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符號財產權制度的構建.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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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人格權被認為是一項與財產權相對應的精神性權利,然而商品經濟和大眾傳媒的快速發(fā)展,使得人格權上的許多人格要素逐漸開始具有經濟價值,也越來越多的被商業(yè)化利用。人格符號作為自然人人格要素符號化的結果,具有識別性與個性化的特點,在社會交往中又同時具有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也正是這種特點使得傳統(tǒng)意義上的人格權體系已經無法適應人格符號上經濟利益的不斷擴大的現狀,使得從法學理論與制度上為這種商經濟利益尋求正當性理論基礎以及提供對

2、其的法律保護已成為現實的迫切需求。故本文以該題作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基礎上,本文認為對于人格符號上經濟利益的利用問題,法律應當設立人格符號財產權,保護民事主體的這一權利。
  本文從四個部分對人格符號財產權制度的構建進行論述。
  第一部分為提出問題與分析問題現狀。本部分主要介紹人格符號上經濟價值利用面臨的困境,具體到我國則存在理論上無法提出適合的學說、立法上缺乏對這種利益的重視與保護。通過分析規(guī)范人格符號上經

3、濟利益的價值,突出保護這種權利的重要性,如何在法律上去確保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協(xié)調社會各方利益已成為當務之急。
  第二部分為人格符號財產權的基本理論。人格符號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需要尋求一個正當與合理的理論基礎。作為人格權的客體,人格要素的利益屬性為符號利益,這種符號利益則是人格符號商業(yè)化利用的基礎。對這種人格符號上經濟利益的正當化理論基礎存在倫理上與經濟上的解釋,針對人格符號財產權中經濟性利益歸屬于人格權主體的正當化基礎應當是什

4、么學者提出了不同觀點,本部分分析了人格符號上經濟利益保護的理論,并從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關系出發(fā)認為我國應當建立人格符號財產權制度。
  第三部分為比較法研究。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作為兩大法系的代表性國家,對此種權利的保護存在著德國法的一元論保護模式與美國法的二元論保護模式,本部分分別考察了兩國對于人格符號上經濟利益的承認與保護以及學說,并比較分析兩種保護模式的優(yōu)缺點,以期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有所裨益。
  第四部分為我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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