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產權視野下當代數據權利的保護.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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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所談的數據權利是指在財產權視野下對數據的控制權和使用權。就財產權視角而言,數據權利并非是一種不言自明、與生俱來的權利。在信息社會,由于有價值的數據與主體和載體分離,獨立存在且無須通過有形的載體即可傳輸;數據本身直接成為了交易的標的物進行單獨交換,這些特性使得數據區(qū)別于信息、數據庫等凸現出獨立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但受到勞動價值論等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現有法律中無形物的權利保護以創(chuàng)新性為首要判定標準,以投資和勞動投入作為輔助判定標準,這使

2、得數據權利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立法機關變通的做法:一是通過人為擴大專利法保護范圍的方式,把數據權利升格為知識產權,強行賦予其創(chuàng)新性。二是通過確認信息權利或數據庫權利代替數據權利。三是作為個案通過合同法、侵權法等進行個別調整。以上模式均不利于獨立的數據權利保護。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物聯(lián)網等新技術運用,法律在數據權利保護上的滯后現象表現為3個方面:一是對大數據收集行業(yè)擁有的數據權利(特別是金融交易數據、物聯(lián)網零售數據、網絡用戶使用痕跡數據等

3、的控制權和使用權)沒有界定。二是對數據應用業(yè)的數據權利(特別是代表創(chuàng)新方向的創(chuàng)客企業(yè)或個人開展產品設計時使用數據的權利)沒有界定。三是對數據的專屬權利和非專屬權利沒有界定。建立數據權利保護制度已成為了一種社會需求。
  建立適應信息社會特點的數據控制權和使用權制度的目標,是兼顧實現整體經濟社會的公平和高效。產權經濟學認為,數據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強制性,應當屬于公共資源。但“開放數據運動”的實踐證明,將數據置于公共領域帶來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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