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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伴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人口膨脹,土地立體化開發(fā)利用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普遍趨勢。應現(xiàn)實之需,各國紛紛對傳統(tǒng)的土地制度進行修訂。大陸法系國家將傳統(tǒng)的地上權進行擴充——客體擴充為地表、地上空間、地下空間,從而將空間的利用問題納入到地上權中進行規(guī)定。一般將以地表為客體設立的稱為普通地上權,以空間為客體設立的稱為空間地上權。我國《物權法》第136條同樣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范圍進行擴充——可于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從而將空間的利用問題納入其中。
2、此條文的設置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使離開地表的地上空間、地下空間可以獨立成為權利的客體,為我國土地立體式分層開發(fā)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價值充分發(fā)揮。但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空間地上權制度相比,我國《物權法》第136條有關空間地上權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簡單,對實踐缺乏有效的指引。本文擬對大陸法系國家的空間地上權制度進行研究,以此為借鑒,為我國空間地上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以期對實踐中空間尤其地下空間的開發(fā)利用有所幫助,使空間資源的價值充
3、分發(fā)揮。
除引言、結論,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空間地上權概述。首先,對空間地上權進行了界定,客體必須是離開地表的地上空間或地下空間。其次,對空間地上權的性質進行了論證,它并不是一項單獨的用益物權種類,只不過是傳統(tǒng)用益物權地上權的一種特殊形式而已。最后,對空間地上權的創(chuàng)立是否違背傳統(tǒng)物權理論進行了分析,此權利的創(chuàng)立不僅沒有違背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法定主義,而且豐富與發(fā)展了傳統(tǒng)物權客體理論。
第二部分是
4、空間地上權制度的比較。本文采用歷史考察的方法對大陸法系國家空間地上權制度進行了介紹,并以此為基礎將其歸納為兩種立法模式:第一,將空間地上權納入到傳統(tǒng)用益物權地上權相關章節(jié)中規(guī)定,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第二,采用法律包裹模式即將空間地上權納入特別法中規(guī)定,以臺灣為代表。各個國家采用何種立法模式完全是由自身的情況所決定,我國《物權法》第136條確立的立法模式,正是借鑒了德國、日本的相關立法,具有科學性與先進性。
第三部分是空間地上權
5、的設定。本文認為空間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只有量之差異并無質之不同,所以空間地上權的取得、變更、消滅、效力等遵循普通地上權的規(guī)定即可,但空間地上權因其客體為立體空間,在上述方面又有自身的特殊之處,尤其表現(xiàn)在權利的設定方面。本文僅對空間地上權設定時所存在的特殊部分進行論述,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設定契約在內容上存在特殊之處;其二,權利登記的內容存在特殊之處;其三,權利設定存在特殊情形。
第四部分是我國空間地上權制度的完善。我國《物權法》
6、第136條確立了兩種權利:以地表為客體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為目的設立的權利;以空間為客體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為目的設立的權利。對此兩種不同的權利各冠以何種稱謂,法律沒有規(guī)定,筆者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將以空間為客體設立的權利稱為空間地上權,基于傳統(tǒng),以地表為客體的仍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雖然采用空間地上權稱謂,但我國的空間地上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空間地上權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處,且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的空間地上權制度過于原則、簡單,難以滿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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