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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合同法》第66條至第70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相關情形,勞動合同作為民商事領域的重要元素之一,在特定的條件或情形中也應當中止履行,并且其主體和內容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強了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立法需求。但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中不包含有關勞動合同中止的內容。立法上,因缺少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勞動合同法》對內無法為勞動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提供過渡階段,對外無法銜接地方勞動合同立法和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實務中,由于沒有全面和統(tǒng)一的立
2、法,適用勞動合同中止制度便缺乏有力依據,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于面對勞動爭議時,在雙方無法達成合意的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只能走向消滅的命運,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靈活性遭到嚴重破壞,勞動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立法層面和實務層面存在的雙重問題為本文的寫作提供了線索。本文首先從勞動合同的性質出發(fā),對設立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并在研究若干西方國家的先進勞動合同中止立法的基礎上,總結出我國勞動合
3、同立法在合同中止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以促進立法者盡快制定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為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建言獻策。
構建我國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立法建議,主要包括正確理解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立法體系的完善與立法內容的完善三個方面。首先,構建一項制度必須掌握其內涵和特征,勞動合同中止的適用具有不可預測性,并且合同中止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并非一定對等。其次,在立法體系上,就我國而言,完善的勞動合同中止制度應當以《勞動合同
4、法》為基本依據,并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其適用的相關內容予以說明和具體化,再由地方勞動合同立法將該制度結合當地實際。在立法內容上,本文通過對應然狀態(tài)下的勞動合同中止特征的探討,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和結合我國相關法律,得出適用勞動合同中止制度的情形應當涵蓋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法定情形和約定情形三個方面,其中意外事件又包括勞動者下落不明、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等,法定情形包括生育或收養(yǎng)、患病或負傷、被限制人身自由、履行服兵役和其他社會義務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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