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校園事故侵權責任探析 》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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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講 座,主講:肖教授、律師,校園事故侵權責任探析,主辦:教育培訓學院,校園事故侵權及其現(xiàn)狀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承擔校園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jù),一、校園事故侵權常識,1、校園事故侵權的現(xiàn)狀,,在我國,校園事故侵權問題歷來很少引起人們的關注。據(jù)統(tǒng)計,目前全中國各級各類學生約有2億人,其中絕大部分是青少年兒童。每年至少約有1 000萬兒童受到各種形式的意外傷害,約占全國兒童總數(shù)的10%。其中10萬兒童因此死亡,40萬兒童因此殘廢。學生傷害事

2、故頻頻發(fā)生,占到學生死亡人數(shù)的86%,成為中小學生安全的重大威脅。 校園事故侵權問題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一)校園事故侵權及其現(xiàn)狀,2、何謂校園事故侵權?,,所謂校園事故侵權,是指在校學生在學校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期間所受到的一切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的事件。 既包括了意外“事故”侵權,也包括了人為“事件”侵權。!,(一)校園事故侵權及其現(xiàn)狀,思考:,(1)校園事故侵權中的侵害對象是誰呢?,(一)校園事故侵權及其現(xiàn)狀,只能是在

3、校學生。,(2)校園事故侵權發(fā)生的地點是否一定在校內(nèi)?,并不局限于校園。,案例:,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學三年級(1)班的學生在一次早讀課時吵鬧不休,老師一怒之下,罰全班同學用膠紙貼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學生家長的強烈不滿,部分被罰學生的家長紛紛到教育局投訴。 某市第二中學學生小張晚上在校內(nèi)抽煙,被學校巡察組的老師發(fā)現(xiàn),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小張不服,要求向校領導申訴,校方告知其已被開除,不許申訴。后小張又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未果。

4、,(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案例:,寧波某學院每年都會在畢業(yè)生離校前強行向?qū)W生收取“孝敬費”。學校這一屆455名高職畢業(yè)生每人都被強行收取了30元錢,用于學校購買一塊價值10萬元的電子顯示屏。學?;貞Q,學生交費是自愿捐獻行為。 1998年6月,某大學拒絕給該校94級學生田某頒發(fā)畢業(yè)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某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取消了學籍。1999年年初,田某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被告某大學向田某頒發(fā)畢業(yè)

5、證書。,(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所謂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是指在校園事故侵極中,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簡單地說,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就是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學生所享有的權利。 學生作為一個特定的群體,具體享有哪些權利呢? 學生的權利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公民應享有的一般權利,另一類是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特定權利。,(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相應的立法,《憲法》第34條—第40條《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第2條《義務教

6、育法》《教育法》第42條…………,(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學生享有的權利是十分廣泛的。,學生享有的一般權利有:(1)表達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通信自由權; (4)通信秘密權; (5)生命權; (6)健康權;(7)人格尊嚴權;(8)隱私權;(9)人身自由;(10)姓名權;(11)名譽權;(12)榮譽權;(13)肖像權;(14)著作權;(15)財產(chǎn)權;(16)受教育權;(17)休息權;(18)其他法定權利; 學生

7、享有的特殊權利有:(1)平等的入學權;(2)受教育機會的選擇權;(3)受教育條件的請求權;(4)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5)獲得獎學金權;(6)公正評價權;(7)獲得證書權;(8)申訴權;(9)訴訟權。,(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思考:,是否上述學生享有的所有權利都是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呢?,(二)校園事故侵權的客體,上述四個案例分別侵犯了學生的哪些權利?,案例:,王某2005年滿15歲,2004年10月轉(zhuǎn)到某市三中154班借讀。由于是借讀

8、生,并不受該班班主任老師程某的重視和尊重。剛?cè)ピ摪嗖痪?,有一天不知是誰把一塊泡泡糖掉在了教室,程老師不問青紅皂白,就將王某打了一頓,其后又多次揪耳朵、毆打其頭部,并頻繁使用“吃屎”“蠢豬”等語言侮辱學生。最近一次上數(shù)學課時,程某故意刁難王某,讓王某到黑板前做一道思考題。因王某未能作出練習題,程老師大怒,不僅指著王某的鼻子罵他“蠢豬”,而且在課堂上調(diào)唆學生:“誰也不準和蠢豬王某來往”,并命其滾回家,致使王某無顏面對同學,經(jīng)常瞞著家人不去上

