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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7年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學習,(199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新《農藥管理條例》形式上的變化,1、條款內容增多 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共八章,49條;2017年修訂后,新《農藥管理條例》,共八章,6
2、6條,與之前相比增加了17條。 2、修訂幅度很大 除了新《條例》第十六條與原《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是完全一致以外,其它所有的內容都進行了修訂和更改。,二、新《農藥管理條例》主要的內涵精神,1、賦予農業(yè)部門全程監(jiān)管職責 登記: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 生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藥主管部門 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 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
3、部門2、 加大農藥安全性有效性的立法保障 一是取消了臨時登記,提高了登記門檻 二是對農藥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 三是對農藥生產經營者對農藥安全性、有效性負責;健全農藥生產經營采購查驗銷售記錄等制度 四是確立了高毒、限用農藥定點經營,農藥召回和農藥廢棄物的處理進行規(guī)定 五是完善農藥使用分級負責,強化農藥使用的要求,確立了農藥使用記錄制度 六是對違法生產
4、經營的處罰力度更大了,,三、農 藥 經 營,(一)實行農藥經營許可(二)有關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guī)定(三)經營管理中采購、銷售等活動的規(guī)定 (含農藥召回、廢棄物處置相關規(guī)定)(四)有關經營場所的規(guī)定(五)進口農藥相關規(guī)定(六)對過期農藥的規(guī)定,新《農藥管理條例取消了舊《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經營單位的規(guī)定,主要對如下內容作出規(guī)定:,第六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專業(yè)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
5、規(guī)定的經營負責人;(二)具有專業(yè)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guī)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yè)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三)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專門經營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qū)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四)具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兼營其他農業(yè)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
6、藥經營區(qū)域;(五)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以及專門貨架等其他必要的經營設備;(六)具有專用的農藥廢棄物回收暫存場所,并采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七)具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yè)知
7、識和管理規(guī)定的經營人員,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二)具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三)具備記錄實名購買人及聯(lián)系方式、銷售數(shù)量、銷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四)符合省級農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guī)定。,,,(1)
8、載明事項:名稱、住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及有效期等(2)有效期:5年。期滿需要續(xù)期的,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續(xù)。(3)變更:載明事項發(fā)生變化 申請變更(4)設立分支機構:向發(fā)證機關變更經營許可證 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免辦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者對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二)經營許可證相關規(guī)定(新增)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新《農
9、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偽造、變造,,啟示,(1)采購(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查驗,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建立臺賬,保存2年以上(2)銷售(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立臺賬,保存2年以上 注重指導,詢問病蟲害發(fā)
10、生情況-科學推薦用藥(必要時實地查看)正確說明怎么用。(3)幾個禁止條款(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 不得加工、分裝農藥 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 不得向未取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和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三)經營管理中采購、銷售等活動的規(guī)定新《農藥管理條
11、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t幻燈片 51,(4)執(zhí)行有關農藥的召回的規(guī)定(新增) 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農藥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經營的農藥對農業(yè)、林業(yè)、 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有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通知生產企業(yè)、供貨人和購買人,向所在地農業(yè)主管部門報告,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5)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的規(guī)定(新增) 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
12、經營者應當回收廢棄物,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經營條件:營業(yè)場所和倉儲場所,與其他商品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qū)域等有效隔離第二十八第二款: 經營衛(wèi)生農藥的, 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經營其他農藥的, 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四)有關經營場所的規(guī)定(新增)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八條,(1)境外企業(yè)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 應依法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代理機
13、構銷售(2)應當附具中文標簽、說明書(3)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檢驗合格(4)辦理農藥進出口海關申報手續(xù),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五)進口農藥相關規(guī)定(修改)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禁止進口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 舊《農藥管理條例》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新《農藥管理條例》直接刪除舊《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超過產品
14、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之規(guī)定 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第三款: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六)對過期農藥的規(guī)定(修改)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一個鼓勵”:鼓勵使用可回收的
15、農藥包裝材料;“四個應當”: ①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以中文標注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等內容; ②劇毒、高毒農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 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③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16、 ④包裝過小,標簽不能標注全部內容的,應當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當與經核準的標簽的內容一致?!皟蓚€不準”: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七)農藥包裝和標簽的規(guī)定(修改) 新《農藥管理條例》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 舊《農藥管理條例》關于農藥標簽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標簽或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yè)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
