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信息披露.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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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合同法領域,似乎存在著這樣一個矛盾現(xiàn)象,在一些案件中——一般歸于“單方錯誤”規(guī)則下——認為當承諾人關于某些重要事實存在誤解且他的錯誤為另一方所知悉(或應當知悉)時,他就免除了履約或者支付賠償金的義務。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案件,主張在某些情形下,合同一方有權保有他明知而另一方缺乏的信息。這兩類看似矛盾的案件所反映的本質問題是相同的,即如果合同一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另一方關于特定事實的錯誤,擁有信息的一方有義務說出來嗎?還是他可以保持沉默并

2、利用另一方的錯誤獲利?或者說這兩類案件所要解決的都是關于錯誤的風險分配問題。
  產生錯誤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性與信息的非對稱性,正是由于交易中的一方掌握了他方所不知悉的信息,才產生了上述的矛盾案件。信息可有效消除錯誤,但產生信息的成本可能是高昂的。信息與資源控制權的結合總是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合理的法律應當在效率原則的要求下通過對錯誤風險的合理分配來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具體案件中對哪些信息的不披露能夠作為撤銷合同的理由而哪些

3、信息又允許不予披露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诤贤试瓌t的要求,應當將錯誤的風險分配給能夠以最低成本防止錯誤發(fā)生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能以最低成本搜集信息的一方當事人。
  為設立一個一般性的參考標準,本文基于不同的標準對信息做了分類,主要包括實質性信息和非實質性信息、努力搜尋的信息與偶然獲取的信息、生產性信息與再分配性信息以及買方信息與賣方信息。通過將各種信息與我們所設立的將錯誤風險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搜集信息的一方的規(guī)則相對比,最

4、終得出結論:首先無論是作為撤銷合同理由的被誤解的信息還是享有不予披露權利的信息都應當是涉及合同基本假設的實質性信息。對買方而言,如果其所掌握的信息是生產性信息或者既是生產性信息又是再分配性信息,并且他在獲取此信息的過程中進行了一定的投入,那么就應當允許其訂立并執(zhí)行其信息表明是可以獲利的合同而不必向另一方披露信息,甚至在賣方問及是否知悉與合同相關的有價值信息時可以拒絕回答或者說謊。而賣方卻必須披露其所知道的與合同相關的有價值信息,不論此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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