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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1998]國土[籍]字第36號1998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各直屬單位: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統(tǒng)一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技術標準、規(guī)范操作程序,現(xiàn)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
2、的問題,請及時函告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附件:《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附件: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1總則1.1目的和依據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資料的現(xiàn)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1.2內容變更地籍調查是在初始地籍調查已完成的地區(qū),針對土地所有權和使
3、用權的主體和客體及權利義務發(fā)生變化的日常性調查。村莊變更地籍調查參照本細則實施。變更地籍調查包括變更權屬調查和變更地籍勘丈。變更地籍調查是查清宗地發(fā)生變更的合法性,以及變更后的位置、權屬、界址、數(shù)量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滿足變更土地登記的需要。除本實施細則作特殊規(guī)定外,變更地籍調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調查的標準執(zhí)行。1.3實施單位變更地籍調查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區(qū))土地(國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1.4地方補充規(guī)定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對
4、本實施細則某些條款作補充規(guī)定,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實施。1.5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2準備2.1資料的準備a.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b.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地籍檔案有關部分的復制件;c.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見附錄I)、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見附錄IV)及指界委托書(見附錄V);d.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見附錄II)或地籍調查表(見附錄III);e.本宗地附近測量控制點及界址點成果(坐標、點之記或點位說明、控制點網圖
5、);f.必要的變更數(shù)據的準備(如分割放樣元素的計算);g.調查工具、文具、儀器等。2.2發(fā)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發(fā)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屬界址發(fā)生變更的,應通知申請者預a.利用變更后的街道、街坊編號取代原街道、街坊編號,在原街道、街坊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填寫新的街道、街坊編號,將宗地檔案匯編于新的街道街坊檔案,在原街道街坊檔案中注明宗地檔案去向。b.取消原宗地編號,在原宗地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在新的街
6、坊宗地最大編號后按順序編宗地號。c.取消原宗地界址點號,按新地籍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界址點號。5.2變更地籍勘丈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調查,不需到實地進行變更調查的,在室內依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變更,不重新繪制宗地草圖。5.3地籍調查表變更在原地籍調查表的基礎上進行變更。a.在原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印章;b.將變更內容填寫在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內;c.需要到實地調查的,若發(fā)現(xiàn)原測距離精度低或量算錯誤,須在宗地草
7、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shù)據,注記檢測距離,并與重新繪制的宗地草圖一起歸檔,注明原因。6界址發(fā)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6.1變更宗地號無論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號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數(shù)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如18號宗地分割成三塊宗地,分割后的編號分別為18-1,18-2,18-3;如18-2號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則編號為18-4,18-5;如18-4號宗地與10號宗
8、地合并,則編號為10-1;如18-5號宗地與25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8-6。6.2新界址點設置及編號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按預先準備的放樣數(shù)據,確定新界址點并設立界標。也可根據申請者要求,直接在實地設置界標。新增界址點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號,其它界址點編號不變。對變更后廢棄的界址點,在現(xiàn)場銷毀。6.3變更地籍調查表對新形成的宗地須按變更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a.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注明變更原因
9、及新的宗地號;b.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以新形成的宗地為單位填寫地籍調查表;c.新增設的界址點、界址線須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xù);d.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界址點、界址線,不需重新簽字蓋章,但在備注欄內須注記原地籍調查表號,并說明原因,同一界址點變更前后的編號如果不一致,還應注明原界址點號;e.將原使用人、土地座落、地籍號及變更主要原因在說明欄內注明。6.4宗地草圖變更a.在原宗地草圖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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