17、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農藥的有效成分等。 ※ 增加了在標簽中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限制使用”字樣及相關內容、安全間隔期等規(guī)定,,四、農 藥 使 用,,舊《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使用的規(guī)定只有6條,新《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使用的規(guī)定共10條,相比舊《條例》新增了4條,并且對原有的6條都作為了修改和完善,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對農藥使用分級負責制: 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
18、量計劃;對自愿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 農業(yè)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guī)范農藥使用行為; 林業(yè)、糧食、衛(wèi)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yè)、儲糧、衛(wèi)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 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鄉(xiāng)鎮(zhèn)政府:協(xié)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四、農 藥 使 用,(一)農藥保管、防護和使用方法的
19、相關規(guī)定(二)農藥使用中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三)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的相關規(guī)定(四)有關用藥記錄的規(guī)定(五)農藥使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相關規(guī)定,(一)農藥保管、防護和使用方法的相關規(guī)定(修改)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1)妥善保管、防護,確保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發(fā)生農藥使用事故(
20、2)限用農藥要指導 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tǒng)一用藥服務。(3)注重安全用藥 第三十四條 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 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不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不得加大使用劑量 不得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劇毒
21、 不得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高毒農藥 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 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第三十五條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使用農藥 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第三十七條 ◆鼓勵: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 ◆ 應當: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廢棄物,(二)農藥使用中有關環(huán)
22、境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修改)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條,,注重保護環(huán)境,防止農藥污染環(huán)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 等廢棄物第四十六條:(1)處置單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2)處置費用: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經營者承擔; 生產企業(yè)、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 級人民政府財政
23、列支。,(三)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的相關規(guī)定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四十六條,①農產品生產企業(yè)(1)應當記錄用藥情況 ②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 的單位 ③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 ④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2) 記錄內容 :使用農藥的時
24、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 用量、生產企業(yè)等(3) 記錄保存:2年以上,(四)有關用藥記錄的規(guī)定 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1)發(fā)生農藥使用事故--及時報告當?shù)剞r業(yè)主管部門 (2)事故的處理: 中毒事故----------------由農業(yè)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職權處理 環(huán)境污染事故-------
25、---由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處理 儲糧藥劑使用事故----由糧食部門組織處理 農作物藥害事故------ 由農業(yè)部門組織處理,(五)農藥使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相關規(guī)定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關于臨時生產、使用禁限用農藥的規(guī)定防治突發(fā)重大病蟲害等緊急需要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決定,,五、農 藥 監(jiān) 督 管 理,縣級以上農業(yè)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許可 (二)指導、服務
26、 (三)監(jiān)督、檢查 (四)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經費保障 新《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jiān)管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jiān)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農藥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指導、服務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指導 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第三十條) 推廣 組織
27、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guī)范農藥使用行為 培訓 組織培訓(第三十一條) 規(guī)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 農藥減量計劃(第三十二條) 規(guī)范 提高病蟲害防治水平(第三十二條) 輪換 指導農藥使用者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危害農業(yè)、 林業(yè)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藥性(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1)調查統(tǒng)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
28、應當調查統(tǒng)計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2)建立誠信檔案:應當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3)案件查辦:發(fā)現(xiàn)違法生產、經營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4)監(jiān)督檢查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jiān)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的措施(1)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2)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3)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9、(4)查閱、復制合同、票據(jù)、賬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5)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6)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三)監(jiān)督、檢查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十一條,( 四)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第
30、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 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假農藥的定義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舊《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
31、他種農藥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同的。,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 (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劣質農藥的定義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舊《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32、;(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58,第六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措施: (1)發(fā)證機關收繳或予以吊銷 (2)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新增): 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33、 (2)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一)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處罰措施: (1)責令停止經營 (2)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3)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
