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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海南省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海(水)上搜救行動,保證海(水)上搜救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根據(jù)《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和財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465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省政府頒發(fā)給在我省海(水)上搜救行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搜救力量的
2、獎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yè)救助力量和軍隊、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動員或自愿參加海(水)上搜救行動,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指揮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船舶、飛機、其他設施和個人。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專項資金申請,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
3、案;支付專項資金。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提—4—度不超過3萬元次;(三)對參與較大海(水)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2萬元次;(四)對參與一般海(水)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1萬元次;(五)成功搜尋并救起遇險落水人員(含救起送醫(yī)院后死亡)的,每救起1人額外獎勵0.5萬元;在人命救助行動中搜尋并撈起遇難人員遺體的,每撈起1具額外獎勵0.2萬元。具體獎勵的金額,由省海上搜救中心
4、辦公室綜合考慮險情級別、氣象海況、搜救難度、搜救效果等因素確定。第三章獎勵資金的申請和使用管理第十條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jù)上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捐款收入情況和當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預算。第十一條申請獎勵的搜救行動期限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二條獎勵申請可由參與搜救行動的單位或個人提出,也可由組織現(xiàn)場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機構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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