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馬瑤族自治縣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發(fā)證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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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馬瑤族自治縣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發(fā)證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晰水利工程產權,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規(guī)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據(jù)《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水利廳等部門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fā)〔2014〕9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南》《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水利局、財政局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2、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政辦發(fā)〔2015〕130)和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巴馬瑤族自治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巴政辦發(fā)〔2016〕8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小型水利工程確權是指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的確認、確定過程。第三條在本縣內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發(fā)證的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確權范圍及主體第四條巴馬瑤族自治縣縣域內小型水利工程包括:(一)小型水庫

3、:包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3—(四)確認為私營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權屬確定給投資者或其公司。第六條國有(集體)或私營所有性質的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則認定:(一)凡屬國家投入形成水利資產的小型水利工程,確認為國有小型水利工程。(二)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確認為集體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三)私人投資的小型水利工程,確認為私營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第七條小型水利工程確權劃界范圍:(一)小型水庫劃界主要包

4、括水庫庫區(qū)(淹沒區(qū))劃界、水利樞紐工程(大壩、溢洪道、放水設施)劃界、水庫管理和經營設施的劃界。(二)小型堤防劃界主要包括淹沒區(qū)劃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設施的劃界。(三)小型引水工程劃界主要包括水利樞紐工程(引水壩(堰壩)、渠道)劃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劃界。(四)小型機電灌溉排水工程劃界主要包括水利樞紐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統(tǒng))劃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劃界。(五)農村飲水工程劃界主要包括水利樞紐工程(引水壩、蓄水池、水廠)劃界和配套供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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