34、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56,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新增):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繼續(xù)經營農藥的處罰措施: (1)責令限期整改; (2)逾期
35、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 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 (3)罰款: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
36、---,第五十六條: 經營劣質農藥 處罰措施:(1)責令停止經營(2)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3)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
37、 (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經營者采購農藥; (三) 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農藥 (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 (3)罰款: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第
38、五十八條: (一)不執(zhí)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二) 在衛(wèi)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三)未將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 境外企業(yè)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處罰措施:
39、 (1)責令停止銷售 (2)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3)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4)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5)取得農藥登記證的境外企業(yè)向中國出口劣質農藥情節(jié)嚴重或出口假農藥的,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1
40、)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qū)域的違法農藥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許可;(3)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4)有其他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
41、第六十條(1)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2)使用禁用的農藥(3)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4)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使用農藥;(5)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6)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
42、)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禁用的農藥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
43、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不執(zhí)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處罰措施: (1)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措施: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從事農藥
44、生產、經營活動的, 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法律責任---,35,46幻燈片 46,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yè)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 屬于生產企業(yè)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yè)追償; 屬于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
45、企業(yè)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法律責任---,34,45,一、法律責任條款增多 新《條例》法律責任條款共16條,對47個行為進行了約束;舊《條例》法律責任條款僅8條,對15個行為進行了約束。而且,具體來看,新《條例》對生產企業(yè)的規(guī)范約束行為達14個,對農藥經營者的規(guī)范約束行為達16個,對農藥使用者的規(guī)范約束行為達7個。二、處罰力度加大 從罰款基數(shù)來看,新《條例》的罰款數(shù)額以“貨值”為處罰基數(shù);而舊《條例》
46、是以“違法所得”為處罰基數(shù)的。 從罰款金額來看,新《條例》對生產企業(yè)違法行為的最低處罰金額 達1 萬元;對農藥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最低處罰金額達2000元,且對不執(zhí)行農藥采購、銷售制度的最低處罰額度達5000元,比經營劣質農藥的最低處罰額度還要多。對不規(guī)范使用農藥的處罰也很重,屬單位的,最高可罰10萬元。,新《條例》有關“法律責任條款”的幾點認識,三、關注社會誠信系統(tǒng)建設 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
47、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 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四、對許可的準入和監(jiān)管更為嚴格 一是許可證的準入門檻更高。新《條例》以及即將出臺的新《條例》配套規(guī)章將許可的條件都作了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 二是許可證的監(jiān)
48、管更嚴。新《條例》涉及農藥生產企業(yè)和農藥經營者的每一個”法律責任“條款都作出了“吊銷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相關規(guī)定,其中有幾條是直接可以吊銷許可證的情形,不需要具備情節(jié)嚴重或拒不改正情節(jié),比如:生產假農藥,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仿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農藥經營者招用因無證生產經營受到處罰或受到吊銷證照處罰的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的
49、主管人員的。,新《條例》有關“法律責任條款”的幾點認識,某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16年5月24日對當事人經營的標示生產廠家為:山西德威生化有限公司、農藥登記證為:PD20150189、生產日期為:20160318的“苦參·蛇床素”農藥產品進行了抽樣,樣品經“湖南省農藥檢定所”檢驗,標示的成份苦參堿含量未檢出,為假農藥。執(zhí)法人員確認后,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者楊某某于今年3月從長沙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以180元/件進貨3件,60
50、瓶/件,以6元/瓶銷售6瓶,當事人獲非法所得36元。,根據(jù)舊《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1、沒收登記保存的假農藥“苦參·蛇
51、床素”2件零52瓶。2、沒收經營假農藥“苦參·蛇床素”違法所得36元(叁拾陸元);3、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72元(柒拾貳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08元(壹佰零捌元)。,按新《農藥管理條例》處罰: 最少5000元,農藥生產者要切實做好如下事項,,1、實行許可生產,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2、確保生產條件附合許可的要求3、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4、實施委托生產時,要委托給取
52、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5、不能生產或委托生產假、劣農藥6、采購原材料: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采購記錄保存2年7、出廠銷售 :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 出廠銷售記錄保存2年8、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 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9、發(fā)現(xiàn)農藥對農業(yè)、林業(yè)、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有嚴 重危害或者
53、有較大風險的要及時召回 10、應當回收廢棄物,農藥經營者要切實做好如下事項,1、許可經營2、不經營假、劣農藥 ,不在農藥中添加物質3、確保經營的條件符合許可的要求4、設立分支機構必須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 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5、不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或者 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經營者采購農藥;6、不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 標簽不符
54、合規(guī)定的農藥7、不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8、執(zhí)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9、在衛(wèi)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10、將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11、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使用人員要做好如下事項,1、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 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2、不使用禁用的農藥3、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 茶葉、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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