9、學。王某認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嚴重創(chuàng)傷,但是又不知道怎樣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為此他將這件事告訴了他在大學學法律的表哥,希望能從表哥那里得到幫助。,(三)承擔校園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在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侵權人,另一類是被侵權人。侵權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被侵權人則是指受到他人侵害,致使其人身或財產(chǎn)利益減損的當事人。 以“校園事故侵權”這個特定概念為出發(fā)點,侵權人可以是學校、老師、

10、學生或者其他第三人,被侵權人一般只能是學生。 到底拿什么來維護學生的權利呢?,(三)承擔校園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在現(xiàn)行法律體系框架內(nèi),校園事故侵權的法律依據(jù)有: 首先,《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是學生在遭到侵權時維權的基本法律依據(jù)。 其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由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也是校園事故侵權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jù)之一。,(三)承擔校園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再次,第三類法律依據(jù)就是《未成年人保護

11、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這類法律法規(guī)并不直接規(guī)定侵權的民事責任,也不涉及責任的具體承擔,而是主要規(guī)定學校的義務、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校園侵權中的行政責任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也是指導侵權案件審判實踐的有效規(guī)范。,(三)承擔校園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學校的

12、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學校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的義務;學校提供合格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二、校園事故侵權中學校的義務,體育課上玩單杠摔傷案,,黃某是河源市龍川縣某城鎮(zhèn)某小學五年級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該校五、六年級的學生由體育老師組織上體育課。課前,體育老師宣布參加乒乓球等項目比賽的同學進行訓練,其余學生自由活動,同時要求學生不要去玩單雙杠,不要影

13、響其他學生訓練。一切安排好之后,體育老師就自行離開了。由于黃某不是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便與幾位同學自由活動。,(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體育課上玩單杠摔傷案,,發(fā)現(xiàn)老師不在旁邊,他們就一起跑去玩單杠。黃某因身高不夠,幾次跳起都沒能抓住單杠,便爬上單杠旁邊的磚墻,跳過去抓單杠,但因沒抓著而跌落在地上,摔傷右手,造成嚴重骨折致7級傷殘,并花去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66 316元。事后,黃某認為自己受傷雖自己有過錯,但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受傷,學

14、校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于是黃某將該學校告上龍川縣法院,要求依法賠付其受傷致殘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是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且保護學生的人身、財產(chǎn)等權益免受損害的義務。它包含兩層意思,既包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也包括保護學生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含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15、,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28條第3款也作出規(guī)定:“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法律依據(jù):,,在本案中,學生玩單杠摔下來受傷,似乎是學生個人行為。學校對學生受傷要不要承擔責任呢?,(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思考:,,原告黃某在上體育課時違反學校管理制度,擅自并且不按規(guī)定要求去抓單杠,以致受傷,黃某應負該事

16、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校方(體育老師)雖在上體育課時對學生提出不要去玩單雙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預見的單杠區(qū)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上課時也沒有老師在旁指導,以致學生受傷,校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依照《民法通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規(guī)定,黃某造成損失的66 316元由學校負責賠償20%,即13 263元,其余由原告黃某自負。,(一)學校的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法院判決:,枯樹砸傷學生案,,2007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5點左右

17、,某中學的學生賈某在校園里正沿著道路由北往南走。突然刮起了一陣狂風,頓時沙塵漫天。突然有一陣咔嚓咔嚓的響聲,校園路邊一棵根部直徑約1米的大槐樹發(fā)出一聲巨響,樹上一根巨大的枯枝折斷后掉了下來。正好砸在賈某的左肩上,賈某慘叫一聲,倒在馬路上。但因上身不能動,最終受傷學生賈某被趕來的120急救人員用擔架抬上救護車,送往醫(yī)院救治。 晚上10點左右,學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用電鋸將校園內(nèi)的其他枯樹砍掉,把其他已經(jīng)腐朽枯枝鋸斷。 賈某被

