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法治理.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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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系財富之母”,縱覽人類文明史,土地治理方式和權利譜系隨著人類生存文明和政治的發(fā)展而發(fā)生改變,先后經歷了從武力爭奪到政治分配、從暴力到法律、從強制到自愿、到行政調整到民法治理等一系列的重大轉變。新中國成立60余年來,歷次土地革命高度濃縮了這一進程。歷經四次土地改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誕生到最終物權化,并逐漸流轉,在其治理方式上,民法治理代替其他治理方式成為最重要的治理方式。然而,現(xiàn)有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立法偏于公平和穩(wěn)定價值,忽視了

2、對土地利用效率價值,也暴露了農村土地民法治理的不足。
  由于物權具有排他性,涉及公共利益。憲法上的財產權在公法與私法的二元結構體系中形成了“T”型分配格局——私人與私人之間關于物的占有和支配形成了橫向的權利體系,私人與國家行政權之間關于物的占有和支配形成了縱向的權利-權力分配體系。因此,在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絕不能沉湎于“私法自治”的“自慰”,而應將農民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覺置于在這個“T”型權力分配格局中,只有具備

3、這樣政治理性和學術胸懷,方可客觀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治理的一切技術問題?!柏敭a權的含義來自國家對它的定義”,如果說“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那么研究農村土地是民法治理難題,就只能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既定政治方向和憲法框架下進行。
  科斯及科斯定理分析了產權界定和交易成本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產權交易都會導致財富最大化的安排,但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

4、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本文引入科斯定理證明我國農村土地要實現(xiàn)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法治理存在兩個制度需求:一是明確界定農村土地的產權體系,二是按照效率原則重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降低交易費用。以科斯定理為考量,當前農村土地存在著所有權虛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初始配置不當、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殘缺或限制過多等不足。
  當前農村土地制度中的諸多問題,多數(shù)源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虛位,農村土地所

5、有權如何在民法上實現(xiàn)成為農村土地民法治理必須解決的首要難題。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中,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边z憾的是,憲政層面上的財產所有制并沒有在民法層面上落實為財產所有權,既造成了認識

6、偏差,也導致了實踐上的操作困難。農村土地既然為農民集體所有,那么農民個人也應當有所有權,但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農民個人是沒有所有權的,這很難讓人理解。因此,我國應在堅持農村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以平等、自由、人權為基本價值目標,探索實現(xiàn)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新形式——合有,即:以社員組成的村經濟合作社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此基礎上以城鄉(xiāng)土地統(tǒng)籌規(guī)劃為前提,賦予該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發(fā)展權及有限處分等全部權能,完善農村經濟合作社社員大

7、會、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員委員會、監(jiān)事會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法人治理結構,社員依據(jù)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賦予的權利和程序實現(xiàn)全部權能。
  在所有權層面實現(xiàn)農村土地的財產公平分配及社會保障功能后,有必要按照效率原則、自愿有償原則和保護農民利益原則進一步發(fā)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生產要素功能。第一、應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制度,統(tǒng)一土地承包主體、方式和程序,實行統(tǒng)一的有償承包制,為公平合理保護農民的利益,經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在承包期內可以對土地承

8、包經營權進行適當調整,以體現(xiàn)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第二、要明確承包人不得棄耕拋荒、按期繳納承包費等法定義務及責任。為防止農村土地流轉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過度集中引發(fā)的社會動蕩,立法中應明確除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農村土地的最大規(guī)模限制土地承包規(guī)模。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完全物權,應當依照現(xiàn)代物權的要求應在承包期限內享有和其他完整物權一樣的全部占有、使用、經營、收益、處分的權利及其他相關遞延權益,包括占

9、有權、使用和經營權、收益權、處分權、優(yōu)先續(xù)包權、可繼承權。由市場經濟所決定的現(xiàn)代物權的法律構造在我國農村的主要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上還沒有得到完整的體現(xiàn),雖然前三項權能在現(xiàn)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已有合理而完善的規(guī)定,而后三項權能或殘缺不全,或限制過嚴。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應進一步擴張,取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轉讓、入股等處分權能的不當限制,明確優(yōu)先續(xù)包、繼承等相關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的創(chuàng)新上應區(qū)分改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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