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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公司訴司訴訟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淺析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淺析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人口流動逐年上升,作為旅客運輸主力軍的鐵路企業(yè),所面臨的旅客運輸人身損害糾紛日益增多。由于鐵路旅客運輸的特殊性,認真分析鐵路旅客運輸法律關系的性質、特點,對于正確處理此類爭議有重要意義。鐵路旅客是指持有鐵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車憑證(如鐵路免票、優(yōu)待票)乘車的人員,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人員及依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隨車押運貨物的
2、人員。下面就如何處理好鐵路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因人身遭受損害而發(fā)生的糾紛談幾個問題。一、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定性直接關系到保護鐵路運輸企業(yè)和旅客雙方的合法權益,定性不準可能影響到每一方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一般應按照合同違約責任定性,特殊情況下可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處理。1、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符合違約責任由于現代合同法呈現出一種新的發(fā)展趨勢,即合同義務來源的多元化,從而使合同義務不僅僅來源于約
3、定義務,還包括法定義務以及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使合同違約責任的范圍更加寬泛。從旅客人身損害之債的特點上看,符合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其合同是前置的,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旅客之間事前必須存在合同關系其主體是特定的,簽訂合同的一方是鐵路運輸企業(yè),另一方是旅客。如果不是旅客,即使發(fā)生了人身損害,亦不屬于合同違約責任其承運人安全運送旅客的義務是法定的,該項義務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屬于法定義務其損害發(fā)生的時間和地域空間是固定的,人身損害只
4、能發(fā)生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時間只能在車票的有效期間內。發(fā)生的地域空間只能自旅客經檢票進站時起至到達行程終點出站時止其產生的債權是相對的,合同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的相對性。旅客人身損害之債是在承運人和旅客這種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只有旅客才能根據合同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所以從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及實現方式上講,所產生的債權是相對的。2、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不符合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征上看:首先,侵權關系中的致害人與受
5、害人之間事先無任何法律關系,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當事人之間才產生了侵權關系。而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運輸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其次,侵權行為是違反侵權行為法所設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普遍性義務。而旅客人身損害,違反的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特定承運人的特定合同義務。所以旅客人身損害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征。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上看,除損害結果外,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不同于侵權責任。首先在因果關系上,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與承運人的行為之
6、間,一般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3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途中,應當盡力求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是法律要求承運人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對于不法犯罪行為,很難要求作為承運人的一般工作人員承擔制止歹徒的義務,但此時承運人仍負有盡可能的注意義務,如迅速報警等,如果承運人怠于履行此義務而導致旅客損害的擴大,應當就擴大的部分承擔過錯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承運人也對旅客所受的損害負有侵權責任,但由于第三人和承運人并無
7、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因為偶然的重合,所以不能按照共同侵權而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按照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人負主要責任,承運人負次要責任,承運人對擴大損失部分負責。三、鐵路運輸旅客人身損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賠償范圍鐵路運輸合同人身損害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賠償存在著多種法律關系,有并存法律關系的,也有競合法律關系的。首先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是基本,其次存在著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法律關系,第三可能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
8、任競合,發(fā)生競合時就存在著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由于兩種責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異,所以,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還是提起侵權之訴,將極大地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最現實的是獲得限額賠償還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保險賠償金: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fā)布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凡持票乘坐火車的旅客依照本規(guī)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xù)由鐵路代辦,不另發(fā)保險憑證旅客
9、的保險費,包括于票價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旅客的保險金額,一律定為每人人民幣1500元。我國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實行強制保險,強制保險采取的是標準格式合同形式,旅客并非單獨專門投保,旅客只要購買車票就接受了保險合同的條款,自動產生保險法律關系。旅客購買車票即投保了旅客意外傷害險,其所持車票就是保險的憑證,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就是保險合同的條款。1992年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金額由1500元提高
10、20000元。這也是保險條款的一部分。根據該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第一、承保的保險范圍是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由于遭受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事故(包括戰(zhàn)爭所致者在內),受傷害須治療的醫(yī)療津貼,第二、醫(yī)療津貼的最高限額是20000元,在最高限額內,按實際發(fā)生額給付。第三、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傷害,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的,除給付醫(yī)療津貼外,另根據傷殘的程度給付保險金20000元的全額或一部分。保險責任賠償金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醫(yī)療津
11、貼第二部分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兩者之和最大限額為2萬元,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計算方法。保險責任賠償金不包括誤工減少的收入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人必要的生活費。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現行醫(yī)療費比較昂貴,旅客人身傷害全額保險金一般不足以支付產生的醫(yī)療費。對于鐵路運輸企業(yè)沒有責任的意外傷害,還是很容易確定給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那就是最高給付2萬元,低于2萬元的按實際額給付。但對于鐵路運輸企業(yè)有責任的傷害事故,需要由鐵路運輸企業(yè)向旅客賠償,在既發(fā)生了醫(yī)療費,
12、又存在死亡、傷殘的情況下,醫(yī)療費超過2萬元就存在著是從保險金中先給付醫(yī)療津貼,有剩余的情況下,再給付死亡、傷殘賠償金,還是先給付死亡、傷殘賠償金,有剩余的情況下,再給付醫(yī)療津貼,兩種計算方法最終直接影響到給付原告的總賠償額。例如,某某旅客從列車上墜落,經搶救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萬元,并致殘六級。如果鐵路運輸企業(yè)沒有責任,那很簡單的就是賠償保險金2萬元如果鐵路運輸企業(yè)有責任,這就存在著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方法,從保險賠償金中給付致殘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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