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到14世紀西歐基督教士的自然權利觀念及其論爭.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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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2世紀出現(xiàn)了自然權利觀念,其標志是格拉提安的《教令集》及其教會法學家對它的注釋。這同12世紀的社會環(huán)境是分不開的:二元政治局面為自然權利觀念的產生提供了政治土壤;羅馬法的復興打破了西歐舊有習慣法的束縛,適應了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格拉提安《教令集》作為羅馬法復興的一部分應運而生;城市的興起,隨之新的經(jīng)濟生活方式-集體生活的產生,在社會上形成一種讓人自由呼吸的新的景象。隨著羅馬法復興、城市興起,大學在12世紀前后開始建立起來,成為教會法學家思

2、想的載體。正是在這樣的一種環(huán)境中,個人意識開始萌動并得以發(fā)展,自然權利得到教會法學家的重視。同時,自然權利觀念的產生不是憑空的一種創(chuàng)造,古希臘自然法、古羅馬法及基督教教義都是其產生的理論基礎。
   自然權利觀念首先在西歐的教士階層中產生。從ius這一術語的語義變遷中可以看出,ius在《教令集》中被賦予了主體的意義。隨后,《教令集》的注釋者們遵循了ius的這一主體層面的意義,并對此加以強調。13世紀,亨利通過探討處于極端貧困和處

3、以死刑的罪犯的自然權利,進一步闡述和發(fā)展了12世紀的自然權利觀念。14世紀,馬西利烏斯明確區(qū)分了ius的主客觀含義,奧卡姆則把實在權利和自然權利加以區(qū)分。至此,自然權利觀念已經(jīng)發(fā)展到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12到14世紀,自然權利觀念不僅已經(jīng)產生,而且已經(jīng)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12到14世紀的自然權利觀念,為近代思想的發(fā)展鋪就了堅實的基石。杰森擔負了連接中世紀和近現(xiàn)代自然權利觀念的橋梁作用,中世紀自然權利觀念在近代得到了更為全面與充分地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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