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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2月28日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衡政辦發(fā)【2015】73號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人等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
2、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征收或使用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構筑物或附屬設施)的補償安置。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征地拆遷工作,并負責市本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3、部門負責對全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由相關征拆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征地拆遷處,負責市本級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各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guī)定設立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其轄區(qū)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第五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
4、應當遵循統(tǒng)一補償標準、合理安置、依法拆遷的原則,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應當支持、配合征地拆遷工作。住房拆遷應堅持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問題。第六條建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進行適時調整,具體方案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征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
5、二章第二章征收程序征收程序第八條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將下列事項在擬征地所在的村、組發(fā)布擬征地告知書,并采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一)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二)申請聽證的途徑、期限、聯(lián)系方式等。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后,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附著物等進行調查登記。征拆實施單位應當公布調查結果和征收補償情況。確認結果或調查結果資料作為征
6、收補償的依據。第九條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后,在擬征地上搶插、搶栽、搶種的青苗,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搶裝飾裝修的,不予補償。第十條自擬征地告知書發(fā)布之日起1年內(國、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一)新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轉讓、抵押;(二)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刑滿釋放等依法辦理的除外;(三)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的工商、稅務登記;(四)
7、特種養(yǎng)殖證;(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六)其他有礙征地拆遷工作的。征拆實施單位應將擬征地告知書送達相關部門,告知不得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各項手續(xù)。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上述手續(xù)的,不得作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獲得批準后,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村、組內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的機關、文號、用途和時間
8、(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三)僅取得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沒有任何批準文件的,由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建筑物建設時期的政策法規(guī)進行認定。符合當時規(guī)定條件的,須按建筑面積30元㎡(市本級按此標準、縣市區(qū)自行確定)追繳規(guī)費后予以認定。不符合當時規(guī)定條件的,按違法建筑認定。按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認定村民住房須符合以下幾個條
9、件,且認定的建筑面積在100㎡人以內,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一)一戶一宅;(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三)建房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第三十條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認定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二)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并連續(xù)生產經營半年以上的。第三十一條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yè)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價值的14‰給予停產停業(yè)補償。停產停業(yè)期限按6個月計算。以上補償包
10、括設備(或貨物)的拆除、搬運、安裝、調試及其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等全部費用。征收時已停產停業(yè)的不予補償。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將其它房屋改變?yōu)樯a、經營性房屋的,不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第三十二條拆遷住房給予搬遷費4000元∕戶。第三十三條拆遷住房造成的臨時安置的補償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貨幣安置的給予一次臨時安置補償費2000元∕人;(二)實物安置和遷建安置的給予臨時安置補償費300元∕人∕月。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實物安置補助24個月。實
11、物安置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標準的150﹪支付。但實物安置提供現房安置的,補助12個月。第三十四條青苗和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與分類補償相結合的方法。農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屬設施按附件31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果園、茶園等按附件32的標準進行補償。苗圃的移栽按附件33的標準進行補償。第三十五條對個人房屋內外的設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附件33、34所列項目外,進行包干補償(含移裝、移植費或砍伐費等)。其包干補償費以被征收住房底層建筑面積為
12、準,補償標準為150元㎡。第三十六條拆遷學校、企業(yè)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等其用地范圍內的青苗與設施已包含在貨幣補貼內,不再另行補償。第三十七條墳墓的遷移補償按本辦法附件4的標準辦理。第三十八條國有農用地的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三十九條特種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的搬遷補償費根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第四十條砂石場、預制場、磚場的補償按附件5的標準辦理。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應當給予補償的,協(xié)商確定補償標準。不能協(xié)
13、商一致的,根據雙方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第四章第四章獎勵第四十二條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guī)定騰地日期前交地騰房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屬設施等的騰地獎勵);(二)被拆遷人在規(guī)定騰地日期前完成拆遷騰地的,按其房屋拆遷補償總額(不含補貼、附屬設施及過渡費等)的6℅進行獎勵;(三)青苗和附屬設施所有人在規(guī)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屬設施補償總額的5℅進行
14、獎勵。第四十三條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拆遷人,其住房建筑面積低于55㎡人,在規(guī)定騰地日期前交地的另外給予獎勵:被拆遷人按55㎡人核定的建筑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的差額小于或等于55㎡的獎勵4萬元,差額大于55㎡、小于或等于110㎡的獎勵8萬元,差額大于110㎡、小于或等于165㎡的獎勵12萬元,依此類推。第四十四條對征地拆遷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獎勵。本條規(guī)定的獎勵資金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第四十二、四十
15、三條規(guī)定的獎勵資金列入征地拆遷總成本。第五章第五章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或偽造、變造相關物證書證等方法妨礙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對不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第六章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住房及附屬用房;學校、企業(yè)廠房、寺廟、辦公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臨時建筑、廠棚等。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先安置”是指:選擇實物安置的,拆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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