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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案情簡介:案情簡介:被告人郭嘯隆、王志剛、李墨涵和陳思明于2007年6月3日晚預謀搶劫陳思明老鄉(xiāng)趙卓勛,次日在搶劫過程中致趙某死亡。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08年2月1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6日正式受理此案。(7日內應受理)(一)庭前準備(一)庭前準備書記員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并請入席書記員: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郭嘯隆、王志剛、李墨涵和陳思明共同搶劫、故意殺人及詐騙一
2、案,即將開庭審理。請肅靜!現(xiàn)在請當事人和其訴訟參與人入庭。(公訴人及被告人、被告人辯護人入席)書記員:公訴人是否到庭?公訴人:到庭書記員:被告人郭嘯隆、王志剛、李墨涵和陳思明是否到庭?被告1、2、3、4:到庭。書記員:被告人辯護律師是否到庭?被告辯護人:到庭。書記員:請肅靜,現(xiàn)在宣布法庭紀律。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1、任何人對合議庭及其成員有意見,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或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不得當庭提出;2
3、、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3、不得鼓掌、喧嘩,不得開啟手機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4、不得吸煙和亂扔亂吐;5、旁聽人員不準發(fā)言,不得進入審判區(qū)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郭嘯隆、王志剛、李墨涵和陳思明均已到庭。庭前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二)宣布開庭(二)宣布開庭(審判長讓眾人坐下,敲法錘,宣布開庭)審判長:現(xiàn)在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四位被告人,請如實向法庭說一下你們
4、的基本情況,包括你們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被告李:我叫李墨涵,1986年5月13日出生,漢族,原晉元初中初三學生,因在學校違紀而輟學,現(xiàn)無工作。住在上海普陀區(qū)曹楊路曹楊苑501號被告王:我叫王志剛,1985年4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yè),上海金明商務廣場職員,住在上海普陀區(qū)曹楊路曹楊苑502號被告郭:我叫郭嘯隆,198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yè),上海金明商務廣場職員,住在上海市普陀區(qū)綠翡翠家園906號被
5、告陳:我叫陳思明,1980年9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是華聯(lián)超市職員,現(xiàn)無工作,住在上海市普陀區(qū)綠翡翠家園907號審判長:被告人辯護律師陳述姓名,身份以及代理權限辯護人1:審判長,我叫趙萬水,是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受被告人王志剛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2:我叫朱葉,上海市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受被告人陳思明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辯護人3:我叫王強,上海市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受被告人李墨涵的委托為其辯護辯護人4:我叫徐林,上
6、海市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受被告人郭嘯隆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審判長:被告人李墨涵、王志剛、郭嘯隆、陳思明,你們以前受過法律處分嗎?被告人1、2、3、4:沒有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之規(guī)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郭嘯隆、王志剛、李墨涵和陳思明共同搶劫、故意殺人及詐騙一案。本案由陳曉濤任審判長,肖慧、王俊華任審判員,謝婷婷任書記員,受被告方委托,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萬水、朱葉以及上海市
7、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強和上海市文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林出庭為被告方辯護。被告人李墨涵、王志剛、郭嘯隆、陳思明,你們聽清楚了嗎?被告1、2、3、4:聽清楚了。審判長:公訴方聽清楚了沒?公訴方:聽清楚了。審判長:下面,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交待回避權。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
8、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3審判長:公訴人現(xiàn)在可以訊問被告了。公2:謝謝,審判長。郭嘯隆,你們將趙卓勛騙到旅館綁起來以后做了什么?被郭:我們從趙卓勛身上搜到50元現(xiàn)金,還有寄存牌。李墨涵和陳思明拿著寄存牌去光林旅館拿財物,我和王志剛留在旅館看著姓趙的。公2:你們?yōu)槭裁匆岩呀洷唤壠饋淼内w卓勛殺了?被郭:因為在李墨涵和陳思明離開后,姓趙的想逃跑被我們發(fā)現(xiàn)了,我
9、立刻抱住他,但我力氣比較小,被姓趙的撞到墻上,我的頭流血了(指著自己的頭),所以我就順手用刀刺了幾下,我其實并不想殺他的。公2:你們刺了幾刀之后為什么不對他進行救治卻又把他捆綁起來?被郭:因為我看見他流了很多血,很害怕,但我又不會救人也不敢喊救護車,而且怕他會再次逃跑就把他先綁起來,想等其他人回來再看看怎么弄。公2:審判長,我發(fā)問完畢了。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fā)問?辯1:不需要。審判長:審判員還有什么需要補充發(fā)問嗎?審判員1:你是
10、怎么結識李墨涵、王志剛、陳思明他們三個的?被郭:我們是一起來上海打工認識的。審判員1:誰先提出要對趙卓勛實施搶劫的?被郭:2007年6月3號晚,我們四個人在上海一家招待所進行合謀,陳思明說他認識一名住在光林旅社叫趙卓勛的人,他帶了1000多塊錢,可以搶他。審判員1:進行搶劫時,你們有攜帶什么工具嗎?被郭:王志剛和李墨涵各帶了一把尖刀我和陳思明帶有尼龍繩和封箱膠帶。(審判員和審判長商量一下)(對李墨涵的訊問)判長:現(xiàn)在把郭嘯隆帶下庭,把李
11、墨涵帶上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墨涵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李墨涵是否需要陳述?被李:不需要。審判長:公訴人現(xiàn)在可以訊問被告人。公2:你和陳思明去光林旅館準備拿趙卓勛錢時對服務員講了什么?被李:我跟服務員說我們跟趙卓勛是老鄉(xiāng),他有點事,來不了,叫我?guī)退阉臇|西拿給他。公2:你從光林旅館回到長城旅館房間時看到了什么?被李:我看到趙卓勛滿身鮮血的被捆綁在那里,郭嘯隆和王志剛坐在旁邊。公2:那當你看到趙卓勛已經重
12、傷流血,為什么不叫救護車?被李:因為我當時很害怕,不知道做什么,心里發(fā)慌,就和他們一起跑了。公2:審判長,我訊問完畢。審判長: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fā)問?辯護2:不需要了,審判長審判長:是誰提議要去搶劫的?被李:陳思明審判長:在案發(fā)過程中你都做些什么?被李:我只是和陳思明一起拿著姓趙的寄存牌去光林旅館取他的財物,但沒拿到。(對陳思明的訊問)審判長:把被告人李墨涵帶下去,將被告人陳思明帶上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人陳思明可以就起訴
13、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陳思明是否需要陳述?被陳:不需要審判長:陳思明,是不是你提出要和其他被告一起對趙卓勛實施搶劫的?被陳:是審判長:為什么要對被告實施搶劫?被陳:因為我好長時間都沒有工作,手頭緊,想弄點錢來花,沒想到結果會那么嚴重,我現(xiàn)在很后悔做了這件蠢事。審判長:你剛開始是怎樣計劃這次搶劫的?被陳:我們事先準備由我先去把趙卓勛騙過來,用繩子刀子制服他后搶他的錢,誰知道他沒有把錢放身上,我們就只好拿著寄存牌去他住的光林旅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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