18、診斷為左肩粉碎性骨折。賈某父母要求學校賠償,學校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責任不在學校。賈某父母遂將學校訴至法院。,(二)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含義:,,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是指學校、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學生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的義務。 安全注意義務的義務人是學校,其主要內(nèi)容是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其發(fā)生,使學生免于人身和財產(chǎn)的損害。,(二)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法律依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

19、規(guī)定,學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二)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區(qū)別:,,學校的保護義務與安全注意義務既有相似點,也有不同之處。保護義務強調(diào)學校在危險發(fā)生時或者危險迫近時積極地保護學生的安全,而安全注意義務則更強調(diào)防患于未然,督促學校在平時的管理工作中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二)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討論:本案中學校是否有責任?,,在本案中,枯樹被大風吹倒,砸到學生,看似是一個意外事件,

20、其實不然。學校內(nèi)的樹均由學校負責管理,學校內(nèi)有學生活動,學校既是樹的管理者,又是學生的教育者,就應該履行注意義務,防止樹倒砸人。學校辯稱“不能事先知道大樹會倒掉,這是一起意外事件,責任不在學?!?,這個理由是否能成立,需要進一步分析學校安全注意義務的注意標準。,(二)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遲到的通知案,,小明(13歲)系某縣住宿制中學初中一年級學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體不適在宿舍休息,沒去上課。第二天上午,學校管理人員和班主任汪某檢查宿舍

21、衛(wèi)生時發(fā)現(xiàn)小明躺在床上,臉色很難看,于是就問他怎么回事?小明說有點不舒服,班主任就間他要不要去醫(yī)院檢查一下,小明說休息一會就好。于是班主任也沒有在意。到了晚上,班主任汪某正在辦公室里批改作業(yè),忽然小明的舍友跑進來,說小明肚子疼得厲害。汪某就又派班長到宿舍看小明。班長到宿舍后,小明的癥狀有所減輕,于是便向班主任報告了情況,汪某以為小明可能吃壞了肚子,就沒有帶他到醫(yī)院檢查,也沒有通知家長。,(三)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遲到的通知案,,幾天后

22、,小明臉發(fā)黃,唇發(fā)白,非常憔悴,連走到門口的力氣都沒有了。同學們趕緊用自行車將他推到一家藥店輸液。 這時,學校才想起給學生的家長打電話,通知家長把小明接走。小明的父親見兒子病成這樣子,就將兒子送到某醫(yī)院治療,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癥肝炎。 小明的父母認為學校沒有及時把小明送往醫(y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延誤治療,對小明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學校告上法庭。學校辯稱:學校不是教育醫(yī)療機構,沒有診斷病情的義務,也沒有告知的義務。

23、學校工作人員不可能對小明的病情作出科學的了解。小明自己沒有告訴家長,不看醫(yī)生,不是小明請病假學校不準,學校也沒有阻攔他去醫(yī)院治療,和學校無關。因此學校對小明的死亡沒有責任。,(三)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含義:,,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是指學校負有將學生在校的表現(xiàn)及情況通知和告知家長的義務。 學校的通知告知義務的內(nèi)容至少可以歸納為三點:第一,應當向家長告知“受教育者的學習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第二,告知“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

24、系學生安全的信息”;第三,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應當通知家長。,(三)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法律依據(jù):,,《教育法》第29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是“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jiān)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習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規(guī)定“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福州市中小學校學生安全防范和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學校應當將學生非正常缺

25、席、擅自離校的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三)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討論:本案中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是否違背了告知義務是判斷學校是否存在過錯繼而要求其承擔責任的關鍵。,(三)學校的通知和告知義務,(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鉛筆戳傷眼睛案,吳某(13歲)和劉某(13歲)是某小學六年級同班同學。在某日下午放學前的自由活動時間,在教室里的吳某因數(shù)學老師要他訂

