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雙重代表訴訟法制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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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當控制公司利用被控制公司進行不法行為,使被控制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害時,被控制公司少數股東可以依據中國《公司法》第152條規(guī)定,對控制公司、控制公司的負責人及獲利的其它被控制公司提起派生訴訟,追究不法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控制公司自身既然對被控制公司持有相當數量的股份,最終還是由控制公司的全體股東來承受被控制公司的損失。然而,當被控制公司的股東怠于行使其訴權時,現行法并沒有賦予利益受損的控制公司少數股東有效救濟的手段,此類股東難以獲得有效

2、的權益保障。反觀美國判例法及日本判例法上的相關判例,當關系公司發(fā)生掏空公司資產事實時,享有發(fā)動派生訴權的主體,除被控制公司少數股東外,也應該包含控制公司的少數股東,承認后者有權為被控制公司的利益而提起雙重代表訴訟,積極參與公司的監(jiān)督。基于比較法觀點而言,中國現行公司法對于控制公司的少數股東的權利規(guī)范上,仍有檢討與完善的空間。
   股東雙重代表訴訟的意義在于通過二次代位訴權的行使,賦予控制公司的少數股東權利為被控制公司的利益而提

3、起代位訴訟,由于該制度衍生于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其部分性質與股東派生訴訟有相同之處,法理研討及法律規(guī)范適用上仍然需要從一般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開始。然而中國現行公司立法引進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但為了強調防止少數股東濫訟,在持股比例及持股時間上有諸多限制,而且對訴訟擔保,原告資格,公司地位等問題上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許多缺陷,造成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時的意見不統(tǒng)一。如果對該制度不進行檢討完善,引進雙重代表訴訟

4、制度則存在極大的困難。比較那些已經在實踐上承認雙重代表訴訟的國家而言,中國現行公司法的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適格主體范圍較小,如果不對此進行修改,將會限制雙重代表訴訟的適用范疇。
   目前,雙重代表訴訟的理論基礎部分還有待厘清之處,但這不應成為妨礙此理論進行深入研究,也不應成為引進該理論的障礙。為明確控股公司間利益受損時的損害賠償及遏止不法行為,保護控制公司架構下控制公司的中小股東間接投資利益,在中國將來立法中引進雙重代表訴訟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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