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取消論.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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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97刑法第385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我國現(xiàn)行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收受型受賄罪的必備要件。然而,盡管我國現(xiàn)行刑法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學界對“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的性質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加之近年來,受賄犯罪的形勢發(fā)生很大變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隱蔽,刑法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必備要件這一規(guī)

2、定大大阻礙了對受賄犯罪分子的懲治與打擊,使不少受賄犯罪分子逃脫于刑事法網之外。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種種困惑與矛盾,理論界對這一要件的爭論更是如火如荼。 本文第一部分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分析了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地位及其原因。 在此基礎上,第二部分針對肯定論諸說的各種觀點,從古今中外立法例角度、法律條文語義角度、行為特征角度、受賄罪本質角度、刑罰目的角度以及完善刑事法網等角度一一做了評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論質疑?;谏鲜龇治鑫覀兊?/p>

3、出相應結論:“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必備要件應當予以取消。 第三部分論述了這一要件取消后可能對司法實踐的影響,并指出了在取消該要件后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本文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予以取消并對法條重新設置的觀點,與法學基礎理論和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相吻合的。本文的這一設置旨在有效化解之前諸說存在的理論上的矛盾,使我國刑法條文對受賄罪的規(guī)定更具合理性。同時,在本文中,將違背職務行為與不違背職務行為兩種危害程度不同的情節(jié)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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