26、正作業(yè),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臺拿作業(yè)本,在經(jīng)過坐在前排的劉某身邊時,劉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吳某的左眼。當時,吳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丶液笠矝]告訴家人。第二天上午上課時,班主任發(fā)現(xiàn)吳某頻繁揉眼睛,問了問吳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沒有通知家長。一直到晚上,吳某爸爸在家發(fā)現(xiàn)吳某左眼紅腫、流淚,一問才知真相,即帶兒子到醫(yī)院治療。,(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鉛筆戳傷眼睛案,經(jīng)手術治療后,吳某雙眼又并發(fā)交感性

27、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yī)院鑒定吳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左眼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nèi)障,雙眼交感性眼炎,已達6級傷殘。吳某病情雖穩(wěn)定下來,但隨時可能發(fā)作,最終可能導致雙目失明。吳某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同學劉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1.9萬余元。,(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含義:,在危險情況出現(xiàn)時,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充當著臨時監(jiān)護人的角色,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避免學生受到傷害,即使在學生

28、受到的傷害不可逆轉(zhuǎn)的情況下,也應采取及時救助措施,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法律依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規(guī)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nèi)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也作出規(guī)定,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事故認定:,在本案中,在“下午放學前的自由活動時間”,“劉

29、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吳某的左眼矽,由此可知劉某用鉛筆戳傷吳某的行為發(fā)生在課后,而且純屬意外。學校和老師雖然負有一定的監(jiān)護義務,但是由于此類突發(fā)的意外事件本身是無法預料到的,因此不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分析:學校與劉某要不要承擔責任?,學校在事情的處理上出現(xiàn)了過錯。班主任在知道吳某眼睛被戳傷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沒有通知家長”,這樣的做法是很不負責任的。作為一名老師,應當意識到鉛筆戳傷眼

30、睛可能會引起眼部感染等一系列嚴重后果,在了解情況后,應當及時將學生送到醫(yī)療機構檢查和消毒,同時也應將受傷事件及時通知家長。但是學校沒有履行及時救助的義務,并在客觀上延誤了學生的治療時問,造成了加重的后果。,(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分析:學校與劉某要不要承擔責任?,劉某雖然不是故意戳傷吳某,但是他作為13歲的小學生,應當能認識到在教室隨意揮動鉛筆具有一定危險性,可能會誤傷到人。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到走在旁邊的吳某,伸懶腰的時候正巧戳

31、到他的眼睛,存在主觀上的過失,。因此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本案中,考慮到劉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四)學校的及時救助義務,判決結(jié)果:,劉某實施了侵權行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學校由于沒有履行及時救助義務,客觀上耽誤了學生治療,對事故負次要責任。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受傷人吳某各項損失74 200元,其中劉某承擔8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是比較合適的。,(五)學校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義務,不合格樓梯致人死亡案:

32、,2005年11月8日,某市第六小學五年級學生李某(11歲)午飯后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當即昏迷不醒。后被人發(fā)現(xiàn)送至醫(yī)院治療,因頭部嚴重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80米。李某的父母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1.1米之高,于是要求學校承擔李某死亡的責任。后李某父母與學校協(xié)商未果,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

33、第六小學賠償全部損失。,(五)學校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義務,含義:,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以及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五)學校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義務,法律依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guī)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五)學校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義務,分析: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小學教學樓樓梯的護欄高度

34、僅有0.8米,遠遠低于我國《中小學建筑設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室外樓梯水平欄桿至少1.1米的高度。雖然該建筑系早期建筑,當時《中小學建筑設計規(guī)范》尚未實施,但是校方至今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因而學校并未很好地履行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的義務。,(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不潔食物致學生中毒案,2008年8月2~3日,某省某中專學校發(fā)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該中專很多學生都在學校食堂就餐。8月2日晚21時至8月3日5

