,13合同法律基礎--合同履行,條款空缺時的處理辦法,質量要求不明確,價款或酬金不明確,履行地點不明確,履行期限不明確,履行方式不明確,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
10、,協(xié)議補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按照交易習慣確定,按合同法執(zhí)行( 第62條,下頁),,,,,,13.1合同法律基礎--合同履行,質量:國家、行業(yè)標準;通常標準、附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價:訂立時履行地市場價;政府定價另定。地點:錢在收方,不動產(chǎn)在原地,其他在付方。期限:隨時,但債權人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方式: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費用:義務方負擔。,14合同法律基礎--合同履行,1)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不違
11、約時,執(zhí)行交付時價格; 違約時,按不利于違約人原則執(zhí)行: 漲價時 降價時 逾期交貨 原價 新價 逾期提貨 新價 原價 逾期付款 新價 原價2)第三人不改變合同債權債務關系,15合同法律基礎--抗辯權(1),1)概念:指雙務合同中當事人
12、一方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2)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沒有先后順序時,應同時履行。 (1)拒絕對方要我方先履行的要求; (2)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16合同法律基礎--抗辯權(2),3)異時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時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拒絕履行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條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
13、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況; 方式:通知對方中止履行; 要求: 原因排除或對方提供擔保后恢復履行; 進一步的權利:對方未恢復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17合同法律基礎--代位權,1)概念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 (行使代位權須向法院申請。)2)法律規(guī)定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并因此對債權人造成危害,使得債權人
14、有保全債權的必要3)法律效力 (1)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債權人不能直接占有債務人財產(chǎn),而應通過法院強制履行。,18合同法律基礎--撤銷權(1),債權人發(fā)現(xiàn)債務人行為影響其債權實現(xiàn)時,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有以下行為,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 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 (與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比較:合同撤
15、銷: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因重大誤解而訂立,訂立時顯失公平,一方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 ),19合同法律基礎--撤銷權(2),法律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除斥期間 1年。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與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比較:撤銷權消滅:除斥期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明示或默示放棄
16、。 ),20合同法律基礎--合同變更,變更條件 可撤銷合同,法院或仲裁庭可以裁定變更;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變更。 變更登記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變更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辦理手續(xù)后生效。 變更內容 變更內容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變更不得導致合同關系改變,,,,,,,20.1合同法律基礎--合同變更,原合同關系消滅,新合同關系產(chǎn)生
17、,顯然只有合同主體、客體改變時才會如此。因此,合同變更又稱合同內容變更。局部的,非實質性的變更。,21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轉讓(1)概念,當事人依法將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方。法律法規(guī)要求批準、登記的,應辦理批準、登記。,全部權利轉讓,部分權利轉讓,全部義務轉讓,部分義務轉讓,權利轉讓,義務轉讓,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合同轉讓,22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轉讓(2) 債權人轉讓權
18、利,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無效,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2)禁止轉讓情形,3)從權利一并轉讓(專屬權除外),4)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行使抗辯權和抵銷權,23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轉讓(3)債務人轉讓義務,1)先經(jīng)債權人同意,2)從債務一并轉讓(專屬債務除外),3)新債務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的抗辯權,24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轉讓(4)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形式之一
19、:合同一方與第三人約定,并經(jīng)合同對方同意的合同轉讓。形式之二:合同當事人合并,合并后的新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債務。形式之三:合同當事人分立時: (1)約定承擔:分立時約定 (2)法定承擔:分立后的組織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5合同法律基礎--合同終止,1)合同終止的原因(7個,注意與債權消失比較) 債務已經(jīng)如約履行--履行 合同解除-- 債務抵銷
20、--抵消 標的物已提存--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免除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混同 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2)合同終止,不影響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25.1合同法律基礎--合同終止,債的消滅--以下事實導致債的消滅:履行:債權債務實現(xiàn)抵消:同類到期對等債務提存:債務人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混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當事人死亡:僅指具有人
21、身性質的合同之債,,26合同法律基礎--合同解除(1),1)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情形;2)法律規(guī)定需要批準、登記的,辦理后生效;3)兩種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約定解除: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約定一方合同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通知對方解除。,26.1合同法律基礎--合同解除(2),(2)法定解除:出現(xiàn)以下條件之一時,當事人通知對方,通知到達時解除:※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明示或以
22、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遲履主要債務,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履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27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1)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當事人不履約,或履約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行為。2)違約責任:當事人違約應承擔的責任。3)構成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有違約事實即應承擔責任,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客觀上有違約事實即應承
23、擔責任,,,,,,,,,,28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2)構成要件,重復強調 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有違約事實即應承擔責任,不問有無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仍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合同法》分則規(guī)定過錯責任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不可抗力可以免責,29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3)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有:,拒絕履行
24、,不能履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違約行為形態(tài),,,,,,,,,30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4)責任形式,繼續(xù)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31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5)繼續(xù)實際履行,強制性,不論是否已經(jīng)賠償損失,不論是否已經(jīng)支付違約金,條件性,受害方要求履行,違約方能夠履行,,,,,,,非金錢債務的除外情形,,,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
25、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32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6)采取補救措施,違約人為受害人彌補、挽回損失措施很多,例如:,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價、補充數(shù)量等,33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7)賠償損失,當事人違約,在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后,仍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賠償損失。 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
26、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34合同法律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8)違約金與定金,違約金: 違約即支付; 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根本屬性是制裁性,另有補償性。定金: 是債權的擔保形式;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收回;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時,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約定,但只能選用一種。,35合同法律
27、基礎 --合同違約責任(9)其他,一方違約后,對方有減損義務,因減損不當而擴大的損失不賠償;減損費用違約方承擔。 雙方違約時,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方導致的違約,仍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利時,被侵害方可以選擇要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免責規(guī)定:不可抗力免責。影響部分免部分,影響全部免全部;但是:遲延履行期間的不可抗力不免責。,36合同法律基礎--擔保
28、,擔保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為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履行,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形式。 債權消滅,擔保也消滅。,37合同法律基礎--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國家機關、公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 保證人與債權人簽書面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保證方式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證合同對
29、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38合同法律基礎--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通常是不動產(chǎn)。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chǎn)權)。 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擔保法第37條,教材85頁)。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通知抵押權人、告知受讓人。轉讓所得,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債務期滿未清償?shù)?,雙方協(xié)議
30、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物以清償;協(xié)議不成可以起訴。,39合同法律基礎--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chǎn)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 分為動產(chǎn)質押和權利質押,均應訂立書面合同,質物從出質人占有轉移到質權人占有,但質權人只能妥善保管,不能運用。 出質人履行債務的,質物返還。 出質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動產(chǎn)質押的質物可以折價、拍賣或變賣以清償債務。,40合同法律基礎--留置,留置:債權人依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31、 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應簽書面合同。 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物。債務人應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逾期未履行債務的,雙方協(xié)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41合同法律基礎--定金,定金數(shù)額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應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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