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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2000年9月22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必
2、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保護和開發(fā)土地資源。第三條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
3、權與使用權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
4、業(yè)單位以及中央在黔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負責登記發(fā)證,確認使用權。第六條依照《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自批準改變或者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土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最長不得
5、超過3個月。第七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土
6、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實行分級審批。省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三)一次性開發(fā)300公頃以上不足6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等用于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事先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并簽訂合同;批準權限依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一次性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鎮(zhèn)規(guī)劃及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
7、,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對田、水、路、林和農村村民住宅區(qū)及閑散地、廢棄地進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應當明確參與土地整理的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則。開發(fā)、復墾和整理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開發(fā)等規(guī)劃,嚴格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和保護的要求,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工
8、作。第十七條因挖損、塌陷、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第十八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征收、管理、
9、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第五章建設用地第十九條建設征收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批準。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批準。第二十條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一)土地補償費1、征收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10、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2、征收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至8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征收旱地年產值的2至4倍。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
11、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fā)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tǒng)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shù)量不相當?shù)?,可以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當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fā)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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