35、時在學校餐廳就餐的130人中陸續(xù)有23名學員發(fā)熱,體溫38~39℃,出現(xiàn)惡心、嘔吐、痙攣性腹痛、腹瀉等癥狀,發(fā)病者均就診于該校校醫(yī)室,診斷為“急性胃腸炎”,經(jīng)過治療,大部分病情好轉(zhuǎn),但仍有部分學生住院觀察。,(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不潔食物致學生中毒案,后經(jīng)調(diào)查,該校學生食堂雖辦理了衛(wèi)生許可證、從業(yè)人員健康證,但衛(wèi)生管理較差,廚房和餐廳垃圾未及時清理,餐具、物品擺放零亂,餐飲具用后未能及時清洗消毒,蒼蠅密度較大。同時,就

36、餐者反映午餐豆腐干有異味,晚餐內(nèi)摻有昨天的剩菜。經(jīng)對食堂菜墩表面物和一次性餐盒進行致病菌檢驗,取得陽性結(jié)果,即菜中有大量病菌。最后查明“急性胃腸炎”驟發(fā)事件是一起由學校食堂供餐不衛(wèi)生引起的細菌性食物中毒。,(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含義:,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是指學校負有為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衛(wèi)生標準不會損害人體健康并具有應有效用的義務。,(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法律

37、依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guī)定,學校向?qū)W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中專學校食堂衛(wèi)生狀況極差,完全忽視了學生的身體健康。食堂“雖辦理了衛(wèi)生許可證、從業(yè)人員健康證,但衛(wèi)生管理較差,廚房和餐廳垃圾未及時清理,餐具、物品擺放零亂,餐飲具用后未能及時清洗消毒,蒼蠅密度較大”,

38、“午餐豆腐干有異味,晚餐內(nèi)摻有昨天的剩菜”,違反了教育部與衛(wèi)生部聯(lián)合制定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六)學校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責任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三、校園事故侵權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jié)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一)侵權行為,涂某在某學校幼兒園讀大一班。2006年6月26日下午約4時,在上最后一節(jié)課時,小朋友要用鉛筆,詹某拿出自已帶的小刀削鉛筆,不小心把同學涂某的左眼劃傷,頓時血流不止。

39、 隨后,涂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為左眼球全損傷,需要將眼球摘除,為了保住原告的左眼球,涂某的父母只好帶他到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yī)院進行治療,前后花去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1 276.36元。由于就該治療費用的承擔問題不能與學校和詹某的父母達成一致,涂某遂向余江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一個損害結(jié)果,兩樣侵權行為,校園事故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侵權人實施了一定的加害行為;(2)出現(xiàn)了一定損害結(jié)果;(3)侵權行為與

40、損害結(jié)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只有在以上四個要件都滿足時,才能要求侵權人對某校園事故侵權負責。,(一)侵權行為,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fā)生。 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既包括積極的行為,也包括消極的不行為。如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給他人造成侵權損害就是消極的不行為構成侵權的情形。,含義:,

41、(一)侵權行為,在本案中,造成涂某眼睛被劃傷這一損害后果的加害行為有兩個:一個是直接積極的作為,即詹某用小刀劃傷涂某眼睛的加害行為;另一個則是間接消極的不作為,即幼兒園未履行保護義務的行為。“幼兒園對涂某在幼兒園生活、學習期間,有保護其人身不受到傷害的義務”,但是幼兒園并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幼兒園的行為實際上已經(jīng)構成了不作為方式的加害行為。,案例分析:,(二)損害結(jié)果,李某(女,15歲)與張某(男,17歲)均為某中學初二年級學生。某日晚

42、自習前,張某將一條蛇帶到學校玩耍。張某平時就比較調(diào)皮,看到李某正在專心致志地學習,于是就想嚇她一下。出于惡作劇的目的,張某將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正在專心學習,突然感覺手臂涼涼的,發(fā)現(xiàn)有條蛇在自己身上,當場就嚇得尖叫著向教室門口跑去,并被課桌絆倒。同學們見狀連忙跑過去將她扶起。李某爬起來后,大哭著跑出了教室。,惡作劇侵權案:,(二)損害結(jié)果,老師點名時發(fā)現(xiàn)李某不在,便向同學詢問,得知李某被蛇嚇后跑出教室一直未歸,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尋找

