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114、115條中的“其他危險方法”.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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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社會更加復雜多變,人們的生活可以說是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風險與機遇之間的關系更加密不可分。科技的進步,在帶來機會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幾年前發(fā)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依然讓媽媽們心有余悸,“毒血旺”的味道依舊縈繞舌尖,以及孫偉銘等醉酒駕車案、私拉電網(wǎng)案等都給公共安全帶來威脅。也正是由于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屢屢見諸報端,頻繁的進入老百姓的視野,讓許多不懂法的人都知道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司

2、法實踐對這些案件的處理卻引發(fā)了很大爭議,因為當現(xiàn)行法律不能對一些新興的犯罪手段進行有效的規(guī)制時,司法機關往往在束手無策之時就會想起刑法第114和115條,并對其做擴大解釋,以便將這些新興犯罪囊括其中,實現(xiàn)打擊犯罪、安撫民心的目的。因此不僅是刑法學界,就連普通民眾都開始對本罪產生興趣。
  筆者認為,不能否認司法機關的做法確實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也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之嫌。學界也多次發(fā)聲指責司法機關隨意解釋法律的行為,并對如何解決

3、本罪適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如何解釋本罪犯罪客體——公共安全,以及如何限定“其他危險方法”的范圍。然而盡管學界對這兩個方面的問題做了很多的努力,但依然沒有平息爭議,尤其是對“其他危險方法”的界定。我認為之所以會這樣的原因,是因為前輩們的研究都只解決了“癥狀”,而沒有治“病源”,而之所以沒有治“病源”則與我國當下刑法學界對犯罪構成屬性的認識存在差異息息相關,忽視了在工業(yè)社會的大背景下,我們應該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犯罪構成做事實上、形

4、式上的的理解,而不應該做價值上、實質的理解。
  本文的創(chuàng)作初衷就在于牢牢堅守犯罪事實體系的靈魂,以犯罪構成符合性為基礎,始終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主張在認定犯罪時只能以事實為入罪的標準,例外的價值補充入罪為輔助,這也是本文的一個創(chuàng)新之處。以期達到限制刑法114和115條中的“其他危險方法”的外延。本文除去引言和結語以外,共分為五個部分,主要內容提要如下與實踐現(xiàn)狀引發(fā)的思考,對理論研究現(xiàn)狀的論述,主要?
  第

5、一部分是理論印安≡礎焙汀安≈ⅰ繃礁齜矯娼刑教幀!安≡礎本褪欠缸錒鉤傻吶卸媳曜嫉難≡瘢賦鱸諦譚ㄑЫ绱嬖諏街植煌墓鄣?,一仲|僑銜苑缸錒鉤傻吶卸嫌Ω檬鞘率蹬卸希恢秩銜苑缸錒鉤傻吶卸嫌Ω檬羌壑蹬卸稀G罷呷銜鉤梢切問降?,因创T苑缸鍤欠癯閃⒂Ω醚細癜湊展鉤梢鍪率檔吶卸?后者則以立法過程就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為由,認為犯罪構成本身就是價值的,因此對犯罪成立應做價值的判斷,即以社會危害性為標準。而筆者認為其實兩者并無優(yōu)劣之分,也不

6、是絕對的相互排斥,只是在不同層面的地位不同而已。其次是對“病癥”的理論研究,即“其他危險方法”的界定。對實踐現(xiàn)狀的論述則以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典型案例為切入點,指出影響本罪成為“口袋罪”的因素除了立法、司法上的原因外,還包括對犯罪構成屬性認識的差異。
  第二部分是對本文理論基礎的分析,指出犯罪事實體系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判斷犯罪構成符合性的事實標準則是罪刑法定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必然要求。在這部分內容中,筆者對罪刑法定的明

7、確性以及主客觀統(tǒng)一于犯罪事實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論述。
  第三部分是對本罪犯罪客體所涉及的相關概念的分析,包括“公共安全”的釋義以及對“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分析。指出刑法學意義上的“公共安全”就是對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保護,而“不特定”應該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以及可能帶來的后果無法事先確定,事態(tài)的發(fā)展完全脫離行為人的控制,危害后果隨時可能增加,而不是對行為之初所選擇的對象的不確定,并且不特定還應該具有從少數(shù)人朝多數(shù)人發(fā)展的趨

8、勢和可能。
  第四部分主要論述在犯罪事實體系下對“其他危險方法”的理解與界定,其一是對“其他”的理解,筆者認為“其他”雖然被詬病為“萬惡之源”,但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我們不能一直處于要實現(xiàn)刑法的絕對明確的不切實際的妄想之中,而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其他”并不是毫無限制,在犯罪事實體系下,只要用事實的標準,按照同類解釋規(guī)則對其進行限定和解釋,就能實現(xiàn)其刑法的相對明確。其二這部分內容指出了“其他危險方法”的本質特征就是事實的危險,具體表

9、現(xiàn)為行為本身的危險,而不是行為人和法益的危險,是手段的危險而不是對象的危險。其三論述了具體判斷“其他危險方法”的方法,即從危險相當性的角度理解,“其他危險方法”必須達到足以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程度;必須具有與放火、決水等相當?shù)臍?必須具有一經(jīng)實施便脫離行為人控制的特性。
  第五部分是解決問題,即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用前文的論述來分析具體的案件。這部分主要選取了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被擴張適用的三個比較典型的案件,一是對盜竊窨井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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