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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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為研究對象,對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起源及發(fā)展、功能和法理基礎做了分析,然后探討了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將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做了比較。對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以及英國的股東代表訟訴制度的基本內容做出述評。最后針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現行規(guī)定和實踐情況,論述了我國構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不足,并就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訴訟資格、公司、其他股東的地位以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等問題提出立法建議。
  文章認為,所

2、謂“股東代表訴訟”,是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絕起訴時,符合法定要件的股東為維護公司的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訴訟結果歸屬于公司的訴訟制度;其具有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的功能。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在產生依據、訴訟性質、訴訟結果歸屬等方面存在重大區(qū)別;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作為公司的代表人處于對全體股東共益權的考慮提起訴訟,訴訟勝訴的

3、結果是避免公司受到損失或使公司獲利,而不是直接歸屬于股東?,F實中存在大量中小股東權益因公司受到侵害而間接受到損失,但由于公司不提起訴訟,中小股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案例。因此,無論是從公司法的法理上分析,還是從我國現實的公司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來考慮,我國目前都有必要在立法中確立并完善股東訴訟代表制度。
  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引入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將對維護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確保股東對公司經營的有效監(jiān)督、完善公司治理

4、結構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新《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在實施后的4年多時間里并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于完善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以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關于原告的股東資格,對原告股東的持股時間做出合理適當的限制,主要可以借鑒英美法的“當時持股原則”,在持股數額的限制上借鑒德國《股份法》的規(guī)定,滿足一定的持股比例或一定的持股數額其中任一條件即可。建立鼓勵股東訴訟的制度方面從減低代表訴訟的訴訟費和原告勝訴的補償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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