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構建.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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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雖然美國共同基金(在美國,稱為投資公司)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也出現了負增長的態(tài)勢,但是卻還沒有出現一家基會管理公司宣布破產或者并并購的情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國的投資公司要接受四部相關法律的嚴格監(jiān)管。這四部法律也為美幽穩(wěn)固其全球最大基會市場的地位提供了保障。眾所周知,中國證券市場起步晚,尚處于發(fā)展的階段,自身所積累的經驗也極其有限,證券市場的跌宕起伏主要是機制不完善的結果,而并非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目前中國的法律體制下,對于資本市場

2、,尤其是基金市場的監(jiān)管還不是很完善。僅僅依靠《中華人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投資基金進行規(guī)范,所達到的效果很有限。此外,儀契約型投資基金一種基會運作模式也很難滿足市場中眾多投資者的需求。在投資基金的法律規(guī)范方面,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缺位,不論對整個資本市場的完善還是對眾多的證券市場投資者來說,都是一個莫大的遺憾。因此,有必要在中國現有的立法中加快對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立法。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以及《1940

3、年投資顧問法》作為世界上第一部系統規(guī)范公司型投資基會的法律規(guī)范,不可避免地成為本本研究的對象。在研究美國投資公司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將中國目前現有的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進行比較,得出契約型基金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公司型基金獨特的優(yōu)勢足本文核心之處。此外,公司型基金在中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論證是本文提出未來中國公司型基金立法的相關建議的扎實理論依據。奉文通過對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與《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研究,闡述了對中國公司型投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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