43、。次日凌晨,他們才找到無目標游走的李某。后經(jīng)某醫(yī)科大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礙,其發(fā)病與被驚嚇直接相關。為此,李某用去醫(yī)藥鑒定費用6 000元左右。李某監(jiān)護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和學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惡作劇侵權案:,(二)損害結(jié)果,損害結(jié)果,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或后果。 無損害即無責任。 損害包括財產(chǎn)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含義:,(二)損害結(jié)果,財產(chǎn)損害,主要是指由

44、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chǎn)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它既包括直接損害,也包括間接損害。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chǎn)的損失。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受損、人身傷害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含義:,(二)損害結(jié)果,在本案

45、中學生張某違反學校規(guī)定,將具有危險性的動物帶進教室并以惡作劇方式嚇著學生李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對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案例分析: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二)損害結(jié)果,那么學校應不應當承擔責任? 學校如果要承擔責任,必須以學校未盡到相關義務為前提。 本案中學生張某帶蛇進學校,學校并不知道,也無法察覺,也就無法制止。事發(fā)時值晚自習之前,老師不在教室不屬于脫離崗位的瀆

46、職情形。晚自習時教師點名發(fā)現(xiàn)受傷學生不在教室,當即過問并馬上聯(lián)系家長一起尋找。因此,學校在對學生的管理以及善后處理上均無過錯。因此,學校對原告李某受驚嚇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礙并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因果關系,受老師批評后學生自殺案,2004年2月25日下午,佛山某小學一名六年級學生魏某遺失200元錢。班主任對此事進行調(diào)查,把本班幾名同學分別叫出去談話,希望能了解一些情況。這些學生中也包括李某。在老師把李某單獨叫出教室詢問期間,另

47、一同學在李某的課桌抽屜里找到了200元錢,并將錢交給老師。老師因此認為李某偷了同學的錢,就在辦公室對其進行批評教育。2月26日下午,李某回到家中,沒吃晚飯就進了房間。父母后來進屋喊李某吃晚飯時,才發(fā)現(xiàn)李某自縊身亡。李某父母認為孩子自殺是由老師的不當詢問和不實批評侵犯了孩子的名譽權引起的,故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三)因果關系,含義:,因果關系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社會現(xiàn)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lián)系,即一種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是由一種或幾種現(xiàn)象引起

48、的,一種現(xiàn)象也必然會引起另一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則引起某種現(xiàn)象產(chǎn)生的現(xiàn)象稱之為原因,被某種現(xiàn)象引起的現(xiàn)象稱之為結(jié)果,這兩種現(xiàn)象之間的聯(lián)系,就稱為因果關系。簡單來說,因果關系就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特殊的因果關系,它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范疇在民事法律上的運用。,(三)因果關系,如何判定因果關系?,如何判斷民事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呢?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如下標準進行判斷:依行為時的一般社會經(jīng)驗和知識水平作為判斷標準

49、,有理由認為該行為有引起該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而實際上又確實引起了該損害結(jié)果,則該行為與該結(jié)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三)因果關系,案例分析:,本案中,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四)主觀過錯,學生翻墻摔傷案,12歲的男生小關是北京市東城區(qū)某學校學生。22008年4月29日課外活動期間,小關擅自離開集體,正當小關打算翻墻離開學校時,聽到同學說“老師來了”,精神緊張的小關從墻上掉下受傷。事發(fā)后,學校立即與家長聯(lián)系,并派專車將其送往醫(yī)院,確保其在

50、第一時間接受救助。在治療過程中,小關支付各種費用1.5萬余元,小關起訴學校要求賠償。,(四)主觀過錯,含義:,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也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觀過錯是指侵權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 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最重要的因素,是最終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決定著行為人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p>

51、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主觀過錯,分析:校方是否存在過錯?,在本案中,小關雖然是在學校里受傷,但是其受傷原因并非來自學校。小關是因擅自離開集體,并翻越學校圍墻,才導致右腿摔傷。 具體分析學校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的關鍵。小關翻墻時,聽到同學說“老師來了”,由于自身精神緊張才從墻上掉下受傷,學校對此既不希望和放任,也沒有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心理,因此,校方既不存在故意

