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轉播權法律問題探討.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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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8年北京奧運會在我國首都北京的順利舉行,是一件全國、乃至全世界共同矚目的盛世。2008年北京奧運會已經圓滿結束,從比較法的眼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xiàn)狀,敘述并界定奧運會轉播權和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概念、性質,分析奧運會轉播權合同的主體客體等有關轉播權基本問題是有現(xiàn)實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奧運會轉播權性質上與著作權、表演者權、廣播電視組織權不同,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而是一項應由民法調整的新型合同權利,是國際奧委會通過《奧林匹克憲章》確定下來的

2、對奧運會以及殘奧會通過電視以及其他方式進行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明確為國際奧委會。在這種明確的權利指引下,國際奧委會通過多種方式對奧運會以及殘奧會的轉播權進行開發(fā)和出售,并逐步采用了網絡和手機轉播等新媒體轉播形式。只不過,由于技術上的不成熟以及利益上的難以協(xié)調,新媒體轉播方式尚未普及。以雅典奧運會和北京奧運會中國際奧委會對新媒體轉播方式的態(tài)度以及在實踐中對此所做的探索與限制為例,可以看出傳統(tǒng)的電視轉播與新媒體轉播之間是一種沖突

3、與融合的關系,相信隨著技術的不斷完善,新媒體轉播方式擁有美好的前景。根據(jù)對奧運會轉播權的基本概念和內容進行界定與分析后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有的體育賽事轉播權機制和對北京奧運會進行轉播的BOB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外,2008北京奧運會期間我國為保護奧運會轉播權所做出一些特殊措施,與我國對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現(xiàn)狀密切相關,因為我國立法對此權利概念和性質界定不明晰,故應在《體育法》中添加有關內容或通過制定單行的體育賽事轉播條例來解決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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