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視閾下的違禁作品.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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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0年2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此為《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僅涉及兩個條文的調整。該《決定》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為:“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四條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

2、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睙o論是《著作權法》通過之初引發(fā)的學界熱議,還是中美WTO知識產權爭端引發(fā)的首次因執(zhí)行裁決而修改國內立法,《著作權法》第四條無不都在爭議的風口浪尖。短短幾十字詞的變動,蘊含著值得尋味的法理邏輯,也再度將違禁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擺在了學界和法律實務工作者面前。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進行立法探究,客觀回答違禁作品是否享有以及是否應當享有著作權,無論是反思這場中美WTO知識產

3、權爭端為以后提供經驗,還是深入著作權的客體論研究保證著作權法自身邏輯的自洽性,都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理論價值。
  本文運用歷史分析、比較分析、法律解釋等方法來全面、系統(tǒng)地論述《著作權法》第四條及其所涉及的違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首先,本文在對學界違禁作品的概念進行相關評述得到違禁作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并根據違禁作品違反法律的性質對其進行分類。其次,本文主張違禁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權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著作權是一種“依法自動產生”

4、的民事權利,不依賴任何形式而獲得版權,不等于不需要任何條件獲得版權。所依之“法”是程序意義上的法律,相較商標權、專利權的獲得需要履行相關程序,著作權的獲得不需履行任何形式上的手續(xù)。第二、著作權在本質上就是一種傳播權,所謂“無傳播無權利”,如果既賦予違禁作品著作權,但又限制其出版、傳播,實質意義上的著作權已經不復存在。第三、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可能存在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的“合法權利”。如果賦予違禁作品著作權,會出現一方面享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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