52、,也不存在過失。這樣,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的重要基礎—過錯就不存在了,因此,賠償責任不應由學校負擔,而應由小關自己來負責。,四、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學校過失擔責任;無過錯時責任承擔;替代責任;補充責任。,(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案例:,200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正在銅山縣漢王鎮(zhèn)某小學五(4)班上數(shù)學課的該校教師周某見該班學生高某(12歲)與楊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撕對方的作業(yè)本,遂對高、楊二人進行訓

53、斥,見高某態(tài)度強硬,拒不認錯,周某遂將坐在倒數(shù)第二排的高某拉起推到教室最后一排站著,并朝其頭部打了三四巴掌,朝其腿部踢了兩三腳。放學后,周某見高某不能行走,遂與其家長一起將高某送到徐州市第六人民醫(yī)院診治,后轉(zhuǎn)到徐州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過25天的住院治療,高某被診斷為:因外力擊打引起脊髓震蕩。,(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案例:,2003年12月27日高某病情好轉(zhuǎn)后出院。其間,周某共為高某支付醫(yī)療費6 542.15元。2005年3月3

54、1日徐州市公安局法醫(yī)對高某的損傷程度作出鑒定:傷者高某的損傷屬輕微傷。之后,高某的家長與校方因部分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以及鑒定費等協(xié)商未果,遂于2005年10月27日將銅山縣漢王鎮(zhèn)某小學及其該校教師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5 439.92元。,(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含義:,故意侵權,是一種具有過錯心理狀態(tài)的侵權行為和狀態(tài)?!肚謾嘭熑畏ā分械墓室馐侵感袨槿艘呀?jīng)預見到自己的

55、行為的損害后果,仍然積極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后果的發(fā)生。 故意主要包括兩個判斷標準:(1)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有害后果。(2)行為人希望這種有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直接故意),或者雖然不希望,卻有意識地放任有害后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滿足這兩個標準就構成故意。,(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案例分析:,本案中,針對周某在課堂上體罰學生高某,并致其損傷這一行為,銅山縣漢王鎮(zhèn)某小學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是本案的焦點。 由于周

56、某是學校的老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主觀故意就是學校的主觀故意。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9)項的規(guī)定,學校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銅山縣漢王鎮(zhèn)某小學應為故意侵權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案例分析:,那么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呢?這就要根據(jù)學校的過錯來判定。在本案中周某對高某的體罰行為,是高某損傷的惟一原因,即學校的故意是

57、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的惟一原因,學校應承擔因自己過錯而產(chǎn)生的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7條規(guī)定:“因?qū)W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苯處熤苣丑w罰學生的行為是故意為之(對損害結(jié)果是過失),因此學??梢砸源藯l款向周某追償。,(一)學校故意侵權擔全責,本案結(jié)果:,該案經(jīng)銅山縣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原、被告雙方

58、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銅山縣漢王鎮(zhèn)某小學一次性賠償原告高某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1 000元。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高某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3 500元。此案被告已自覺履行完畢。,(二)學校過失擔責任,案例,2005年10月的一天,在鄒平縣某幼兒園上學的小小在老師的帶領下,和其他孩子在園內(nèi)活動玩耍。她與同班其他小朋友一起來到幼兒園操場玩滑梯,在攀登滑梯時,由于扶手很滑,沒有抓牢,結(jié)果掉到了堅硬的水泥地上不

59、幸摔傷。老師趕緊將其送到醫(yī)院,經(jīng)檢查是左臂骨折。小小的母親接到幼兒園的電話,趕緊騎車趕往醫(yī)院。聽完事故經(jīng)過,小小的母親對幼兒園老師非常生氣——怎么不看管好孩子呢?,(二)學校過失擔責任,案例,幼兒園方面也感到委屈:“不是我們不盡看管責任,這只是一個意外,是她自已不小心從滑梯上摔下來的,誰也沒想到會發(fā)生這樣的事。孩子也太淘氣了,結(jié)果出了事故。對此,家長也該負一定責任?!币宦犨@些,小小母親更生氣了,就與學校起了爭執(zhí)。最終因與校方關于賠償問題

