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資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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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jù)的規(guī)定。(一)

2、本條例的立法目的1.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是一項非常嚴肅、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廣,必須從法律上明確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時限要求、行為規(guī)范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特別是明確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責任,以保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在規(guī)范的基礎上的順利開展,做到客觀、公正、高效。2.落實生產安全事

3、故責任追究制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強大法律武器,條例作為規(guī)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guī),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3.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工作的最終目的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最終目的同樣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二)制定本條例的立法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4、。這是制定本條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據(jù),條例的內容必須與《安全生產法》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此外,現(xiàn)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對相關領域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guī)定,這也是條例的立法依據(jù)。第二條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

5、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首先,本條例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作為《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行政法規(guī),其適用范圍限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事故。這就意味著,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事件、自然災害事故、醫(yī)療事故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6、其次,事故必須造成人身傷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雖發(fā)生了事故,但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也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再次,本條還明確了三類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這三類事故是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上述三類事故的技術性、專業(yè)性或保密性都比較強,其事故報告、事故調查處理都具有較強的特殊性,且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第三條第三條根據(jù)生

7、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或者1億元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

8、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

9、)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

10、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guī)定。(一)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事故等級劃分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事故報告的級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以及事故責任的追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區(qū)分不同的事故級別規(guī)定相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要求,是順利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規(guī)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必然要求。多年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雖然有相應的事故分級標準,但在行政法規(guī)層面一直沒有明確、統(tǒng)一的標準。根據(jù)

11、國務院2005年1月26日印發(fā)的《國家安全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多3和技術性,特別是事故原因的調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術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術手段。尊重科學,一是要有科學的態(tài)度,不主觀臆想,不輕易下結論,防止個人意識主導,杜絕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觀、公正;二是要特別注意充分發(fā)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把對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三)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事故

12、調查處理的主要任務和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清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首要任務和內容,也是進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礎。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謂“天災”,也有可能是人為原因,即所謂“人禍”,更多情況下則是責任原因和人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謂的“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無論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損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這是確定事故等級的依據(jù)。查

13、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重在及時、準確,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事而非。(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事故性質是指事故是人為事故還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質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事故純屬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則不需要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是人為事故和責任事故,就應當查明哪些人員對事故負有責任,并確定其責任程序。事故責任有直接責任,也有間接責任;有主要責任,也有次要責任。此外,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14、的負責人來說,還有一個領導責任的問題。(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通過查明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發(fā)現(xiàn)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漏洞,從事故中總結血的經驗教訓,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任務和內容之一,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最根本目的。(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安全生產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建立

15、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結合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對事故責任人分別提出不同的處理建議,使有關責任者受到合理的處理,包括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建議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對于增強有關人員的責任心,預防事故再次發(fā)生,具有重要意義。以上規(guī)定較好地體現(xiàn)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第五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

16、,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

17、的職責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合的規(guī)定。(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按照本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本身、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有兩項:一是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處理,本條例堅持了“政府領導、分

18、級負責”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級別,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與其說是一項權利,不如說是一項義務或者職責。無論是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還是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組織事故調查的職責都屬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盡快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有關

19、人民政府還應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領導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在事故調查中,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確保事故調查組能夠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順利完成事故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二是及時作出事故批復。事故調查組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落實事故批復,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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