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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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講:我國古代主要的賦稅制度名稱實施時間實施背景主要內容影響(結果)初稅畝春秋后期(公元前6世紀,魯國)春秋時期,由于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大量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xiàn)許多私田。各諸侯國為了強國,先后變法。實行按畝收說新的國家賦稅制度和法律條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新興地主的經濟和政治勢力越來越大,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這樣各國出現(xiàn)了一系列變法運動。編戶齊民兩漢兩漢時人口多,為加強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

2、那些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的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很重,除此外,統(tǒng)治者往往還征收各種田畝附加稅,百姓往還要為官府服雜役。成為農民的承重負擔,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農業(yè)生產和人民的生活。租庸調制隋、唐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制,并有新規(guī)定。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制度,實行租庸調制。以均田制為基礎,隋的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也短,后

3、又規(guī)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政府規(guī)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唐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較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稅收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兩稅法唐(唐德宗,780年)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并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也無

4、法維持。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大為減少。為解決財政困難。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每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制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tǒng)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改變了自戰(zhàn)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兩稅法規(guī)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兩稅法,是我

5、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宋仁宗,1069年,王安石變法)為擺脫北宋中期的危機,改革時弊,鞏固封建統(tǒng)治募役法:政府向應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的實行,減輕了農民的差役,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稅收。新法一定程度上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因

6、此遭到強烈反對。后新法被廢除。一條鞭法明(張居正1581年)明朝是我國封建社會衰落時期,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役制度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并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征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有利于農業(yè)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guī)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讀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也有所松弛。

7、地丁銀攤丁入母雍正帝清朝是我國封建社會衰落時期,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役制度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tǒng)一的地丁銀。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松弛,隱蔽人口的現(xiàn)象也逐漸減少。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有重要意義。第一講:我國古代主要的賦稅制度名稱實施時間實施背景主要內容影響(結果)初稅畝春秋后期(公元前6世紀,魯國)春秋時期,由于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大量荒地被開墾出來,出現(xiàn)許多私田。各諸侯國為了強國,先后變

8、法。實行按畝收說新的國家賦稅制度和法律條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新興地主的經濟和政治勢力越來越大,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這樣各國出現(xiàn)了一系列變法運動。編戶齊民兩漢兩漢時人口多,為加強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那些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的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很重,除此外,統(tǒng)治者往往還征收各種田畝附加稅,百姓往還要為官府服

9、雜役。成為農民的承重負擔,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農業(yè)生產和人民的生活。租庸調制隋、唐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制,并有新規(guī)定。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制度,實行租庸調制。以均田制為基礎,隋的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也短,后又規(guī)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政府規(guī)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做“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做“庸”。唐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農民的

10、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較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稅收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兩稅法唐(唐德宗,780年)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并之風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也無法維持。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大為減少。為解決財政困難。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每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制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tǒng)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

11、財政稅收;改變了自戰(zhàn)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兩稅法規(guī)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兩稅法,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宋仁宗,1069年,王安石變法)為擺脫北宋中期的危機,改革時弊,鞏固封建統(tǒng)治募役法:政府向應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不服役

12、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的實行,減輕了農民的差役,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稅收。新法一定程度上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因此遭到強烈反對。后新法被廢除。一條鞭法明(張居正1581年)明朝是我國封建社會衰落時期,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役制度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并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征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

13、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有利于農業(yè)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guī)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讀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也有所松弛。地丁銀攤丁入母雍正帝清朝是我國封建社會衰落時期,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役制度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tǒng)一的地丁銀。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松弛,隱蔽人口的現(xiàn)象也逐漸減少。對我國人口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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