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視角下表演者權利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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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表演者在原始社會就已經出現(xiàn)了,他們的足跡和人類的歷史相伴而行,但對表演者的保護卻只能追溯到140多年前,隨著錄制技術、復制技術、傳播技術的不斷進步,表演被記錄下來,并成為全球流通的商品,這些技術同時也改變了表演與表演者以及表演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各國立法者逐漸意識到加速表演者權利立法的必要性,同時,國際社會也做出了積極的應對,一系列國際條約的產生就是最好的映證?!侗Wo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首次以國際條約的形式規(guī)定了表

2、演者的經濟權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擴大了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在全球承認和保護的范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承認了表演者經濟權利的專有性,并首次規(guī)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權利。這些國際條約為平衡各國之間對表演者的保護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2012年簽訂的《試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對表演者的保護更是具有劃時代的作用,其首次將對表演者的保護延伸到視聽錄制品,從而結束了表演者無法得到全部保護的局面。在條約簽訂之后,對

3、表演者權利的保護也會更加趨于完善,此時對表演者權利進行系統(tǒng)研究具有理論意義。同時我國正在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訂,《北京條約》對保護表演者的相關條款勢必產生影響。通過國內外表演者權利的對比研究,借鑒國外的成熟立法,提出對我國表演者權利立法的完善建議,此舉具有實際意義。目前我國對表演者權利有關表演者權利主體和客體、表演者權利內容和表演者權利的實現(xiàn)等方面立法存在明顯不足。在《北京條約》的視角下解讀表演者權利具有獨創(chuàng)性。通過解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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