60、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告小小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萬元。,(二)學校過失擔責任,含義:,過失是與故意對應的一種主觀狀態(tài),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后果,并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過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的后果而沒有預見的心理狀態(tài)。后者是指預見到了可能發(fā)生損害后果,卻輕信此種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二)學校過失擔責任,含義:,過失是

61、與故意對應的一種主觀狀態(tài),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后果,并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過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的后果而沒有預見的心理狀態(tài)。后者是指預見到了可能發(fā)生損害后果,卻輕信此種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二)學校過失擔責任,如何認定過失?,在校園事故侵權中,學校的過失要怎么來認定呢?過失是行為人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導致?lián)p害的心理狀態(tài),因此認定學校過失存在與

62、否的前提是明確學校對學生所負的注意義務的內(nèi)容。一般而言,學校的注意義務包括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安全注意義務、通知和告知義務、及時救助義務、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的義務以及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等。注意義務不同,可能導致的過失程度不同,學校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二)學校過失擔責任,如何認定過失?,在校園事故侵權中,學校的過失要怎么來認定呢?過失是行為人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導致?lián)p害的心理狀態(tài),因此認定學校過失存在與否的前提是明確學

63、校對學生所負的注意義務的內(nèi)容。一般而言,學校的注意義務包括安全教育和保護義務、安全注意義務、通知和告知義務、及時救助義務、提供安全的校園設施的義務以及提供合格藥品、食品、飲用水的義務等。注意義務不同,可能導致的過失程度不同,學校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二)學校過失擔責任,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幼兒園作為人托幼兒的管理和保護責任人,負有管理保護小小人身安全的職責和義務。小小攀登滑梯摔傷,雖然自己負有一定責任,但是幼兒園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

64、采取措施(幼兒攀爬滑梯存在潛在危險是應當預見的),本身沒有履行好管理保護的注意義務。 因此,幼兒園照管疏忽致使幼兒摔傷,其主觀狀態(tài)是過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二)學校過失擔責任,判決結(jié)果:,法院認定“幼兒園疏于管理,造成小小身體損害,幼兒園應承擔過錯責任”,判決幼兒園賠償小小8 000余元,比較恰當?shù)乇Wo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過失推定原則,案例:,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時左右,正是幼兒園放學時間

65、,來接年僅4歲的小天的父親卻發(fā)現(xiàn)孩子頭部腫起個大包,左腿也不能動了。小天支吾著說:“在排隊出校門的時候,有個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塊石頭上?!彪S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偉。小天父親趕忙找到老師反映這一情況。幼兒園李園長找到5歲的小偉,而小偉自已也說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粗√煲恢焙白笸忍郏顖@長和小天父親趕緊把小天送進醫(yī)院,醫(yī)院一檢查,發(fā)現(xiàn)小天左腿骨折。為治病,小天花費醫(yī)療費1.3萬元。,(三)過失推定原則,案例:,小偉的

66、父親認為,孩子雖然推倒了小天,但這是在幼兒園發(fā)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監(jiān)護權力應由幼兒園行使,孩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幼兒園負責賠償。而幼兒園認為,老師已經(jīng)盡到了監(jiān)護責任,孩子之間互相推是老師無法立即發(fā)現(xiàn)的,這是意外情況,因此幼兒園不該負責,小天受傷的損失應由小偉的監(jiān)護人負責賠償。幾方最后爭到法庭上。,(三)過失推定原則,含義:,過錯推定原則是侵權責任法上劃歸責任的一種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原則,是指發(fā)生侵權損害結(jié)果后,受害人在訴訟中不

67、需要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除非加害人能拿出證據(jù)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否則加害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三)過失推定原則,法律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北緱l款實際上是通過設定學校的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附加給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這樣更

68、有利于保護無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三)過失推定原則,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天被小偉推倒摔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因直接侵權人是小偉,毫無疑問,小偉應該承擔責任。但小偉還是幼兒,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即小偉的父母對小天的骨折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三)過失推定原則,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天被小偉推倒摔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因直接侵權人是小偉,毫無疑問,小偉應該承擔責任。但小偉還是幼兒,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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