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而未使用商標的法律保護——以紅河商標侵權糾紛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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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商標一經(jīng)注冊即獲得商標權,依法應該給予保護。這就意味著,在我國只要是注冊了的商標,法律都給與相同的足額而充分的保護,這導致申請注冊的商標大量堆積。這些商標有很多注冊后并沒有在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而是用來高價轉讓或者通過商標侵權訴訟的方式打擊對方,獲得侵權賠償。那么注冊而未使用的商標到底應不應該保護、應該如何保護呢?這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有些法院認為注冊而未使用的商標應該和其他實際使用中的商標一樣要給與嚴格的保護,

2、因為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對它沒有特殊規(guī)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jīng)營部和山東泰和世紀投資有限公司訴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一案”的審理中卻使用了另外一種新的思路。該案一審和二審都判定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萬元的賠償金,再審時高院卻判定支付2萬元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兩個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時,商標是否實際使用應該作為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被侵權商標并未在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尚未發(fā)揮識別作用,即

3、使兩個商標在外形上近似,也會因為不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而判定不構成近似。
  本文第一部分,將從“紅河商標侵權糾紛案”入手,引出整個文章要討論的問題:注冊而未使用商標應不應該保護,商標的使用對侵權判定的具體影響,對注冊而未使用的商標應該如何保護?
  文章第二部分,先分析了注冊而未使用商標在我國商標法中的地位以及目前商標法對它的保護程度,即商標法對注冊而未使用的商標和已使用的商標給與相同程度的保護,這種對注冊而未使用商標一視同

4、仁的保護態(tài)度,給注冊商標的管理和司法審判帶來了諸多麻煩;然后,通過對注冊而未使用商標產生的制度根源的考察,發(fā)現(xiàn)這一不良現(xiàn)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應的改良措施;接著,在分析注冊而未使用商標的功能價值以及商標權本質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注冊而未使用商標雖然只有商標的外形但沒有商標的實質,它的背后沒有相應的商譽,但是它本身卻有可以作為商標的價值,是一種稀缺資源,同時注冊而未使用商標還具有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基于這些價值和利益,法律應該給與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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