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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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附件附件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現(xiàn)將《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貴港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8月6日—3—(五)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六)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夠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稅的。

2、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確定:(一)銷售(轉讓)住宅房屋(包括有產權的車庫、車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二)銷售(轉讓)商鋪和其他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據(jù)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四)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包括商鋪和其他房地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銷售收入,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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